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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元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