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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46號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被移送人 甲○○

6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處分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20日以93年度感裁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於93年8 月30日確定應即開始執行,惟受感訓處分人自該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茲聲請人以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仍然不良,認仍有執行之必要,檢同其不法事證資料聲請許可執行前來。經查,本件受感訓處分人甲○○於前述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之93年9 月22日、94年1 月28日,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發布通緝,迄於95年1 月19日為警緝獲前,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4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 月19日止,在臺中縣○○鎮○○路○ 段○○○ 號住處及臺中縣○○鎮○○街○○號統一飯店611 號房租處,連續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多次,1 天約施用4 次;另於93年9 月19日某時,在臺中縣○○鎮○○路○ 段○○ ○號住處,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植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3年9月21日14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縣○○鎮○○路○段○○○ 號住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9 包(合計淨重4.31公克,空包裝袋重2.8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警秤含袋毛重13.7公克)、注射針筒2 支、藥杓1 支、食鹽水2 瓶(起訴書誤植為1 瓶);又於95年1 月19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縣○○鎮○○街因另涉恐嚇案件為警緝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獲悉上情,並在被告上開租處及其駕駛之車號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海洛因8 包(警秤含袋毛重合計12.32 公克)、注射針筒6 支、藥杓3 支等物,業經本院於95年4 月10日以95年度訴緝第129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129 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件在卷可稽。綜上所述,顯見受感訓處分人並無悛悔實據,仍有執行感訓處分之必要,本院審核結果,經核並無不合,認為應予許可。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