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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7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建築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崝華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