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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聲 請 人即受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3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惟查,本件本院於96年8月2日所為之96年度聲減字第3169號裁定,經本院認定受刑人所犯之偽造有價券罪部分之犯罪日期為81年6月間起至86年12月中旬止,並更正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日期(86.10.1)為81年6月起至86年12月中旬,並於理由欄已敘明更正犯罪日期,本件並無誤寫之情況,聲請人認本件96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況,而聲請更正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