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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6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經本院判決,然被告受逮捕時,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四支(含SIM卡)與空機一支同遭扣押,惟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與本案無關,為被告通訊所需,實無扣押必要,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於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期間,業經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中,其是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仍待二審法院認定,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