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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妨害家庭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家庭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