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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9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佳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