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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0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 甲○○被移送裁定人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流氓留置所上列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涉犯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移送人之配偶,因受移送人小孩罹患「法洛氏四合重症」,必須大筆醫藥花費,受移送人已努力找尋工作,並無棄保逃亡之可能,且受移送人所涉刑事案件尚在上訴中,亦無可能逃亡,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移送裁定之人或其選任之律師,得隨時聲請撤銷留置或具保聲請停止留置,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定有明文。是以,於被移送裁定人留置期間,得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留置者,聲請權人為被移送裁定人或其選任之律師。本件聲請人雖係被移送裁定人之配偶,然依前揭規定,並無聲請具保停止留置之權,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