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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7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婚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所犯恐嚇、妨害婚姻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