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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6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正通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載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附表編號3、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4、5所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5之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與附表編號3、4、5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附表: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