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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4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史明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01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8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醫師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醫師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醫師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