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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0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所列日期犯妨害婚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妨害婚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介鳴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