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8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 人 甲○○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對本院民國94年12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3659號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係屬累犯,惟受刑人本案犯罪距上次犯罪時間已逾五年,應為再犯,而非累犯,為此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然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二三四號裁定、七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一六二號裁定、八十二年度臺抗字第四九八號裁定、八十三年度臺抗字第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九號判處罪刑確定,其判決主文為「甲○○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鑑驗剩餘土造子彈拾捌顆,均沒收。」,有本院前開刑事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卷全卷查核無訛。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且細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之內容,顯非對於有罪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對該判決書理由部分之文義有所疑義,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是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莊秋燕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