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必須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方有適用,該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係自民國95年9月底起至96年6月15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於96年6月17日或前4日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案及96年度豐簡字第609號案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4月確定,此有該二案判決書附卷可稽。今受刑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之終了日期為

96 年6月15日,表示其犯罪時間持續至96年6月15日,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96年6月17日或前4日內某時,其所犯二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後,依前開條例規定,自均無該條例減刑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