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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前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偽造文書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竊盜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竊盜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聲請就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俞瑩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