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4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