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90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