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7日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6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36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