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被 告 甲○○即聲請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押新台幣341000元,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且與本案無關,亦未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為此聲請發還扣押物。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被告上訴中,其是否為應沒收之物,仍待二審法院認定,故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陳姵君法 官 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