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甲○○因犯違反電業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