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6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錫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錫銘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5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錫銘因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編號4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十八、十九日止;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八十五年五月中旬某日)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