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5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