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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違反建築法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違反建築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