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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8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案發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羈押日為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時間距離近二個月,有時間足以證明被告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之理由已不復存在,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