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