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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示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