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6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三○號、六三一號),被告甲○○、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被告甲○○、丙○○二人部分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於每月之末日,各支付新臺幣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於每月之末日,各支付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係國華徵信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之經理,丙○○係日信徵信社有限公司(下稱日信公司)與忠誠徵信有限公司(下稱忠誠公司)之經理,均為從事徵信業務者。詎為圖便利各項徵信調查業務需要,竟分別與戊○○(綽號「阿林(仔)」)、己○○○夫妻(該二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距離之遠近與委託業務是否包括更換錄音帶等不同之工作內容訂價,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二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費用,按件計酬、月結收費之方式,連續委託戊○○夫妻,由戊○○著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員工服帽,偽裝成中華電信員工林金龍(員工代號:七九五五七一)之身分後,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之偽裝中華電信工程車,搭載己○○○至甲○○、丙○○等人所欲竊聽電話之持有人住所附近之中華電信電話電信箱,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對甲○○、丙○○等人所要求的竊聽對象,安裝竊聽錄音設備,違法進行竊聽。其違法竊聽之方式為:先開啟被竊聽者住家附近之中華電信電話交接箱,且不破壞電信箱鎖頭與外觀設備,再以單片機找出被竊聽對象之電話線路,並以跳線方式,將電話線路跳線至電信箱外隱密位置,裝設竊聽錄音設備,藉此違法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而侵害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甲○○、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均坦承不諱,且有另案共犯戊○○、己○○○等之供詞、通訊監察譯文及簡訊、扣案之戊○○夫妻所有之雜記簿、存摺、客戶請款表、違法監聽錄音帶(以上均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六號案件),復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相關資料可供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開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違法監聽他人通訊罪(本件被告行為後,通訊監察法雖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然本件所涉及之法條內容均無變動,爰不另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又本件被告二人行為後,於九十四年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經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舊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故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然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但本件被告二人既係分別與戊○○、己○○○基於犯意聯絡而共同實行犯罪,則不論依新法或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故上述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二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開之見解,並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故本件被告二人就上開違法通訊監察之犯行,分別與戊○○、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業已經刪除舊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以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故本件被告二人各多次意圖營利而違法通訊監察之犯行,時間尚屬緊接,所犯罪名復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論處一罪,並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無前科,被告丙○○曾因公共危案件經判處拘役五十日,其二人素行尚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意圖營利對於他人違法通訊監察,對於他人隱私權之侵害甚鉅、被告甲○○所為案件有二件,被告丙○○所為有四件,但其犯罪所獲取之利益尚屬有限,及被告二人犯後均知坦認犯行,應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所為本件犯行之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按犯罪在新法(即修正施行後刑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按,其等因貪圖利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被告二人均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惟本件遭被告二人違法通訊監察之被害人散佈各地,有些甚至不可考,難以個別達成民事和解,然被告二人因本件犯罪所得而獲取不法利益,故為確保能收緩刑之效用與目的,本院爰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一併諭知被告甲○○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給付方式:自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於每月之末日,各支付八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被告丙○○應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給付方式:自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於每月之末日,各支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倘被告二人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按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故本件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三之違法竊聽錄音帶十三捲、錄音影帶共五捲,既均係被告二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是不問屬於被告二人與否,均依法沒收之。另本件附表三所列之其他扣案之物,其中編號一記事本為被告甲○○所有,但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其餘扣案之物均非被告二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許素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犯罪行為人│犯罪(裝機)│ 盜 接 地 點 │ 竊聽電話 ││ │時間 │ │ │├─────┼──────┼─────────────┼─────┤│甲○○ │95年2月24日 │臺中市○○路○號10樓 │00-0000000││ ├──────┼─────────────┼─────┤│ │95年4月12日 │臺中縣○○鄉○○路附近 │00-0000000││ │ │ │、00-00000││ │ │ │89 │├─────┼──────┼─────────────┼─────┤│丙○○ │94年12月29日│臺中市○○路○○○號「昱騰租 │不詳 ││ │ │車行」 │ ││ ├──────┼─────────────┼─────┤│ │95年3月31日 │南投縣魚池鄉華龍巷21號 │000-000000││ ├──────┼─────────────┼─────┤│ │95年4月25日 │彰化縣○○鄉○○路○○○號 │不詳 ││ ├──────┼─────────────┼─────┤│ │95年5月20日 │臺中縣○○鎮○○街○○號 │00000000、││ │ │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一 │國華徵信公司竊錄客戶電│十三捲 │國華徵信│ ││ │話錄音帶 │ │公司 │ │├──┼───────────┼────┼────┤│二 │錄音影帶 │五捲 │日信公司│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一 │記事本 │一本 │國華公司│ │├──┼───────────┼────┼────┤│二 │記事本(扣押物品清單編│一本 │甲○○ ││ │號六二) │ │ │ │├──┼───────────┼────┼────┤│三 │國華徵信工作日誌 │一本 │國華公司│ │├──┼───────────┼────┼────┤│四 │國華徵信工作日誌 │一本 │國華公司│ │├──┼───────────┼────┼────┤│五 │記事本 │一本 │國華公司│ │├──┼───────────┼────┼────┤│六 │客戶委託查詢通聯記錄單│一張 │國華公司│ │├──┼───────────┼────┼────┤│七 │委託書 │四十張 │國華公司│ │├──┼───────────┼────┼────┤│八 │委託書 │十八張 │國華公司│ │├──┼───────────┼────┼────┤│九 │國華徵信接案紀錄表 │二十二張│國華公司│ │├──┼───────────┼────┼────┤│十 │國華徵信九十五年接案記│一十張 │國華公司│ ││ │錄表格 │ │ │ │├──┼───────────┼────┼────┤│十一│接案紀錄表 │一冊 │國華公司│ ││ │ │ │ │ │├──┼───────────┼────┼────┤│十二│國華徵信公司帳冊 │九張 │國華公司│ │├──┼───────────┼────┼────┤│十三│國華徵信公司受客戶委託│六張 │國華公司│ ││ │查詢資料價目明細表 │ │ │├──┼───────────┼────┼────┤│十四│國華徵信勤務內容表 │八張 │國華公司│ │├──┼───────────┼────┼────┤│十五│國華徵信五月業績總表 │六張 │國華公司│ │├──┼───────────┼────┼────┤│十六│國華徵信營業績效及開支│十三張 │國華公司│ │├──┼───────────┼────┼────┤│十七│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一張 │國華公司│ ││ │證 │ │ │ │├──┼───────────┼────┼────┤│十八│錄音器材及線路設備明細│七張 │國華公司│ ││ │表 │ │ │ │├──┼───────────┼────┼────┤│十九│錄音器材及線路設備明細│四張 │國華公司│ ││ │表 │ │ │ │├──┼───────────┼────┼────┤│二十│國華徵信錄音機台值班表│三張 │國華公司│ │├──┼───────────┼────┼────┤│二一│本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張 │乙○○ │ ││ │一○九) │ │ │ │├──┼───────────┼────┼────┤│二二│乙○○、周蘇台名片 │三張 │乙○○ │ │├──┼───────────┼────┼────┤│二三│乙○○記事資料 │十七張 │乙○○ │ ││ │ │ │ │├──┼───────────┼────┼────┤│二四│查詢委託單 │三張 │乙○○ │ │├──┼───────────┼────┼────┤│二五│商號名稱查詢表及權狀等│十三張 │乙○○ │ ││ │資料 │ │ │ │├──┼───────────┼────┼────┤│二六│支票影本 │八張 │乙○○ │ │├──┼───────────┼────┼────┤│二七│聯絡電話簿 │一本 │乙○○ │ │├──┼───────────┼────┼────┤│二八│一統徵信公司資料 │八張 │乙○○ │ │├──┼───────────┼────┼────┤│二九│乙○○使用手機 │四支 │乙○○ │ │├──┼───────────┼────┼────┤│三十│磁片 │三片 │乙○○ │ │├──┼───────────┼────┼────┤│三一│客戶資料 │三張 │乙○○ │ │├──┼───────────┼────┼────┤│三二│一二真相徵信社申登資料│六張 │乙○○ │ │├──┼───────────┼────┼────┤│三三│通聯紀錄 │一冊 │乙○○ │ │├──┼───────────┼────┼────┤│三四│客戶委查資料價目表 │五張 │乙○○ │ │├──┼───────────┼────┼────┤│三五│協議書及委託契約 │十五張 │乙○○ │ │├──┼───────────┼────┼────┤│三六│客戶資料筆記簿 │二本 │乙○○ │ │├──┼───────────┼────┼────┤│三七│國內錄音簡訊通話明細清│五張 │乙○○ ││ │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