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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婚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