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2、4、5至8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聲請定應執行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偽造貨幣 │常業詐欺罪 │偽造有價證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年六月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 所 犯 法 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二○一條第一項 ││ │項 │第三四○條 │ │├───────┼─────────────┼─────────────┼─────────────┤│ 犯 罪 日 期 │89年4月7日 │87年9月17日 │90年9月某日起至90年10月8日│├──┬────┼─────────────┼─────────────┼─────────────┤│偵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案號│ 案 號 │89年度偵字第1399、2825號 │88年度偵字第4052、7515、89│91年度偵字第9986號 ││ │ │ │年度偵字第5579、90年度偵字│ ││ │ │ │第8356、12190號 │ │├──┼────┼─────────────┼─────────────┼─────────────┤│最後│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 案 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 │90年度訴字第1978號 │92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 ├────┼─────────────┼─────────────┼─────────────┤│ │判決日期│91年3月21日 │92年7月4日 │92年9月12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 號 │90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 │90年度訴字第1978號 │92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 ├────┼─────────────┼─────────────┼─────────────┤│ │確定日期│91年4月11日 │92年9月1日 │92年10月13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五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刑 │有期徒刑八月 │不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與編號2、3、4所示之罪數│與編號1、3、4所示之罪數│與編號1、2、4所示之罪數││ │罪併罰 │罪併罰 │罪併罰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二一六條、第二一○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9日 │91年6月28日起至92年2月27日│90年10月4日起至92年2月27日││ │ │止 │止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案號│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9986號 │91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 │91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 案 號 │92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92年度易緝字第143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 ├────┼─────────────┼─────────────┼─────────────┤│ │判決日期│92年9月12日 │92年5月5日 │92年7月17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決├────┼─────────────┼─────────────┼─────────────┤│ │ 案 號 │92年度訴緝字第142號 │92年度易緝字第143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 ├────┼─────────────┼─────────────┼─────────────┤│ │確定日期│92年10月13日 │92年6月19日 │92年8月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九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與編號1、2、3所示之罪數│與編號6、7、8所示之罪數│與編號5、7、8所示之罪數││ │罪併罰 │罪併罰 │罪併罰 │└───────┴─────────────┴─────────────┴─────────────┘┌───────┬─────────────┬─────────────┬─────────────┐│ 編 號 │ 7 │ 8 │ │├───────┼─────────────┼─────────────┼─────────────┤│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贓物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 │ │├───────┼─────────────┼─────────────┼─────────────┤│ 犯 罪 日 期 │91年3月31日起至91年8月24日│92年初起至92年2月27日止 │ ││ │止 │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案號│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2923號 │92年度偵字第14078號 │ │├──┼────┼─────────────┼─────────────┼─────────────┤│最後│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 │92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 │92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 ││ ├────┼─────────────┼─────────────┼─────────────┤│ │判決日期│92年9月30日 │92年11月26日 │ │├──┼────┼─────────────┼─────────────┼─────────────┤│確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92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 │92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 ││ ├────┼─────────────┼─────────────┼─────────────┤│ │確定日期│92年9月30日 │92年12月29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與編號5、6、8所示之罪數│與編號5、6、7所示之罪數│ ││ │罪併罰 │罪併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