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8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之「後」應更正為「,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922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誤將「,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9222號)」記載為「後」,核屬誤寫,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亮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