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38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林曜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經查,聲請人於審理過程中,對於所參與的事實,雖坦承犯罪,且其涉案部分業經辯論終結,然關於同案被告傅崐萁部分,尚未辯論終結,是本件聲請人仍有按時到庭之必要;又聲請人涉嫌炒作公司股票之金額龐大,且曾棄保潛逃,為免被告再次棄保逃亡國外,繼續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認無不當,至於聲請人從事買賣古董、字畫之事業及探視子女均非得以做為解除限制出境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余德正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