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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2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6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提出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佐,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07-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