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54號聲請人 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所載,附表編號四減刑後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安非他命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附表編號五、六、七之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以下稱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時間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
四、五、六、七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按本件係為撤銷假釋之情形,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四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五)決議第二號,應合於減刑條件),受刑人聲請附表編號一、二、四、五、
六、七部分之減刑,核屬正當,附表編號四減刑後所處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雖請求就附表編號三之販賣安非他命罪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然此部分係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受刑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期滿,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者,應認為合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執行完畢之要件,應予減刑,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一三三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其有期徒刑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與已減刑但尚未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三之罪,同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仍應予減刑後,並與之定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五、六、七之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筱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罪 名 │偽造署押 │吸用安非他命 │販賣安非他命 │吸用安非他命 │加重竊盜 │藥事法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7條 │麻醉藥品管制條│麻醉藥品管制條│麻醉藥品管制條│刑法第321條 │藥事法第83條第│肅清煙毒條例第││ │ │例第13條之1第2│例第13條之1第2│例第13條之1第2│ │1項 │9條第1項 ││ │ │項第4款 │項第1款 │項第4款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01月11日 │85年10月間至86│86年2月2日至同│85年4月1日至85│80年12月下旬至│81年3月17日 │81年3月18日 ││ │ │年2 月14日 │年月14日 │年5月11日 │81年3月中旬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雲林地檢 │雲林地檢 │雲林地檢 │├───────┼───────┼───────┼───────┼───────┼───────┼───────┼───────┤│偵查案號 │86偵14152 │86偵4278 │86偵4278 │86偵4278 │86偵4278 │86偵4278 │86偵4278 │├───────┼───────┼───────┼───────┼───────┼───────┼───────┼───────┤│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案號│86豐簡416 │86訴2290 │87上訴1105 │85訴1295 │82上訴834 │82上訴834 │82上訴1555 │├───────┼───────┼───────┼───────┼───────┼───────┼───────┼───────┤│判決日期 │86年9月24日 │87年2月26日 │87年9月17日 │85年8月21日 │83年2月23日 │83年2月23日 │82年8月12日 │├───────┼───────┼───────┼───────┼───────┼───────┼───────┼───────┤│判決確定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確定日期 │87年5月20日 │87年5月20日 │87年12月30日 │85年9月29日 │83年2月23日 │83年2月23日 │83年2月23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不符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 │款 │款 │款 │款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1月又15日 │2月又15日 │不符減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