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6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