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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8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罰執字第510號、96年度聲減字第7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1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2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5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83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顯係誤載,應予刪除)。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