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10月起至95年7月5日止,犯違反電業法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之犯罪所處之刑(已於判決時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