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