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軍事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之主刑。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脫逃罪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