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2年度緩字第309號、96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彩相瑂減脂茶」壹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確定,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彩相瑂減脂茶」一包。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本件聲請合法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