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其餘聲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就聲請減刑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係最重本刑係有期徒刑七年,依法不符合易科罰金標準,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標準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