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遺棄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遺棄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
10 條 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