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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7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初某日至95年3月8日間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刑法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