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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762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7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裕仁書記官 王嘉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二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吳淑梅」署押貳拾玖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原名曾玉慧)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下旬某日,在車內拾獲甲○○(原名吳淑梅)遺失之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入己(侵占遺失物部分,業已逾追訴時效)。乙○○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八日止,在附表一所示之商店內,未得甲○○之同意,持上開信用卡簽帳佯裝購物,並分別在各該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均為一聯單),連續偽造「吳淑梅」署押各一枚,持交給各該商店之員工,表明係「吳淑梅」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消費,連續使各該商店陷於錯誤分別將價值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交付予乙○○,而由花旗銀行墊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金額,足生損害於甲○○、花旗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乙○○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在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未得甲○○之同意,持上開信用卡簽帳給付保險費用,並在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簽帳單上(為一聯單),偽造「吳淑梅」署押一枚,持交給該公司員工紀品瑍,表明係「吳淑梅」本人消費之旨以簽帳代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費用,欲取得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保險服務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甲○○、花旗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惟因甲○○事後發覺上開信用卡遭人盜刷,向發卡銀行提出異議並止付,此詐欺得利部分因而未能得逞。嗣因甲○○上開信用卡遭人盜刷,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乙○○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所不法取得係財物,並非服

務或利益,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起訴書認此部分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嫌,顯有未洽,惟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不法取得保險服務之不法利益,然

因告訴人甲○○事後發覺上開信用卡遭人盜刷,向發卡銀行提出異議並止付,此有爭議帳款查詢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詐欺得利犯行顯屬未遂,起訴書認係詐欺得利既遂,亦有未洽,惟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詐欺得利未遂罪,一併敘明。

㈢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未

遂三罪間,有原因結果、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王嘉仁

法 官 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嘉仁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編號│盜刷日期│時 間│金 額│特 約 商 店││ │ │ │(新臺幣)│ │├──┼────┼───┼────┼──────────┤│ 一 │⒋⒈ │16:16 │2862元 │中友百貨公司 │├──┼────┼───┼────┼──────────┤│ 二 │同上 │16:25 │1692元 │同上 │├──┼────┼───┼────┼──────────┤│ 三 │同上 │16:38 │4566元 │同上 │├──┼────┼───┼────┼──────────┤│ 四 │同上 │16:54 │2023元 │同上 │├──┼────┼───┼────┼──────────┤│ 五 │同上 │17:47 │7810元 │勢技場企業有限公司 │├──┼────┼───┼────┼──────────┤│ 六 │同上 │17:50 │2870元 │同上 │├──┼────┼───┼────┼──────────┤│ 七 │同上 │18:19 │900元 │民族路加油站 │├──┼────┼───┼────┼──────────┤│ 八 │同上 │20:48 │1441元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 九 │同上 │23:46 │2300元 │家園汽車旅館 │├──┼────┼───┼────┼──────────┤│ 十 │⒋⒉ │18:45 │4128元 │紅番運動休閒用品社 │├──┼────┼───┼────┼──────────┤│十一│同上 │21:22 │3141元 │中友百貨公司 │├──┼────┼───┼────┼──────────┤│十二│同上 │21:41 │1400元 │同上 │├──┼────┼───┼────┼──────────┤│十三│⒋⒊ │17:18 │4140元 │邁貝格有限公司 │├──┼────┼───┼────┼──────────┤│十四│同上 │17:41 │10716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十五│同上 │18:43 │5000元 │德安購物中心 │├──┼────┼───┼────┼──────────┤│十六│同上 │19:04 │2070元 │同上 │├──┼────┼───┼────┼──────────┤│十七│同上 │20:20 │5886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德 ││ │ │ │ │安 │├──┼────┼───┼────┼──────────┤│十八│⒋⒋ │16:47 │780元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同上 │18:03 │1536元 │德安購物中心 │├──┼────┼───┼────┼──────────┤│二十│同上 │20:53 │1782元 │中友百貨公司 │├──┼────┼───┼────┼──────────┤│二一│同上 │21:40 │1577元 │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台 ││ │ │ │ │中 │├──┼────┼───┼────┼──────────┤│二二│⒋⒍ │02:31 │600元 │春天國際旅館有限公司│├──┼────┼───┼────┼──────────┤│二三│同上 │12:16 │1700元 │瑞爾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中 │├──┼────┼───┼────┼──────────┤│二四│⒋⒎ │00:08 │980元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同上 │17:08 │2811 │燦坤3C台中旗艦店 │├──┼────┼───┼────┼──────────┤│二六│同上 │17:40 │935元 │中國石油南門橋站 │├──┼────┼───┼────┼──────────┤│二七│⒋⒎ │12:47 │3849元 │燦坤3C大里店 │├──┼────┼───┼────┼──────────┤│二八│同上 │21:03 │598元 │寶雅生活館- 大里中興│└──┴────┴───┴────┴──────────┘附表二┌──┬────┬────┬──────────┬───┐│編號│盜刷日期│金 額│特 約 商 店│備註 ││ │ │(新臺幣)│ │ │├──┼────┼────┼──────────┼───┤│ 一 │⒋⒋ │4751元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未遂 ││ │ │ │公司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