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