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21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經宸族譜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經宸族譜有限公司法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的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經宸族譜有限公司(下稱經宸公司)之負責人丁○○與其妻彭玉粉、子林威宇共同在臺中市東區臺中市三七九號經營經宸公司,明知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仍共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之犯意聯絡,竟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起,在經宸公司成立經宸族譜福利委員會,旋以傳銷方式對外召募會員,入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會員並需另繳交八千八百元作為委員會之互助福利金,約定十三個月期滿,共可領回三萬八千元,即月息約百分之七‧八五即年息百分之九十四之紅利(起訴書誤認月息近十七分),並保證期滿還本(丁○○、彭玉粉、林威宇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一八○一號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三年八月、三年八月),並提出下列獎金方案,以招募會員:㈠推廣獎金:會員每推薦一人入會,可獲得每份一萬八千八百元百分之十即一千八百八十元之推廣獎金。㈡組織獎金:會員及其下線推薦份數達到一定標準,可另外領到每份以三千六百元為基數之組織獎金,如推薦二十份入會,可升任組長,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十即三百六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四十份入會,可升任課長,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十五即五百四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七十份入會並培育二名組長,可升任主任,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二十即七百二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一百二十份入會並培育三名課長,可升任襄理,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二十五即九百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二百份入會並培育三名主任,可升任副理,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三十即一千零八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三百四十份入會並培育三名襄理,可升任經理,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三十五即一千二百六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六百份入會並培育三名副理,可升任處長,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四十即一千四百四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一千四百份入會並培育四名經理,可升任協理,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四十五即一千六百二十元之組織獎金;推薦三千份入會並培育四名處長,可升任總監,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五十即一千八百元之組織獎金;推薦四千八百人入會並培育五名協理,可升任董事,並可獲得每份三千六百元百分之五十五即一千九百八十元之組織獎金㈢全國分紅:會員個人或其組織當月總業績達到五十份以上,可領取每份一萬八千八百元百分之二即三百六十元之全國分紅。㈣輔導獎金:會員輔導下線成為同階或更高階,可領取被輔導人成績百分之二即每份三百六十元之輔導獎金。經宸公司以前開方案,使介紹他人加入者,所取得之推廣獎金,並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共招募會員庚○○等人約三百餘人,收取會費及互助福利金合計達一億九千八百六十五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
二、案經庚○○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之代表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子○○、林威宇、彭玉粉、庚○○、甲○○、戊○○、丑○○、卯○○、寅○○、丙○○、蔡月雲、癸○○、辛○○、乙○○(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三至七、三七至四二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一九七號卷第二四、一四一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二七三號卷第四至六頁)證述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情節相符,復有經宸族譜企業有限公司市場計劃表一紙、經銷商經營經宸有何好處、致富不變的法則廣告單各一紙、經宸族譜企業有限公司市場計劃表一紙、證人子○○繳費收據存根聯一紙、經宸族譜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一份、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二紙、證人戊○○、甲○○、庚○○、己○○購買會員資格明細、辛○○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陳煙林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陳景文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張趙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王雅麗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王秋蘭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陳麗華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王雅麗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陳姝媛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蔡尚樟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賴素貞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二紙、黃思凱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思惟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丑○○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卓阿圓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二紙、黃正勇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聖紘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兆宇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周祝樺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清海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翌銘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林素琴互助會顧客收執聯四紙、賴淑芬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賴溪林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二紙、賴宏璋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賴湯金瀾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賴宏圖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賴信宇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二紙、賴信誌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張炳杉購買會員資格明細及互助會顧客收執聯四紙、鄒清濱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二紙、黃承發購買會員資格存根聯及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黃哲信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七紙、黃光佑購買會員資格收據聯二紙及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三紙、廖豐妙購買會員資格收據二紙、吳廖豐偉購買會員資格存根聯一紙及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三紙、廖祿章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三紙、王雲蓮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一紙、廖映珊互助會顧客收執聯三紙、會員名冊一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八、九、一○、一一、一五、三五、三六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一九七號卷第五七至六○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二七三號卷第一四至一八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三三九號卷第一四至六九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五號卷第二一、二二頁)在卷可資佐證。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修正施行,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亦有適用,而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
一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收入來源,或為「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或為「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性質,若前者顯重於後者,即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濟來源,係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配予相關參加人,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上述法條規定。本件會員入會之目的主要在於取得獎金,而前開獎金之來源,則來自於會員再行介紹他人入會所繳交之費用,從而參加人如欲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任何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自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卅八條規定,對被告經宸公司科予課以罰金。爰審酌被告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以非法直銷之方式,召募會員加入達三百餘人,及其收受會員繳納之金額達一億九千八百六十五萬三千八百三十六元之多,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將被告公司所宣告之罰金刑減其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洪堯讚法 官 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八條法人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前三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