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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撤緩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贓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常業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七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四年六、七月間至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止更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並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美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