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 年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68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03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日晟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