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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6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