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3、5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4、5所示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2、3之罪,編號5與附表所示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虹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