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振裕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張慶達律師被 告 潘自立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謝曜嶸原名蔡銘峰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被 告 曾致堅選任辯護人 李效文律師被 告 郭仕女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被 告 林佳瑞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義務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許世明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宋國賓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黃文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李徽邑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被 告 黃財賢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呂德順義務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汪建和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被 告 王依凡原名王玉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林碧霞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被 告 張昌平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林左偉律師被 告 郭文怡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被 告 陳倩玉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陳駿逸原名陳琦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陳嘉嫻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陳禮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劉淑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謝茹茵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被 告 謝華霖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林左偉律師被 告 蘇浩偉選任辯護人 洪曉菁律師被 告 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被 告 蕭群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74
11、15136、27167、28875、25558號、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黃財賢、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浩偉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卓振裕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潘自立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謝曜嶸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曾致堅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郭仕女處有期徒刑肆年;李徽邑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均處有期徒刑伍年;黃財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謝華霖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陳倩玉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佳瑞幫助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世明、宋國賓、黃文杰、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均無罪。
蕭群雄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張昌平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確定,現在緩刑中(不構成累犯)。黃財賢亦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93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林佳瑞明知張簡清欽積欠銀行款項債信不佳,無法以其名義聲請設立公司,且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用作為遂行張簡清欽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5年10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予張簡清欽申辦公司之用,而容任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其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詳後述)。
三、卓振裕與張簡清欽(通緝中)於民國93年10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籌設「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委由林佳瑞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張簡清欽為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並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簡清欽、卓振裕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宏傑為董事(通緝中)、潘自立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李徽邑為業務總監,郭仕女擔任財務長,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郭仕女,均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曾致堅、陳倩玉、黃財賢、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則自同年10月間起,陸續投資加入聯合生技公司。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下稱產業委員會),由卓振裕擔任主任委員,張簡清欽、潘自立、謝曜嶸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曾致堅、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自加入後,均積極招攬會員,李徽邑、張昌平並經常上臺講解公司之獎金制度,因績效甚佳,李徽邑、曾致堅、汪建和、蘇浩偉因此升任常務董事,謝華霖則升任為董事,其等均為公司之重要參加人。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卓振裕、張簡清欽、郭仕女、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曾致堅、陳倩玉、黃財賢、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林佳瑞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同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同年7 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
四、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 %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
,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 fe.com.tw/;www.body16
8.idv.tw/;104info.com.com.tw/comp/0 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合計招攬會員約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
五、嗣於95年1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帶隊,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雄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政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聯合生技公司高雄總管理處、臺北、臺中、新竹等分公司同步執行搜索,並扣得如表四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12箱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㈠被告卓振裕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於警詢、調查站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㈡被告潘自立、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及證人林上筑、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陳禮監、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㈢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張昌平、謝華霖、汪建和、蘇浩偉、陳禮監、陳嘉嫻、林碧霞、陳琦樑、王依凡(原名王玉青)、劉淑華、蕭群雄等人及證人廖峰毅,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張荔荔、陳黃桔庚、廖明忠、廖明良、鄧桂蓮、許秋蟬、卓怡平、連世罕、朱純宜、黃玉雪、翁婉純、陳中振、蔡琅湖、蔡蘇心榆、陳宏銘、黃千岸、陳勇志、王勇文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㈣被告郭仕女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謝曜嶸、謝茹茵、劉淑華、黃財賢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㈤被告黃財賢之指定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張簡清欽、郭仕女於警詢、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㈥被告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郭仕女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自白,及證人卓怡伻、陳黃桔庚、鄧桂蓮、朱純宜、古志勝、林婉菁、郭世億、劉香蘭、賴萬里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㈦被告郭文怡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劉淑華於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㈧被告陳駿逸(原名陳琦樑)之指定辯護人否認證人章仁郁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㈨被告陳禮監之指定辯護人否認證人吳嘉芳、郭秋華、蔡景菘、黃進澂、彭明暉、陳杏梅、楊韻珊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㈩被告謝茹茵之選任辯護人否認證人吳念娥、黃琦媜、王勇文、鄭寶宮於警詢或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謝華霖之指定辯護人否認證人張蕙蘋、蕭幼英、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芳怡、謝沛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蘇浩偉之選任辯護人否認證人廖昭君警詢、證人陳庭妤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丁○○之指定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潘自立、曾致堅、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否認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之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因被告以外其他親自見聞、體驗待證事實經過之人,就該待證事實之陳述,若非於法院審判時親自到庭以言詞或書面為之,而係於審判外所為,再由聞見該陳述之他人到庭轉述,或將之錄製成書面提出於法院以資代替,法院既無從令原供述者具結,俾擔保其真實性,復無由憑藉對其行直接及言詞審理,所獲得態度證據,判斷該陳述之信憑性;而訴訟當事人亦無法對之實施反對詰問權,以確保證言之真實性,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得遽以該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查證人謝沛芳、蔡宜芝、王勇文、黃千岸、朱純宜、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康育城於警詢及調查站詢問時,固經通知而分別製作警詢或調查筆錄,惟渠等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均未到庭,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復以渠等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參諸前開規定予說明,上開謝佩芳等證人既未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故渠等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證詞,自均不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並非在其他被告同時在場的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的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被告彼此串謀的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記載,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為渠等(除二所述謝沛芳等8位證人外)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若檢察官係以證人身分訊問者,亦均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分別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揭選任辯護人,除已在本院審理時獲得充分詰問上開證人之機會外,均未據渠等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前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五、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共同被告郭仕女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均係聯合生技公司電腦工程師依據會計人員輸入之資料所製作,業據被告郭仕女於審理中所供明,此乃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被告謝曜嶸以外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否認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而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明顯錯誤及不可信之處,僅泛稱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理由。從而上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既係依據客觀事實所製作之結論,該文書自屬於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六、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分別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黃財賢、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浩偉、林佳瑞):
一、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黃財賢、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浩偉、林佳瑞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卓振裕部分:
訊據被告卓振裕固坦承曾經擔任聯合生技公司顧問,實際負責公司蘭花栽種培育及產業經營,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生技公司贈與會員之酵素是由其所經營之長生公司生產提供,且伊知悉聯合生技公司有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係張簡清欽,張簡清欽找伊負責產業部分,伊並未招攬任何會員,公司之人事行政及財務均由張簡清欽做決定,伊均未參與云云。
㈡被告潘自立部分:
訊據被告潘自立固坦承擔任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執行長,負責行政及業務之推動。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因相信張簡清欽和卓振裕之言,認為公司有遠景而加入,伊本身及親友多人均投資大筆資金於公司,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伊和張簡清欽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㈢被告謝曜嶸部分:
訊據被告謝曜嶸固坦承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並於94年7月起擔任聯合生技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在臺中分公司舉辦晉升會、說明會佈置會場之工作。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負責招攬會員之業務,伊主觀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經營行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云云。
㈣被告曾致堅部分:
訊據被告曾致堅固坦承於94年年底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因下線有多人而成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產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公司之決策單位,伊擔任主任委員是被動被選上,且從未接觸公司事務,伊亦曾介紹多位親友投資,本身亦為被害人云云。
㈤被告郭仕女部分:
訊據被告郭仕女固坦承受雇於聯合生技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即財務長),工作項目包含公司財務營收、支出帳務管理、薪資計算及發放、銀行往來等。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非臺北公司實際負責人,僅參與純粹會計財務之工作,並非公司決策人物,更未有招攬吸收會員之行為,更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有任何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云云。
㈥被告李徽邑部分:
訊據被告李徽邑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業務階級係常務董事,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擔任受雇於公司及領取薪資,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㈦被告黃財賢部分:
訊據被告黃財賢固坦承有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委員,曾招攬李淵廣、陳金山、王份、黃令梅投資,並擔任聯合生技集團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一段時間。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僅係單純投資,未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共同犯意云云。
㈧被告汪建和部分:
訊據被告汪建和固坦承有被選為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因公司之晉升制度而升為常務董事,並有招攬陳銘智、林駿毅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未支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以後期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伊與共同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㈨被告張昌平部分:
訊據被告張昌平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故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更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㈩被告謝華霖部分:
訊據被告謝華霖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因伊下線介紹很多人投資,所以被推升到董事位置。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並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期收款充作前其會員之紅利,且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被告陳倩玉部分:
訊據被告陳倩玉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親友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擔任之監察委員係公司委員所推選,與一般公司所謂之監察委員不同,並未為公司決策,亦未監督公司之經營,更未在公司負責辦理會員向金融機構貸款,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云云。
被告蘇浩偉部分:
訊據被告蘇浩偉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介紹親友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因下線甚多被晉升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領取任何薪資,伊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法,故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被告林佳瑞部分:
訊據被告林佳瑞固坦承因被告張簡清欽之邀而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張簡清欽,而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曾在郭仕女陪同下以公司名義至銀行開戶,且聯合生技公司與土地銀行簽約時,以聯合生技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出席。惟矢口否認有幫助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帶伊認識張簡欽清,張簡欽清介紹伊去小港工業區廠房上班,擔任酵素包裝員,每個月薪水兩萬五千元,伊只是掛名的董事長,不知道他們招攬會員、吸金,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二、惟查:㈠被告卓振裕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張簡清欽來
找我洽談蝴蝶蘭生產事宜,邀我於93年11月間聯合生技成立後負責技術部門以及產業規劃,但同時因張簡清欽於93年11月發生車禍後,便由我代理聯合生技所有業務,94年3月間張簡清欽車禍復原後才將業務交還給他,94年3月至臺中分公司一樣負責前述工作,94年11月間離開」、「我在93年11月至94年3月代理張簡清欽的業務期間,我負責社會大眾對聯合生技生產的蝴蝶蘭的資金募集,投資者可用現金、匯款或是刷卡來支付投資金額,其中8千800元由聯合生技的會計郭仕女結算總額後再匯到土地銀行中聯合生技的信託帳戶,用於產業發展上,其他金額則依照公司規定作為投資者的獲利獎金」、「我代理業務期間,聯合生技大約募集3至4千萬元,詳細金額公司帳冊應有紀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51頁背面至53頁調查站筆錄);於偵查中供稱:「我原本薪資4萬8000元,後來12萬元」、「張簡清欽在聯合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財務;張簡清欽未發生車禍前,公司有部分授權,我負責行政方面,財務由財務長郭仕女,業務由蔡銘峰,執行長是潘自立」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3頁);其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大章由伊保管,小章則由張簡清欽保管(見本院卷第六宗97 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潘自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3年9月張簡清欽打電話給我到臺北公司介紹,當天由卓振裕介紹蝴蝶蘭產業及魯美克斯醬油就是綠益康生技公司,由他們二人介紹我投資,到10月16日聯合一些朋友呂德順、何固芳、陳禮監大約十幾位去參觀後才決定投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謝曜嶸於本院審理終結證稱:「這三種會(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原則上壹個月一次。臺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臺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卓總跟執董張簡清欽會,但是林佳瑞沒看過,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都由卓振裕主持」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綜上證詞以觀,被告卓振裕既與被告張簡清欽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創始人,分別保管聯合生技公司之大、小章,且於公司每月舉辦之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均充當主持人,酌以被告張簡清欽車禍休息之3、4個月期間,由其全權代理公司業務,堪認被告卓振裕與被告張簡清欽確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聯合生技張簡清欽、卓
振裕告訴我們公司有投資醬油廠、蝴蝶蘭細胞組織及小苗生產,獲利很高,其中蝴蝶蘭成本一株成本3元,銷售給農民一株售15元,獲利12元,有400%獲利空間,並稱公司在臺南縣烏樹林有兩百公頃的栽種面積,並不斷以此方式在說明會當中招募我們投資該公司,我從93年11月份加入該公司後,陸續介紹我前妻岳父母陳祺芳、陳張美惠、阿姨張秋雪,弟弟潘自強等約有10人,我僅投資5單位,其他親友每人投資金額均在100至200萬元之間,購買聯合生技前述推銷酵素產品50到100單位,總共投資500單位以上,金額約1000萬元以上」、「我負責公司組織推動、業務輔導,... 當下線有疑問時,可詢問我本人」、「新竹分公司從94年6月到12月共吸收4000口左右,每口價格均為2萬2000元,金額約8千800餘萬元」、「(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我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用來給我們補貼油錢,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車馬費或津貼。目前我每個月由公司支領獎金十幾到三十幾萬元不等的獎金」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5至49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收到之會員投資金如何處理?)匯款給公司,匯入公司帳戶,陳倩玉去匯的,新竹分公司沒有設立帳號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號偵查卷㈠編號12第74至7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公司,業績做的比較好一點,最開始情形是張簡清欽要我推動新竹業務,張簡清欽93年底出車禍,我去高雄看他,他請我協助公司所有行政業務,掛執行長,當時只有臺北一家公司,新竹是94年6月成立,我才負責推廣那邊的業務,94年3月張簡清欽受傷復原回公司,所有公司的決策都是張簡清欽做決策,我主要工作只是進行業務部分,事後一直到94年底,這段時間,除了新竹相關行政事務我參與協助外,包含總公司所辦得任何活動,我也會參與協助」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宗第198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在調查局筆錄提到因為公司發放紅利高達百分之六十擔心如此發放會發不出錢,要求降低分紅筆錄,張簡清欽於95年1月初公告,將於95年3月開始實施新制,有何意見?)事實,因為自己有投資,看不到產業獲利才會擔心,要求公司實質投資到產業上去,時間忘記了,印象中有看到這個公告,95年1月初之前都沒有看到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有獲利」、「(你獎金部分是否都匯到陳倩玉帳戶中?)是。」、「(你是否有支領每月四萬八千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五萬二千元)是」、「(當時在偵訊筆錄你提到收到會員投資是交給陳倩玉匯到公司帳戶,是否實在?)我的意思是指月結時會員錢不夠,我們先代他支付匯給公司,之後他們再還給我們」等語,證人邱瑞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5年1月初時,潘自立從大陸酒廠回來,跟我們說保證沒有問題,在黑板上面寫,說酒廠獲利很好,希望我們進來一起打拼,所以我才又貸款三百萬元,潘自立拍胸脯跟我們保證」、證人李秋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由何人向你講解?)在新竹是潘自立說台糖轉型成功而轉錢,說成本很低利潤很高,獲利有百分之六十,外銷到國外,台糖的訂單有些會轉到聯合生技公司」等語,且證人范鈞浩、蔡景崧於本院審理中亦均結證稱:潘自立有講解公司之制度、紅利、獎金發放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潘自立擔任公司之執行長,深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倚重,且有積極推動公司之業務。
㈢被告謝曜嶸(即蔡銘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4年5月
間以前卓振裕是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最高負責人,在94年5月以後則是由我擔任最高負責人;台中分公司的帳目我無法接觸,我僅負責公司的人事以及活動規劃」、「台中市○○路○段447號8摟C室之實際負責人原為卓振裕,後來卓振裕離開聯合生技後,95年1月則由我接任」、「公司業務人員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6至39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那你台中分公司每個月除了晉升會、發表會還有辦什麼會?)還有參觀工廠,因為都在台中集合辦理,都由我負責,因為全省的都集中在臺中辦理,我才被指定為行政副總」、「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吳念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有何人跟你講解過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等?)第一次是曾致堅,第二次是蔡銘峰」、「是在他們二人講解之後你才投資的嗎?)是的,於第一次講解之後,曾致堅、吳孟珊、林谷翰就有鼓勵我辦理貸款,所以於蔡銘峰跟我講解完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他們如何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情形等?)一開始是拿空白紙跟我說分紅制度,後來才拿合約書出來給我看,且他們說他們有從事蘭花外銷,且於大陸投資酒廠等,且說他們主要的收入是蘭花的外銷」、「曾致堅跟我講完之後,我覺得不錯,我就開始委由吳孟珊來辦理貸款,之後他們介紹蔡銘峰跟我說明,蔡銘峰說他是公司的高層,由他來說明比較清楚,並且拿一些他們有跟酒廠、醬油公司簽訂的合作方案來說服我」、證人廖明忠結證稱:「(你投資前後何人跟你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營運狀況及分紅制度?)徐乙涵帶我去見蔡銘峰,由蔡銘峰講解」、「(你加入款項是你自己的?)一開始是以自己的錢,後來蔡銘峰一直鼓吹我貸款,所以我才有貸款,前後總共投資一百四十萬元左右,第一次用自己的錢投資十萬元,後來還有貸款一百三十萬元」、「(你的貸款手續是蔡銘峰幫你處理?)是」、「蔡銘峰跟我講解後我才加入」,證人陳中振結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強力跟我介紹公司願景及營運、利潤是蔡銘峰及汪建和,... 我才決定投資的」、「(如何說獲利情形?)蔡銘峰、汪建和分別拿電腦到卓怡伻及我的住處講解,說蘭花已經開始生產,一顆苗可以賺十幾元,已經外銷日本、歐美,古坑有投資養鴕鳥,有打算購買國內醬油廠,在大陸想要購買白酒酒廠,獲利都很好」、「(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有無拿到任何產品?)沒有,也沒有拿到贈品」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可證被告謝曜嶸擔任公司之副總經理,每月定期在台中主辦晉升會、發表會,或參觀工廠,並積極解說招攬會員,極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重用。
㈣被告曾致堅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因投資聯合
生技後,覺得該公司有前景而轉任業務員,94年12月24日始擔任該公司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業務部常務董事乙職,依公司章程應負責監督公司產業及財務,並推廣業務」、「我在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共吸收資金多少口我不是很清楚,但約有8000口左右,約1億6千萬元左右,投資人投資金額係匯入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個人帳戶或聯合生技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 第24至26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被推選為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且因績效不錯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初丁○○、曾致堅在說到聯合生技公司的獲利時,你相信他們的話?)不相信,所以我要求看曾致堅的存摺,當時曾致堅有拿給我看,他聲稱已經開始回收紅利,丁○○說他投資了數百萬」、「(是否看了曾致堅的存摺,才相信公司會發放這麼多的紅利才投資?)是的」、「(你投資金額如何交給公司?)我從四家銀行集合後,匯入給丁○○或曾致堅的帳戶,再由他們轉交給公司」、「(同上偵卷58頁到59頁有關蝴蝶蘭的資料,有無看過?)有,這是曾致堅向我介紹時給我看的資料,也有在營運計畫書內」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宗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又聯合生技公司為擴大經營,於94年9月間申請獲准設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下稱聯合開發公司),被告曾致堅即曾因被告張簡清欽之告知而同意擔任發起設立之董事等情,業據被告曾致堅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文件一份扣案可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162號),該發起設立除董事長為被告黃財賢外,僅有二位董事,益可徵其在公司之重要性。
㈤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進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計人員,94年初陞任財務經理迄今,負責公司進出帳款核對、支出憑證審核等財務相關工作」、「聯合生技登記負責人為林佳瑞,實際負責人為卓振裕、張簡清欽2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花卉農產品、化妝品、清潔用品、茶葉等產品銷售,實際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及投資者之資金」、「聯合生技公司以吸收資金為核心業務,並與其他相關產業簽有合作契約,我所保管之合約有與農騰公司之蘭花種植合作及雲林古坑蘭花種植業者鄒年淦之合作,其他產業合作項目如南投草屯蘭苗裁培場等均由卓振裕負責,惟最近均轉由張簡清欽負責」、「聯合生技在各公司會不定期召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解說公司經營現況及遠景,鼓勵會員投資,吸收資金詳情」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9頁背面至51頁),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核與被告謝曜嶸、曾致堅同日於調查站之供述相符。被告郭仕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在台北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外界稱其財務長,負責日報表核對、匯款,當時是卓振裕介紹進公司,由張簡清欽面試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宗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於審理中亦坦承:伊在公司會製作財務報表,於每月產業委員會開會時均會列席報告,說明台北、新竹、台中、高雄等地區各增加多少會員,各增加多少單位,如果會員增加的話,獎金會有差異,在報表上也會顯現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則被告郭仕女既係公司財務上之最高主管,對公司之經營方式、制度、升遷、紅利獎金發放、資金之進出,均知之甚詳,並於公司每月之產業委員會出席提出公司會員之人數、投資單位之多寡、獎金紅利之發放報告,其自屬公司經營上之重要主管。㈥被告李徽邑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93年底加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員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卓振裕、張簡清欽二人」、「依照本公司介紹新會員進來的傳銷制度介紹每單位可領取介紹獎金2,000元。目前我的下線會員共實際吸收多少單位及資金我不清楚,我於94年10月升任公司的業務常董、依照公司的制度業務常董的聘階需要3,200個單位才能晉升,故據我初略估算我下線會員的業績7000萬元以下;我實際吸收投資口數約35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84頁至8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業務上的職稱是常務董事,監察委員是被會員推選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宗第26頁);共同被告潘自立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當時在調查局筆錄提到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張簡清欽、卓振裕,分公司有台北、新竹、台中和高雄,台北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是你,台中市蔡銘峰,高雄是張簡清欽,對當時回答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負責人部分李徽邑、我及蔡銘峰就是比較早加入,在區域上被認定是負責人」(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謝曜嶸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那邊做筆錄時表示張簡清欽大部份都在高雄,卓振裕多半在台中,如果有開會的話,公司幹部會去高雄,那台北分公司的行政業務是由李徽邑會員負責,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說?)我認知李徽邑本身是會員,我認定他是北區線頭,所以會員幾乎都找他」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童欣帆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本案發生後你們到台北分公司時何人跟你們說不要相信傳言?)我記得是李徽邑,他有拿公司在大陸酒廠投資資料,有說報紙是因為有心人士要打擊公司所散布的假謠言,要我們相信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李徽邑甚早加入公司,因招攬之會員甚多,被推升為常務董事,亦被選為監察委員,且在說明會時經常負責對會員講解,甚至被認為是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
㈦⒈被告汪建和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在93年11月進入聯
合生技從事傳銷業務迄今,並於94年10月底升任常董職務到現在;於聯合生技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攬客戶」、「產物財務共同管理委員會(即產業委員會)總共有50餘位委員,設主委一人曾致堅,副主委是我及蔡銘峰擔任,下有七個監察委員,主委是由各委員採投票制選舉產生,只要在聯合生技升到總監,就是當然的委員,主要職責為監督聯合生技的財務狀況」、「聯合生技純粹透過傳銷人員向不特定招攬客戶大眾招攬」、「我現在是常董,我及我的下線傳銷人員總計招攬超過3200口以上,我個人部分招攬約100、200口左右,金額約220萬元至440萬元間。我都是請客戶直接拿現金至公司繳交,若金額較大則請客戶直接匯入公司前述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我本人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再由我轉交予公司」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
42 頁至45頁)。證人古毓婕、廖柏荃(原名廖峰毅)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稱:汪建和在私底下和公司說明會時,有說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營運情形、獲利很高等情(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16日、6月23日審判筆錄)。⒉被告張昌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27日加入,我在該公司內是直銷的上線,平日工作係帶領投資者或者有意從事直銷工作的人到公司的工廠參觀,另外我也要在講台上對這些人講解如何分得紅利及我如何領到錢。我只有在台北公司講解」、「我曾帶領投資者或有意從事直銷者到雲林縣醬油廠、雲林縣古坑的駝鳥養殖廠及南投縣草屯的蘭花養殖廠,參觀聯合生技的工廠,我不知道這三個地方的詳細地址,因為公司是租用遊覽車」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2-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94年3、4月間被推選為監委,委員資格是個人投資參佰萬,委員間互推監察委員,我是台中分公司的監委」等語(見本院卷第三宗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七個監察委員是伊及曾致堅、李徽邑、陳倩玉、何固芳、謝鼎崑,另外一個不確定是否為汪建和.. 監察委員是一個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張簡清欽或卓振裕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 伊自投資起,幾乎天天都去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⒊被告蘇浩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員工每吸收一口可領得之紅利約2000元,均是由土地銀行復興分行聯合生技的帳戶直接匯入我們員工的帳戶內;另外我的下線若是有吸收人員投資聯合生技,每口對碰後我還可以領取1000元,若是直接下線還可以每口抽佣百分之十的紅利」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於公司擔任常務董事一職,我是先擔任過總監才又擔任常務董事,我是跟蔡銘峰、汪建和、曾致堅、張昌平等一群人一起於民國93年10月、11月間去台南烏樹林糖廠參觀回來之後加入公司的,我是加入會員,我投資二十萬元,我也推薦家人加入公司,我父親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嫂嫂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哥哥的朋友即鄭詠澤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另外還有一些朋友,他們投資金額較少,我的下線有不少人,但是實際人數我不清楚,因為那都是公司在計算」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宗96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藍紅玉、陳庭妤、蘇惠一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係由蘇浩偉介紹加入,蘇浩偉有說明公司營運、紅利等情(見本院卷第八宗97年6月30日、7月4日審判筆錄)。⒋被告謝華霖於警詢時供稱:「聯合生技總共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行政體系、可享勞健保有底薪並享有公司所訂的福利、另一部分則是沒有受約束兼差業務型態、沒有底薪及公司福利、勞健保等,是傳銷型態制度,案件計酬,傳銷型態有業績達成後、累積至一定成績公司會賦予一個職稱,共分六職等,第一級為經理、依序為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我是現在是該公司業務型態之董事」、「我只要有推薦新會員加入,公司才會提撥獎金給我,平常並無領公司薪水要升到我所稱之董事職務需要介紹1600個單位,每各單位22 000元,總計金額要三千五百二十萬元,職等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告知」、「該公司每月會固定召開委員會議,我也是委員之一,委員資格之取得是以剛成立時每人介紹300單位即可獲得,公司會由草創期主任委員卓振裕、執行長潘自立介紹公司之投資標的物」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10-12頁);證人張蕙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謝華霖、張昌平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主要是張昌平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有時候伊有問題我也會問謝華霖,一開始貸款,是張昌平拿貸款資料給我填寫,伊投資並未拿到任何產品或是贈品,會投資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說有給土地銀行做信託所以我比較信任,所以才投資等語;證人蕭幼英結證稱:一開始是謝華霖跟伊說他自己投資的狀況,後來他說他會請另外一個人幫我,後來他就介紹張昌平幫我講解,謝華霖、張昌平也有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目前有從事蘭花幼苗培育,且大部分從事外銷,公司營運都很正常,獲利很好,希望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可以獲利,也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跟我如此講解,我才從事投資,因為伊沒有錢,所以謝華霖、張昌平就說可以介紹銀行幫我辦理貸款,就帶我到公司,有銀行之行員在公司碰面,之後就填寫資料,我不知道謝華霖、張昌平有無收取手續費,但是他們有跟我說銀行會收帳戶管理費,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鄭珮萱結證稱:伊是透過蕭幼英認識謝華霖,也是由謝華霖跟伊講解。謝華霖有跟伊提及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獲利情形,他也說公司即將上市上櫃,伊投資款項是貸款的,是由謝華霖帶其等到新竹去幫我辦理貸款手續,至於謝華霖是否有收取手續費,伊不清楚,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劉雅婷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是謝華霖跟伊說明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及獲利情形,是謝華霖介紹後才決定投資的,是謝華霖幫伊辦信用貸款,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⒌被告陳倩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9月投資聯合生技成為新竹最上線,亦代辦下線的信貸業務,曾任公司監委」、「我個人有交情的沒有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他人委任的投資者我會收取1%手續費。我會幫我委任者選擇利率低之銀行辦理信貸,配合的銀行有富邦、復華、板信、華僑、大眾、新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辦理信貸,我並沒有支付銀行人員業務協助費」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74-75頁);證人蔡炳東、邱澤理(原名邱順嬌)、邱瑞隆、范鈞皓、徐擁珵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信用貸款投資係找陳倩玉幫忙辦理或陳倩玉介紹銀行辦理等語(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⒍被告黃財賢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底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當初是聯合生技台北分公司最大『線頭』李徽邑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主動協助張簡清欽成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於93年底由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的原因,是因為張簡清欽告訴我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我本人與曾致堅、呂德順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故由我們3人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因為我較早進入聯合生技,大家認為我較資深,推派我為董事長,我並未實際出資,據我所知曾致堅、呂德順亦未實際出資」、「我去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開戶是由張簡清欽代為辦理的,在開戶當日財務長郭仕女買好機票叫我前往高雄市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簽名,我到達高雄後,由聯合生技高雄總管理處指派一位蘇姓會計陪同我前往銀行,當日我只在銀行開戶申請文件上簽名而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127-129頁)綜上可知,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黃財賢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之時間甚早,對公司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僅了解,而且參與甚深,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3200口,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被告謝華霖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1600口以上,而被推升為董事,被告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且被分別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副主委、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會議、監督公司資金之運用;被告黃財賢雖僅任產業委員會委員,然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伊在公司有專屬房間,約二天去公司一次,看公司營運情形及有無會員加入等語,且於聯合生技公司成立子公司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被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及產業委員會推選為董事長,有該子公司登記文件一份足資佐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162號);酌以94年1月至94年11月聯合生技公司之組織獎金統計資料,被告汪建和高達4.301.820元、被告蘇浩偉高達2.590.470元、被告張昌平高達2.554.470元、被告謝華霖高達1.722.870元,有94年1月至94年11月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可憑(外放證物),益見其等六人在公司之重要性。
㈧再參酌:
⒈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所載:被告張簡清欽為聯合生
技公司執行董事,其職責為協助董事長代為執行公司之經營方針;被告卓振裕為顧問,職掌為遴聘督導產業發展事業之經營;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內部管理經營及業務擴展;被告謝曜嶸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行銷部之業務工作;被告李徽邑為業務總監,負責業務開擴、產品講解工作;被告郭仕女擔任財務長,負責督導財務部之執行工作,有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編號1第532頁),其等均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且有重要職掌之人至明。另經本院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發全國分紅時光碟,可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經常上台致詞及頒獎,三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被告李徽邑、汪建和上台分享晉升常董經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汪建和、張昌平等公司重要人士在台上接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三片、翻拍相片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宗第297-336頁)。而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94年1月至
94 年11月之組織獎金甚高,已如前述,然被告謝曜嶸同年度之組織獎金竟高達7.012.170元、被告曾致堅組織獎金則高達5.241.330元,亦有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
⒉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由被告卓振
裕擔任主任委員,潘自立、謝曜嶸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曾致堅、汪建和於94年12間因改選而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上開被告卓振裕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又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寡,詳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三章第一條並規定:「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名以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二條規定:「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研討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點召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一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編號1第540至545頁)。足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黃財賢,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
⒊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30巷9號14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被告潘自立執行長擔任召集人、被告卓振裕為主席,被告李徽邑、張昌平均有出席,會議中被告潘自立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調整、合約書部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外,被告卓振裕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監察委員(監委增加一名,由曾致堅當選)、簽定產業合約之內容,被告張昌平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D光碟,組培場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辦教育訓練班,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被告李徽邑提案:「建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有教育訓練及公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可參(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公司復於94年8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期之續約方案、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被告潘自立為主持人、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袖有被告蔡銘峰(即謝曜嶸)、陳倩玉、李徽邑、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等人,有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會議記錄一份足憑(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其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理部分,金額在二千萬元以上者,出須公司大小章、財務委員三人外,另尚須信託監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則恰為五名監察人中之三位,此亦有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足認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於聯合生技公司確為重要人物,而非單純之投資者。
㈨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
、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㈩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而其故意內涵,除須行為人對其所實施幫助行為有違法性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外(構成要件故意或故意責任),尚須對於正犯所實施犯罪行為有具體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亦即從犯對於正犯所實施之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應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查被告林佳瑞於偵查中供承:因老闆即被告張簡清欽對伊很好,說其向銀行借款未還,無法申請成立公司,欲借用其名義(人頭)成立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偵查卷編號51第15-1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聯合生技董事長,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找我認識張簡欽清,由張簡欽清找我擔任董事長他介紹我去公司上班,每個月給我兩萬五千元」、「當包裝員,在小港工業區和宋國賓、陳宏傑三人包裝酵素」、「他們叫我掛名,工作不用作,公司成立,我就去當包裝員,作兩三個月後,我就沒有作,但一直掛名。我沒工作後就沒有再領錢。開戶去台北時,他們有給車馬費兩千元。土銀(簽約)那次沒有特別給,也是兩千元。西裝是張簡欽清拿一萬元給我自己去買現成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宗97年7月25日審判筆錄第231頁),核與證人即證人、送國賓、張昌平、郭仕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證人宋國賓結證稱:伊和林佳瑞、陳宏傑曾在高雄工廠做幫狀酵素之工作等語;證人張昌平結證稱:和土銀簽約過程中,被告林佳瑞都坐在卓振裕旁邊,只有簽約、蓋章,一句話都沒有說,也沒有站起來等語;證人郭仕女結證稱:伊跟林佳瑞見過三次面,一次是聯合生技公司要開銀行帳戶、還有一次是土地銀行簽約時兩次。兩次都是伊陪同林佳瑞去開戶的,因為是伊財務室... 三次見面都是張簡清欽安排的,伊未看過林佳瑞執行董事長的職務,他也沒參加聯合生技公司內部的開會,聯合生技公司的公文或簽呈不必送給被告林佳瑞簽」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宗97年8月8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林佳瑞所辯伊只是聯合生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為可信。其雖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然其提供名義供張簡清欽申請設立聯合生技公司、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及代表公司出面與土地銀行簽約時,當可預見被告張簡清欽以其名義成立之公司、開設帳戶,與土銀簽約,極易被利用為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名義,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可能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林佳瑞00年0月00日生,有年籍資料在卷足憑,其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應可預見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提供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將幫助被告張簡清欽等人實施財產犯罪,但仍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予被告張簡清欽,並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辦理聯合生技公司開戶、代表公司與土地銀行出面簽約等事宜,顯具縱使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以其名義實施取財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至明。是被告林佳瑞所辯,亦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等人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 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同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同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 %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 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
68.idv.tw/;104info.com.com.tw/comp/0 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等情,業據被告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時及偵審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鄭登華(見警卷【一】9-13頁)、蔡炳東(警卷【一】第15-19頁)、26-27頁、陳德展(警卷【一】第29-34頁)、劉香蘭(警卷【一】第36-45頁)、李玉成(警卷【一】第49-53頁)、張莉苓(警卷
【一】第55-60頁)、王若樺(警卷【一】第66-67頁)、戴淑慎(警卷【一】第69-75頁)、巫宇軒(警卷【一】第77-82頁)、汪何碧宜(警卷【一】第84-89頁)、黃玉雪(警卷【一】第91-101頁)、鄧桂蓮(警卷【一】第103-113頁)、莊雅惠(警卷【一】第115-123頁)、王金玉(警卷【一】第125-130頁)、蘇明輝(警卷【一】第132-154頁)、卓怡伻(警卷【一】第156-170頁)、范對妹(警卷【一】第172-178頁)、徐羅阿妹(警卷【一】第180-184頁)、李錦雲(警卷【一】第186-198頁)、蔡嘒陵(警卷【一】第
207 -215頁)、洪金珍(警卷【一】第217-224頁、劉繡潔(警卷【一】第226-231頁)、廖木思(警卷【一】第233-239頁)、翁婉純(警卷【一】第241-263頁)、張蘇金秀(警卷【一】第265-279頁)、陳秋月(警卷【一】第281-291頁)、白東龍(警卷【一】第293-298頁)、林佩亭(警卷
【一】第300-311頁)、張錫輪(警卷【一】第313-318頁)、張惠珍(警卷【一】第320-327頁)、王宜祥(警卷【一】第329-338頁)、王宏銘(警卷【一】第340-345頁)、李素娥(警卷【一】第347-354頁)、王份(警卷【一】第356-366頁)、徐永林(警卷【一】第368-396頁)、王舒綾(警卷【一】第398-4 07頁)、黃炎菊(警卷【一】第409-418頁)、郭茂生(警卷【一】第431-438頁)、陳黃桔庚(警卷【一】第440-451頁)、羅阿粉(警卷【一】第473-4 78頁)、鄒談秀滿(警卷【一】第480-487頁)、呂銘倫(警卷【一】第489-499)、姜俐(警卷【一】第501-506頁)、黃興晉(警卷【一】第512 -518頁)、陳中振(警卷【一】第520-527頁)、彭驛翔(警卷【一】第550-555頁)、溫媚娜(警卷【一】第563 -568頁)、吳舜(警卷【一】第570-585頁)、劉恙(警卷【二】第1-5頁)、黃樟(警卷【二】第7-14頁)、曾文良(警卷【二】第16-23頁)、簡月薰(警卷【二】第25-32頁)、賴巧彗(警卷【二】第34-46頁)、柯麗珍(警卷【二】第48-58頁)、廖紀現(警卷【二】第60-64頁)、吳念娥(警卷【二】第66- 79頁)、戴菁蓉(警卷【二】第81-86 頁)、楊榮釗(警卷【二】第88-92頁)、賴潔筠(警卷【二】第94-99頁)、黃宥紫(警卷【二】第101-105頁)、林上筑(警卷【二】第107-138頁)、李秋玥(警卷【二】第140-2 08頁)、王美雲(警卷【二】第210 -220頁)、卓立梅(警卷【二】第223-228頁)、曾楨皓(警卷【二】第237 -243頁)、蔡如玲(警卷【二】第245-250頁)、李玉馨(警卷【二】第252-2 57頁)、廖江玉(警卷【二】第259-265頁)、陳惠珍(警卷【二】第266-272頁)、張惠蘭(警卷【二】第274-279頁)、賴萬里(警卷【二】第281-288頁)、陳銘智(警卷【二】第293-298頁)、林宴君(警卷【二】第300-305頁)、章仁郁(警卷【二】第307-313頁)、吳嘉芳(警卷【二】第315-321頁)、廖方興(警卷【二】第323-330頁)、黃淑青(警卷【二】第332-337頁)、周志祥(警卷【二】第338-343頁)、吳林秀敏(警卷【二】第346-368頁)、張麗絲(警卷
【二】第370-378頁)、洪渼雯(警卷【二】第380 -385頁)、王貴仁(警卷【二】第384-394頁)、黃仕榮(警卷【二】第396-401頁)、張逸豪(警卷【二】第403-412 頁)、鄭福裕(警卷【二】第414-423頁)、蔡端惠(警卷【二】第425-433頁)、徐武鑽(警卷【二】第435-441頁)、林濬哲(警卷【二】第443-448頁)、郭秋華(警卷【二】第450-4 55頁)、段安麗(警卷【二】第457-464頁)、廖馨蓓(警卷【二】第466-472頁)、陳勇志(警卷【二】第474-478頁)、蘇夷之(警卷【二】第480-490頁)、王重昆(警卷【二】第492 -503頁)、蘇文英(警卷【二】第505-515頁)、賴素玲(警卷【二】第517-526頁)、胡美銘(警卷【二】第528-533頁)、周成龍(警卷【三】第2-6頁)、黃億萍(警卷【三】第8-13頁)、鄭秀卿(警卷【三】第17-22頁)、羅婉毓(警卷【三】第24- 30頁)、杜伊雯(警卷【三】第33-38頁)、張有玲(警卷【三】第42-47頁)、許碧月(警卷【三】第49-55頁)、黃心蘭(警卷【三】第57-71頁)、廖明忠(警卷【三】第74-80頁)、蔡琅湖(警卷【三】第82-89頁)、徐文吉(警卷【三】第91-96頁)、鄭志貞(警卷【三】第98-104頁)、陳家慶(警卷【三】第106-11 2頁)、李淵廣(警卷【三】第114-120頁)、嚴翰傑(警卷【三】第122-127頁)、葉林釵(警卷【三】第129-133頁)、謝碧霞(警卷【三】第135-141頁)、吳益堂(警卷【三】第143-1 49頁)、楊建和(警卷【三】第151-156頁)、李碧華(警卷【三】第158-163頁)、陳誌忠(警卷【三】第165-171頁)、郭瑞達(警卷【三】第173-179頁)、廖峰毅(警卷【三】第181-198頁)、古淑梅(警卷
【三】第200-208頁)、姚小萍(警卷【三】第210-218頁)、張江裕美(警卷【三】第220-227頁)、陳永勝(警卷【三】第229 -235頁)、張來好(警卷【三】第237-248頁)、何彥儒(警卷【三】第250-257頁)、吳春珠(警卷【三】第259-279頁)、陳素娥(警卷【三】第281-286頁)、廖顯臣(警卷【三】第288-293頁)、陳傅菊美(警卷【三】第295-304頁)、吳素圓(警卷【三】第306-314頁)、陳劉菊春(警卷【三】第335-341頁)、吳麗雪(警卷【三】第316-324頁)、蔡忠宸(警卷【三】第326-333頁)、楊甘妹(警卷【三】第343-353頁)、溫兆瑜(警卷【三】第355-360頁)、鄭貴珠(警卷【三】第362-367頁)、賴萬枝(警卷【三】第370-374頁)、鄭寶宮警卷【三】第377-383頁)、連世罕(警卷【三】第385-396頁)、黃美園(警卷【三】第398-412頁)、朱玉鈴(警卷【三】第414-419頁)、彭美珠(警卷【三】第421-426頁)、官菊英(警卷【三】第428-433頁)、廖昭君(警卷【三】第435-441頁)、胡慧儀(警卷【三】第443-452頁)、蕭一旅(警卷【三】第454-459頁)、楊文綺(警卷【三】第461-469頁)、楊韻珊(警卷【三】第471-479頁)、洪銘遠(警卷【三】第481-485頁)、廖秀惠(警卷【三】第487-493頁)、鍾曾義(警卷
【三】第495 -5 00頁)、黃鈺勛(警卷【三】第502-508頁)、陳慧進(警卷【三】第510-515頁)、蔡蘇心榆(警卷
【三】第517-5 24頁)、游美里(警卷【三】第526-533頁)、蔡易珍(警卷【三】第535-5 42頁)、陳瑋瑜(警卷【三】第544-549頁)、王茉蓁(警卷【三】第551-556頁)、李韻琴(警卷【三】第558-566頁)、楊英(警卷【三】第568-573頁)、陳向杰警卷【三】第575-580頁)、彭明慧(警卷【三】第582-588頁)、黃琦媜(警卷【三】第593-599頁)、黃秋燕(警卷【三】第601-607頁)、林水同(警卷【三】第609 -615頁)、吳晉州(警卷【三】第617-622頁)、蔡景菘(警卷【四】第1-6頁)、王淑婉(警卷【四】第8-13頁)、鐘文智(警卷【四】第15-20頁)、楊琼(警卷【四】第22- 27頁)、潘林秀玉(警卷【四】第29-34頁)、陳宏銘(警卷【四】第36-43頁)、紀宏儒(警卷【四】第45-49頁)、郭秀霞(警卷【四】第51-57頁)、王啟禎(警卷【四】第59-67頁)、羅烽樑(警卷【四】第69-76頁)、樓海渼(警卷【四】第78-83頁)、廉千慧警卷【四】第85-89頁、黃進澂警卷【四】第91-96頁、曾水發(警卷
【四】第98-104頁)、陳惠琪(警卷【四】第10 6-109頁)、陳永輝(警卷【四】第111-116頁)、吳輝煌(警卷【四】第118-123頁)、蘇惠枝(警卷【四】第125-130頁)、陳郁雯(警卷【四】第132-138頁)、許宗傑(警卷【四】第140-1 46頁)、郭麗敏(警卷【四】第148-162頁)、謝古權(警卷【四】第164-172頁)、鄒彩潤(警卷【四】第174-179頁)、蔡金換(警卷【四】第181-189頁)、蔡文萍(警卷【四】第191-1 96頁)、杜郭錦秀(警卷【四】第198-205頁)、顏良有(警卷【四】第207-291頁)、楊靜怡(警卷【四】第293-297頁)、羅魏良璧(警卷【四】第299-309頁)、林文祥(警卷【四】第311-3 15頁)、林棋安(警卷
【四】第317-322頁)、林岳民(警卷【四】第324-329頁)、陳光隆(警卷【四】第331-335頁)、陳素月(警卷【四】第337-342頁)、廖梅椿(警卷【四】第344-349頁)、洪銓陽(警卷【四】第351-356頁)、江其賢(警卷【四】第358-370頁)、林美香(警卷【四】第372-378頁)、張江敦美(警卷【四】第380-385頁)、羅宇恩(警卷【四】第387-392頁)、胡存智(警卷【四】第394-399頁)、李淑惠(警卷【四】第401 -407頁)、黃麗珠(警卷【四】第409-427頁)、施品秀(警卷【四】第429-436頁)、黃憶萍(警卷
【四】第438-443頁)、單大民(警卷【四】第445-449頁)、林瓊蓮(警卷【四】第451-456頁)、劉碧玲(警卷【四】第458-462頁)、鍾幸宜(警卷【四】第464-469頁)、張金素(警卷【四】第471-476頁)、許昭德(警卷【四】第478-485頁)、鄭桂杏(警卷【四】第487-492頁)、陳筱婷(警卷【四】第494-499頁)、林峻毅(警卷【四】第501-507頁)、陳敏青(警卷【五】第2-5頁)、吳浚瑋(警卷【五】第6-9頁)、蔡淑苓(警卷【五】第10-13頁)、郭秀鳳(警卷【五】第14-18頁)、賴叔珍(警卷【五】第21-25頁)、陳力心(警卷【五】第32-36頁)、林育鴻(警卷【五】第39-42頁)、陳子涵(警卷【五】第43-46頁)、王忻絨(警卷【五】第48-51頁)、王永村(警卷【五】第55-57頁)、黃怡萍(警卷【五】第59-61頁)、林建均(警卷【五】第62-65頁)、賴錦治(警卷【五】第66-68頁)、譚兆筑(警卷【五】第72-75頁)、蔡智賢(警卷【五】第76-79頁)、徐敏娟(警卷【五】第83-85頁)、彭明暉(警卷【五】第99-101頁)、陳杏梅(警卷【五】第103-105頁)、曾泓凱(警卷【五】第106-109頁)、徐沛蓁(警卷【五】第115-117頁)、蔡任淑貞(警卷【五】第121-123頁)、朱正彬(警卷【五】第125-128頁)、李秋芳(警卷【五】第130-132頁)、李美珠(警卷【五】第135-137頁)、陳建智(警卷【五】第139 -142頁)、李秀芬(警卷【五】第144-146頁)、楊仲康(警卷【五】第148-151頁)、宋文陽(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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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12頁)、劉素秋(警卷【二十二】第119-121頁)、范湘怡(警卷【二十二】第123-125頁)、謝雅玲(警卷【二十二】第135 -137頁)、黃麗雲(警卷【二十二】第151-153頁)、洪桂卿(警卷【二十二】第157-159頁)、盧泀妡(警卷【二十二】第170 -173頁)、梁志強(警卷【二十二】第190-192頁)、邱瑞隆(警卷【二十二】第204-205頁)、邱玉玲(警卷【二十二】第208 -210頁)、葉文堂(警卷
【二十二】第21 4-216頁)、黃俊哲(警卷【二十二】第219-221頁)、范鈞皓(警卷【二十二】第234-236頁)、古志勝(警卷【二十二】第239-241頁)、呂蘭若(警卷【二十二】第250 -25 1頁)、潘啟豐(警卷【二十二】第254-255頁)、古金松(警卷【二十二】第259-261頁)、古春蘭(警卷【二十二】第265 -266頁)、廖信(警卷【二十二】第350-3 52頁)、(周佳霖警卷【二十二】第371-373 頁)、李怡慧(警卷【二十二】第332-3 34頁)、陳弘國(警卷
【二十二】第335-337頁)、趙秀卿(警卷【二十二】第444-446頁)、李泰毅(警卷【二十二】第388-3 90頁)、周仕堂(警卷【二十二】第393-395頁)、賴育延(警卷
【二十二】第412 -414頁)、黃雅羚(警卷【二十二】第414-4 17頁)、何志元(警卷【二十二】第418-420頁)、王建登(警卷【二十二】第421-423頁)、范文齊(警卷【二十二】第424-4 26頁)、廖莉榛(警卷【二十二】第427-428頁)、張珮甄(警卷【二十二】第430-432頁)、鄭婷尹(警卷【二十二】第434-4 36頁)、羅玉旻(警卷【二十二】第463-466頁)、賴玟銨(警卷【二十二】第470-472 )、邱菊廷(警卷【六】第2-5頁)、楊陳仲仙(警卷【六】第7-9頁)、尤碧鑾(警卷【六】第17-21頁)、王賴妙美(警卷【六】第46-50頁)、羅麗技(警卷【六】第56-58頁)、梁來玉(警卷【六】第61-63頁)、徐國螢(警卷【六】第65-67頁)、賴來足(警卷【六】第70-72頁)、劉懿瑩(警卷【六】第100-102頁)、葉欽炎(警卷【六】第107-110頁)、曾芳怡(警卷【六】第116-1 19頁)、陳致浩(警卷
【六】第125-127頁)、陳淑鳳(警卷【六】第474-477頁)、徐禎鴻(警卷【六】第489-491頁)、張荔荔(警卷【六】第499-502頁)、劉峰佳(警卷【六】第503 -506頁)、陳偉民(警卷【六】第508-510頁)、廖明良(警卷【六】第527-530頁)、林寶春(警卷【六】第616-619 頁)、朱文一(警卷【六】第646-648頁)、粘雅涵(警卷【六】第682-6 87頁)、林慧菊(警卷【六】第688-691頁)、吳佩珊(警卷【六】第695-698頁)、許秀怡(警卷【六】第701-704頁)、張高誌(警卷【六】第706- 709頁)、許秋蟬(警卷【六】第572-574頁)、施文潔(警卷【六】第711-714頁)、蕭予宸(警卷【六】第715-718頁)、曾淑惠(警卷
【六】第732-735頁)、梁素娟(警卷【六】第153-156頁)、李惠蘭(警卷【六】第188-190頁)、梁葉妹(警卷【六】第197-199頁)、劉黃月春(警卷【六】第216 -220頁)、莊瑪麗(警卷【六】第246-248頁)、陳金華(警卷【六】第250-253頁)、陳怡靜(警卷【六】第257-264 頁)、詹昌玶(警卷【六】第368 -372頁)、邱意純(警卷【六】第416- 419頁)、刁瑞銘(警卷【六】第423-426頁)、蔣彩萍(警卷【六】第432-435頁)、潘靜怡(警卷【六】第437-441頁)、張蕙蘋(警卷【六】第442-445頁)、李清福(偵卷【十七】第26頁背面-27頁面)、林哲玄(偵卷【十七】第25- 26頁、王啟禎(偵卷【十七】第93-94頁背面)、徐擁珵(偵卷【十七】第31-3 2頁)、陳岱偉(偵卷【十七】第18-19頁)、王酋錦(偵卷【十七】第48頁背面-49頁)、吳美娟(偵卷【十七】第102 -104頁)、鄧美玲(警卷
【六】第296-299頁)、王重崑(警卷【六】第722 -726頁)、廖紀現(警卷【二十二】第329 -3 31頁)、徐勝彥(警卷【二十二】第467-469頁)、方淑珍(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08至110頁)、鍾晟岳(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2至115頁)、許豐揚(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6至118頁)、黃旭生(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0至121頁)、楊玉惠(95 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1頁背面至122頁背面)、林東建(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31至135頁)、陳庭妤(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 頁、第34頁)、楊瑞祥(95年度偵字第15 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丙○○(95年度交查字第131號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10頁)於警偵訊,證人林上筑(見本院卷【七】第125-129頁)、蔡炳東(本院卷【七】第129-131頁)、張惠蘭(本院卷【七】第131-132頁)、童欣帆(本院卷【七】第132-135頁)、邱順嬌即邱澤理(本院卷【七】第135-137頁)、邱瑞隆(本院卷【七】第137-139頁)、邱玉玲(本院卷【七】第139-141頁)、范鈞浩(本院卷【七】第141-144頁)、古淑梅即古毓婕(本院卷【七】第144- 14 5頁)、白東龍(本院卷【七】第145-146頁)、李秋玥(本院卷【七】第146-147頁)、蔡景崧(本院卷【七】第153-156頁)、曾明發(本院卷【七】第192-194頁)、陳翊華(本院卷【七】第194-19 6頁)、羅玉旻(本院卷(七)第196-200頁)、廖柏荃即廖峰毅(本院卷【七】第200- 205頁)、張荔荔(本院卷【七】第205-2 08頁)、陳黃桔庚(本院卷(七)第209-210頁)、廖明忠(本院卷【七】第211-213頁)、廖明良(本院卷【七】第213-21 5頁)、鄧桂蓮(本院卷【七】第215-216頁)、許筠璟即許秋蟬(本院卷【七】第216-217頁)、卓苗芳(本院卷【七】第218-219頁)、黃玉雪(本院卷【七】第219-220頁)、陳中振(本院卷【七】第220-2 22頁)、曾俞蜜(本院卷(七)第223-224頁)、曾靖仁(本院卷【七】第224-225頁)、徐擁珵(本院卷【七】第225 -229頁)、連世罕(本院卷【七】第230-232頁)、蔡琅湖(本院卷【七】第232-23 3頁)、蔡蘇心榆(本院卷(七)第233 -235頁)、鄭寶宮(本院卷【七】第235-236頁)、陳宏銘(本院卷【七】第236 -237頁)、陳勇志(本院卷【七】第237-240頁)、吳念娥(本院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本院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本院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本院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本院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本院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本院卷
【七】第253-2 55頁)、劉雅婷(本院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本院卷【七】第256-257頁)、蘇芳德(本院卷【八】第26- 30頁)、曾明輝(本院卷【八】第30-33頁)、藍紅玉(本院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本院卷【八】第34-37頁)、楊瑞祥(本院卷【八】第37-39頁)、乙○○(本院卷【八】第40-45頁)、己○○(本院卷(八)第45-48頁)、甲○○(本院卷【八】第48-50 頁)、丙○○(本院卷【八】第50-55頁)、蔡田龍(本院卷【八】第55-58頁)、陳傳旺(本院卷【八】第58-59頁)、蘇惠一(本院卷【八】第97-99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按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第2項)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另同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經查:
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者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20240元至2200
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 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 %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等情,已詳述如前。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聯合生技新竹分
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7頁);雖被告卓振裕等人供稱:投資者可以領取醬油、酵素云云;或部分證人即投資者確有領取上開產品,然其等領取之產品價值與所投資之數萬、數十萬,甚至數百萬金額顯不相當,況證人蔡景崧(本院卷【七】第153-156頁)、陳翊華(本院卷【七】第194-19 6頁)、曾俞蜜(本院卷(七)第22 3-224 頁)、吳念娥(本院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本院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本院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本院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本院卷
【七】第249-251頁)、蕭幼英(本院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本院卷【七】第253-2 55頁)、劉雅婷(本院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本院卷【七】第256-257頁)、藍紅玉(本院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本院卷【八】第34-37頁)、蘇惠一(本院卷【八】第97-99頁)於本院審理中均明確結證稱:其等投資聯合生技均未拿到任何產品等語。被告潘自立上開供述與證人所證互核相符,且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其等就此部分之供述及證述均堪採信。是依上開被告潘自立之供述與證人之證詞可知,聯合生計公司每單位之投資金額是20240元至22000元,且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聯合生技公司藉由回饋金、會員組織獎金、推薦獎金、對等獎金及分紅等制度之發放方式為主,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聯合生技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
㈢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者加入之目的,主要目的係為
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且聯合生技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故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
五、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查聯合生技公司自93年10月間起,與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甚至可領取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對碰獎金、分紅等,亦詳述如前。足徵該公司所約定紅利、利息,顯與本金不相當,而會員參與該公司,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其招攬會員多達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顯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另參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詳見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期院會紀錄第136頁)。是計算本件聯合生技公司與被告卓振裕等人之犯罪所得,自仍應以該公司向會員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因之被告卓振裕等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達一億元以上甚明。被告潘自立、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稱:計算犯罪所得,應扣除已回收之紅利、獎金云云,自無足採。從而,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人之行為,核與銀行法第29條、第125 條第1項之違反專業經營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六、再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林佳瑞上開辯解,均難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卓振裕等13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適用法律及論罪科刑部分:㈠比較新舊法:
被告卓振裕等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卓振裕等13人行為後:
⒈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⒉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同,但在本件中,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⒊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同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相比較,依修正後之規定,若再犯之罪為「過失犯」,則無累犯規定之適用,然依修正前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固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然被告黃財賢本件犯行,並非過失犯,且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累犯(詳如後述),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⒋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28條、第47條適
用情形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參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為適用之依據。
⒌另按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
法第15條、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26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25五條等),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關於上述情形,應逕適用本案裁判時修正後之刑法,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論罪部分: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亦定有明文。而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人犯罪所得約為54
5.606.400(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故核被告卓振裕等十二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12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1月間止(被告卓振裕94年11月間離職,故其應至94年11月間止),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而被告林佳瑞提供其名義,並將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被告張簡清欽成為聯合生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且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辦理公司開戶,代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約,以方便被告卓振裕等人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乃係基於幫助被告卓振裕等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林佳瑞僅係包裝酵素之員工,薪水25000元,其並未參與公司決策、或為招攬會員,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仕女、謝曜嶸、宋國賓等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是被告林佳瑞上開行為,要屬違反銀行法與違反證卷交易法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林佳瑞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違反銀行法與違反證卷交易法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其等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均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為想像上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加以處斷。公訴人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判決參照)。被告卓振裕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為副總經理,其等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張簡清欽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擔任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被告黃財賢擔任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各項會議,並均有提案、議決之權;被告郭仕女雖為公司職員,惟擔任公司財務長,經手公司各項資金之進出,參與公司業務甚深,被告蘇浩偉、謝華霖甚早加入公司,因積極參與吸金,分別升任常務董事、董事,分屬知情承辦或重要之吸金業務人員,其等雖非聯合生計公司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負責人身份之被告卓振裕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黃財賢、郭仕女、蘇浩偉、謝華霖與被告張簡清欽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科刑部分:
⒈被告黃財賢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8月14
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93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查本案被告卓振裕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惟被告郭仕女雖為公司財務長,然僅係受雇人,領取固定之薪水,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均非本案之首謀,且參與之程度較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為輕微,已詳如前述,則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人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有期徒刑7年,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黃財線部分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⒉爰審酌被告卓振裕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及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人如前述參與公司業務或招攬會員程度之深淺,暨其等未經主管機關准許,以優渥紅利及利息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誘使投資人匯款出資,並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違法吸金,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達約545.606.400元),受害之投資人多達5562人,造成多人數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且其等犯罪後否認犯行,迄未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與投資人協調,更見毫無悔意,本院再考量被告卓振裕為公司最主要之決策者,被告潘自立、謝曜嶸均為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參與之程度最深,被告吳仕女身為公司財務長,職位重要,然其案發後積極配合檢警人員查案,並提供資料,使案件能整理出較完整輪廓,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人,參與程度不同,暨被告林佳瑞係幫助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卓振裕等人所有,供
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五之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48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⒋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7594萬元乃被告卓振裕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卓振裕等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卓振裕等人除為上開事實欄之行為外
,其等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 fe.com.tw/;ww
w.body168.idv.tw/;104info.com.com.tw/comp/0000000000
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金錢予被告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其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其等並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而投資,因認被告卓振裕等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
、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黃財賢等1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林佳瑞涉犯幫助常業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卓振裕等13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
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公訴人一方面認被告卓振裕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卓振裕等人涉犯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立論已非一致。
⒉警詢中固有部分被害人指稱遭被告詐騙而加入投資,其中被
害人黃玉雪、鄧桂蓮、陳黃桔庚、許筠璟(原名許秋蟬)於警詢時固以被告汪建和、蔡銘峰向其詐騙云云;被害人張惠蘭、白東龍於警詢時亦以被告潘自立、陳倩玉向其詐騙云云。然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雪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是卓苗芳、林婉菁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跟伊介紹聯合生技公司分紅制度及營運,伊不認識蔡銘峰、汪建和,是參觀蘭花種苗時看到的,他們有說公司獲利多好」、「(你在警詢筆錄說是被蔡銘峰、汪建和二人騙,為何不是說林婉菁、卓振裕騙你?)因為他們二人說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很好,因為蔡銘峰、汪建和是林婉菁的上線,卓振裕是在說明會講的公司獲利情形很好,公司內部情形我不知道」等語;證人鄧桂蓮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琬菁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營運狀況及紅利制度」、「(除了林婉菁外,還有何人介紹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及營運?)蔡銘峰,講解紅利制度,表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是蘭花,獲利很好」「(在調查局筆錄你說是被汪建和、蔡銘峰所騙,為何如此說?)林婉菁也是被騙,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都是公司負責人,因為每次去公司都看到他們,林婉菁說他們是公司的負責人」、「(汪建和有無介紹公司制度?)沒有」;證人陳黃桔庚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是否認識汪建和、蔡銘峰?)看過,他們到埔里卓怡伻那邊說明公司很好,也有介紹公司的制度,他們說種植蘭花很好賺,詳細內容忘記了」、「(你在警詢筆錄說是汪建和、蔡銘峰二人騙你,是否記得?)忘記了」、「(你認為被何人騙?)他們二人說的很好聽,說很好賺,就是騙人」等語;證人許筠璟於本院審判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汪建和、林婉菁有跟伊說蘭花銷售國外,獲利很好,伊上線是卓怡伻」、「(認識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不認識」、「(既然不知道曾致堅、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林文祥、梁雅茹,為何會在警訊筆錄說被他們六人所騙?)那時大家都很緊張,我有拿林文祥、梁雅茹名片,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是卓怡伻跟我說的,因為他是我們上線的上線」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惠蘭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4年底加入,由賴巧彗介紹,推薦獎金賴巧彗說會從投資款扣掉」、「(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二人?)不認識,我只認識賴巧彗」、「(為何你在警詢表示被潘自立、陳倩玉所騙?)也不知道」等語」;證人白東龍於本院審判中結證稱:「94年6月30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由張錫輪介紹」、「(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有無跟你接觸過?)不認識,沒有接觸」、「(為何在警局說潘自立、陳倩玉騙你?)是張錫輪找我加入的,並不是潘自立、陳倩玉」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佐以絕大多數之被害人警詢時均未陳述係遭被告等人詐騙,且於警詢或調查員詢問時亦有多達315人投資人陳稱投資後有領取聯合生技公司發給之紅利、本金或獎金(詳如附表三所載)等語。綜上證詞以觀,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謝曜嶸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
⒊被告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計公司出面和農騰生物科技公
司(下稱龍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被告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購買龍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卓振裕亦曾與鮮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鮮葉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業據龍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及鮮葉公司董事長傳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八宗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地55-59頁)。核與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見94年度他字地1804號偵查卷第49-5
1 頁),並有委託代工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產品供應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聯合生計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乙事,係被告張簡清欽於94年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並經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被告黃文杰在台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業據被告黃文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核與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份於審判終中結證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聯合生計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生計公司名義與龍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計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利之認定。
⒋綜上證詞及書證以觀,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
工廠之投資,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計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既確實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係假藉與龍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計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從而,本案缺乏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卓振裕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此部分犯罪,則依幫助犯從屬於正犯之原則,被告林佳瑞幫助詐欺取財亦屬不能證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卓振裕等人如構成此部分犯罪,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行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移送併辦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
林佳瑞、張昌平、李徽邑、郭仕女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被告蘇浩偉)、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曾致堅、謝曜嶸、蘇浩偉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號,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關於被告郭仕女、林佳瑞、潘自立、謝曜榮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被告謝華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被告林佳瑞)移送並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成立犯罪部分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
許世明、宋國賓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被告許世明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陳駿逸【陳琦樑】部分)等移送並辦部分,因被告許世明、宋國賓、陳駿逸於本案起訴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詳後述),故與本案已起訴部分即不具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爰退回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被
告卓振裕與另案被告張善鈞、林俊宏等多人共組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另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部分):
⒈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卓振裕(擔任人本科學集團執行長
)與另行偵辦中之張善鈞、馮炳輝、陳柏杉、林俊宏、施宏儒、沈勝湧、張嘉佑、鄭志賢、李寶林、陳致浩、黃財賢、張蘇金秀等13人,共同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5年8月9日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開設、經營尼克美藥品公司(後更名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8月9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開設、經營尼克美生醫公司(後更名尼士美生醫公司),及自
95 年3月24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在臺中市○○○路○段
237 號9樓之3開設、經營總公司人本科學股份集團(以下簡稱人本科學集團),負責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尼士美生醫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攬鄭筠潔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投資人繳費加入人本科學集團,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人本科學集團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渠等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印製海報、撥放影片、架設網站(網址:http//www.nexmed.c om.tw)等宣傳手法,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人本科學集團與美國尼克美製藥公司有合作關係,並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生產抗禽流感產品,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鄭筠潔等300餘人(依公司會員名單人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共計約1436萬700元,與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因認被告卓振裕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⒉訊據被告卓振裕固坦承伊在94年12月至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尼克美公司)擔任執行長,惟堅決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張善鈞於92年間即開始經營尼克美公司,伊於94年11月份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當時認為尼克美公司經營的案子不錯,在同年12月伊即到尼克美公司,上開二家公司經營方式是不同,尼克美公司確實有將產品大量販賣給會員,故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經查:聯合生計公司於95年1月18日由檢察官率同警調人員查獲前,被告卓振裕已於94年11月間自聯合生計公司離職等情,迭據被告卓振裕供述甚明,核與證人及被告郭仕女所證相符。另案被告張善鈞於92年間擔任香港NexMed AsiaInc.(尼克美 (亞洲)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有給職顧問時,因該公司之母公司NexMed Inc.(尼克美製藥公司,為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為美國NASDAQ上市公司,張善鈞乃於93年間,游說該尼克美製藥公司到臺灣發展,並由張善鈞協助尼克美製藥公司在臺募資。於94年間,尼克美製藥(亞洲)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祖黃同意在臺設立「臺灣尼克美公司」(尚與本案無關)後,於94年7月22日,即由林大鈞擔任董事長,成立「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尚與本案無關之公司)。該公司並於94年7月22日「臺灣生技月」開幕時,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簽約(尚與詐術無關之公司)。嗣「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週轉不順,林大鈞擬於94年10月間停止公司運作,並欲終止與工研院之合約,且不願給付工研院前述簽約金新台幣(下同)210萬元,乃由張善鈞另覓資金奧援,維持該公司之運作。嗣於同年10月間,張善鈞結識卓振裕(另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卓振裕(時為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承諾投資1億7000萬元,張善鈞信之,乃同意與卓振裕合作。張善鈞於94年12月間,引薦卓振裕、陳柏杉2人與尼克美製藥集團之負責人、雅臣藥業集團(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負責人認識後,幾經討論,乃於94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成立「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擔任董事長、卓振裕任執行長,張善鈞則負責自香港雅臣製藥公司進口號稱抗禽流感之IGY產品。
「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張善鈞等隨即以該公司之名義,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依該授權契約內容,僅為「中草藥品管技術」、「原料藥GMP品管技術造」2者。其間,陳柏杉欲取得董事長頭銜,乃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又設立「尼克美生醫」(因上開合法之「尼克美亞洲公司」反對,而於95年4月間,更名為「尼士美生醫」)。卓振裕等復將「尼克美生醫公司」、「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3月間起,改名為「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任負責人)2公司,合稱「尼克美集團」(又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等事實,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在案,並有該案起訴書一件在卷足憑。依前開追加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卓振裕於94年12月間受尼克美公司董事長張善鈞之邀擔任擔任公司執行長,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被告卓振裕於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計公司,獨自一人受邀前往尼克美公司任執行長,邀其任職之董事長張善鈞博士,前曾擔任香港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有給職顧問,該公司之母公司尼克美製藥公司為在美國之上市公司,而尼克美公司成立時,被告張善鈞且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公司生產產品,則在此一背景下,被告卓振裕受張善鈞之邀擔任新成立之子公司執行長,實難認其加入之始,即已具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況聯合生計公司於95年1月18日違法吸金行為被檢警全省同步搜索,該案被告卓振裕已被列為重要被告遭受調查,則其是否仍延續聯合生計公司違法吸金之概括犯意,繼續在尼克美公司違法吸金,已有可疑;縱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則該違法吸金之行為,距離被告卓振裕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計公司亦有3至4個月之久,是否可認為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亦有疑問。且該案被追加起訴之共同被告為張善鈞、林俊宏、陳柏杉、馮炳輝、沈勝湧、施宏儒,與聯合生計公司之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另該案之共同被告張善鈞等人與被害人均陳稱:被告卓振裕後來成立之尼克美三家公司係從事販賣IGY安全牙膏、IGY第一劑禽流口腔噴劑、IGY潔友禽流清洗手乳、IGY潔友禽流清天然噴霧劑等產品給會員,再由卓振裕以為會員尋找經銷商幫會員產品賣掉之方式經銷等語,益見被告卓振裕於併案部分之犯罪方式與本案部分(投資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有所差異。綜上所述,難認被告卓振裕於尼克美等公司所為併案部分之事實,與本案聯合生計公司部分有何連續犯、常業犯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爰退回檢察官請另為適法之處理。
丙、無罪部分(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黃文杰):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簡清欽與卓振裕於同年10月27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創立聯合生技公司,由林佳瑞任董事長,董事許世明、陳宏傑,監察人宋國賓,財務長郭仕女、監察委員李徽邑、張昌平等,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夥同具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聯絡之
(一)新竹分公司(址新竹巿光復2段295號23樓之1)之潘自立、陳倩玉(原為夫妻、現已離婚) (二)台中分公司(址台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之蔡銘峰、謝茹茵、曾致堅 (三)高雄總管理處(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由卓振裕、張簡清欽負責。以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聯合生技公司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以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與所有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台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均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一個月(即第一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 %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矇騙投資者,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再由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僱用之行政、會計職員工或為貪圖高額推薦獎金之會員汪建和、林碧霞、郭文怡、陳琦樑、黃財賢、呂德順、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蕭群雄、謝華霖、蘇浩偉等人(何固芳、陳珊珊、聯合生技公司等人由檢察官另發交員警追查中),亦基於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除以上開高利潤鼓吹於眾外,並大力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即可充為其等下線,又其等下線之下下線,亦計入為上上線之會員,以領取高額顯不相當之獎金及紅利)。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 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
m.com.tw/comp/0 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約5530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予被告等人共同收受,渠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渠等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顏良有等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總公司或各分公司之陳倩玉、王玉青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王玉青等人即又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等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又黃文杰可預見聯合生計公司不便以自身名義匯款,該公司所為當有違法之虞,亦不違背其本意,已自己使用之帳戶供聯合生計公司進出款項使用,而容任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因認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等12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按起訴書所載被告林碧霞等多人究係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不明,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除被告林佳瑞、黃文杰為幫助犯外,其餘被告均為共同正犯)。
二、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參照)。㈢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㈣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等12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黃文杰涉犯幫助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黃文杰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⒈被告許世明辯稱:93年10月公司成立之初,張簡清欽介紹伊
至公司任職,負責送貨(酵素、蘭花及醬油)、維修水電,伊為確保工作,才同意張簡清欽在公司掛董事身份,伊未出資、未參與公司運作,亦未招攬任何人投資,不知為何觸犯銀行法等罪等語。
⒉被告宋國賓辯稱:93年4、5月間,伊透過弟弟認識其同學曾
明輝,委由曾明輝辦理辦理現金卡借錢;嗣曾明輝稱可以幫伊介紹工作但要抽佣金,當時因急需用錢而答應。曾明輝即介紹伊至長生生物科技公司工作,地點在高雄市臨廣工業區,月薪二萬。曾明輝曾拿我證件去為伊辦勞保,我工作三個月後因錢被曾明輝領走一半,所領之錢無法支應生活因而離開。伊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之事,亦未投資或找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不知為何會變成監察人,亦不知為何觸犯銀行法等罪等語。
⒊被告呂德順辯稱:伊在93年10月份經陳倩玉、潘自立夫妻介
紹參加,只是單純的投資,並曾介紹幾位至親好友參加,有周天佑、林寶慶、周俊賢、黃心蘭、葉秋筍、何固芳、朱冠熹等8人,周天佑、陳冠熹、林寶慶的錢都是伊代墊,紅利他們收去,陳倩玉是伊上線,伊另外有事業,在竹東開撞球館、曾擔任省市級撞球裁判、教練,伊並未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亦未擔任行政職務,不知道有違法等語。
⒋被告王伊凡(原名王玉青)辯稱:
伊投資50個單位,親友加起來也有7、8百個單位。伊沒有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本來在中國信託上班,因為此案已經離職,曾有人找伊辦貸款,如果有傭金,也是銀行依規定收取伊並未拿任何佣金,伊是投資人,也是受害人,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投資行為等語。
⒌被告林碧霞辯稱:
伊在94年3月上網應徵進入聯合生技公司,是由郭仕女面試,剛開始擔任會計,薪水3萬,做了幾個月之後,升任會計主任,薪資固定,約3萬5千元左右,伊本身沒有投資,也沒有推薦他人參加,更未介紹公司業務給客戶知道,伊亦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不知道公司從事違法工作等語。
⒍被告郭文怡辯稱:
伊是94年7、8月間高雄總管理處成立時,網路應徵進來,潘自立執行長面試,擔任一般行政,月新2萬多元,後來擔任客服主任,月薪3萬1仟8百,伊未投資,亦未加入會員,沒有分紅,也沒有介紹別人投資,伊只是單純行政工作,不知道公司的行為犯法。客服主任工作是客人進來幫忙帶位、遞茶水,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的產業或是發展的前瞻性,伊是一直到檢調單位來搜索時,才知道公司有問題,伊於製作完筆錄之後,成為被告,公司職員很多,而且也從事同樣的工作,為何只有伊被起訴,伊無法理解等語。
⒎被告陳嘉嫻辯稱:
伊在94年6月去應徵總機,是潘自立面試,薪水2萬5千元,11月升伊做行政主任,薪水為3萬元,伊自己投資66或67個單位,總共140幾萬,並未介紹親友投資,伊11月底才投資,不到2個月,本案就爆發,只有回收1期6萬多元,伊未去過蘭花園、鴕鳥園。如果有人到新竹分公司,伊負責倒茶水,伊不需要做公司業務或公司發展遠景說明,主要是潘自立負責。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等語。
⒏被告劉淑華辯稱:
伊於94年7月25日進入高雄分公司擔任行政會計一職,是上網應徵,由郭仕女面試,薪資是2萬5千8百元,如果遇到財務上有問題針對帳務伊會跟林碧霞聯絡,伊並未加入會員,因為公司有規定,我們擔任財務職務並不可以加入會員,一發現就會被開除,所以伊也沒有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伊是於檢調單位來查、新聞報導之後,才知道公司有問題。
⒐被告謝茹茵辯稱:
伊是94年3月由蔡明峰介紹進公司擔任一般行政,同年6月底7月間升任台中分公司客服主任,薪水2萬7千元,伊僅投資一個單位,沒有介紹親友投資,客服主任負責收會員報件資料、投資的錢,彙整送給公司,伊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產業或公司前瞻性,亦無參與公司決策等語。
⒑被告陳駿逸(原名陳琦樑)辯稱:
伊是蘇浩偉介紹的,投資10個單位,親友約100個單位,伊在公司沒有掛行政職,只是單純會員。93年12月由伊原本任職南投的鞋材公司調派伊去大陸工廠,伊即常駐大陸,94年4月底才回臺灣,這期間都沒有與聯合公司的人員有接觸,案發前因為伊有投資,所以想去瞭解公司運作,這段期間都有領取紅利,伊因業績達到一定程度而掛總監,那是組織的聘階,沒有津貼、車馬費。伊有介紹張育民、陳偉倫、陳偉民3人投資,他們共投資100多單位,伊不知道有違法等語。
⒒被告陳禮監辯稱:
93年10月間潘自立、何固芳邀請投資,伊投資3個單位,94年5 月份以前總共投資130個單位,7月份、12月份投資65個單位,總金額約297萬元,伊在公司並未擔任任何職位,業務上聘階是督導,伊根本不知道投資聯合生技公司違法等語。
⒓被告丁○○辯稱:
當初透過被告蘇浩偉介紹而投資105單位,剛開始有分到紅利,覺得此投資項目不錯,後來告訴友人甲○○此事,甲○○又將此事告知乙○○,他們對此投資亦感興趣,因此將他們介紹給曾致堅,由曾致堅去台北向他們解說公司業務。他們事後決定投資,我只有領甲○○之介紹獎金,至於乙○○、丙○○(乙○○之男友)之介紹獎金由甲○○領取,己○○、林宜昕(己○○之女友)之介紹獎金由乙○○領取。我們均是投資聯合生技,且剛加入沒有多久。事後看見報導才知聯合生技是空殼,因此損失200多萬元,伊未參與公司之業務運作,僅是單純投資,不知為何被起訴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云云。
⒔被告黃文杰辯稱:
伊是做貿易的,在大陸有開貿易公司做大陸內部的買賣、運輸,也有將大陸的貨運回臺灣,每月應付金額有時候就上億,伊會被捲入,是因為聯合生技有匯台幣給伊。朋友楊玉惠以電話介紹郭仕女要求幫忙,因為伊也有付貨款需要,基於兩岸匯兌上的方便,伊才答應,有請她不要有來路不明的錢,我們是以當天的國際匯率為準,因為郭仕女說他們聯合生技公司在大陸四川棉陽有設廠,請伊幫忙匯款,伊有請人確認他們確有在那裡設廠,才答應幫他們匯款,在確認郭仕女將錢匯給伊公司應負款的台灣廠商後,伊再伊郭仕女的指示在大陸匯入等值的人民幣到張簡清欽帳戶,其實伊與他們公司完全無關,也不認識聯合生技公司的人,檢察官未傳喚伊查證即起訴,伊並未幫助郭仕女等人犯罪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固分別為聯合生技公司之設立時登記之
董事與監察人,有聯合生技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然證人郭仕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許世明是負責現場工務人員,是工務兼司機,薪水約4萬元,未支領業績獎金,沒有參加公司會議,不知道他為何會當董事,伊是看章程後才知道;伊不認識宋國賓,從未在公司見過他,亦未聽過此人,不知道宋國賓為何會擔任監察人等語;證人即被告卓振裕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宋國賓是聯合生技公司派去填充裝瓶的員工,伊不知道他為何當監察人等語(均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即龍騰科技公司總經理蔡田龍於本院審理終結證稱:與張簡清欽簽約時,還有一位做水電的許世明在場等語;證人曾明輝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介紹宋國賓與張簡清欽認識,去長生酵素工廠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八宗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被告林佳瑞於審理中供稱:伊曾和宋國賓同在高雄長生生技工作,將酵素裝瓶,因宋國賓經常請假所以新資是2萬元,伊是2萬5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九宗97年8月8日審判筆錄)。佐以卷附之聯合生技公司職務分配表所載:被告許世明隸屬於產業部門,職稱為工務,負責現場工務含貨物運送等情,亦可徵證人郭仕女所證與事實相符。再觀諸卷內所有證人之證述,均無一指述被告許世明、宋國賓有何參與對外吸收資金之犯行,且卷內所附之書證資料中有關公司決策、營運之公司會議紀錄、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等,均無一文件或會議記錄有被告許世明或宋國賓之簽名或蓋章。綜上可知,被告許世明、宋國賓並未涉及公司營運、決策,亦未招攬業務向任何人吸收資金,其等僅係公司最低層負責送貨及包裝之勞工至明。故不能僅以被告許世明、宋國賓曾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而謂其等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一,或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人。
㈡被告謝曜嶸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攬
業務,一開始每口1個單位是20.240元,在94年6月間調整為每口1個單位是22.000元」、「業務人員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7-38頁),核與被告潘自立、郭仕女、曾致堅等人於警詢時所供相符,堪予採信。則如以每單位22.000計算,升任常董者,其下線合計吸收3200口之吸金金額為70.400.000元,升任董事者,其下線合計吸收1600口之吸金金額為
35.200.000元,足見升任常董或董事者,在公司業務推廣上佔有極其重要之地位,足認係屬於高聘參加人,且其等雖未在公司任職,然因經常出入公司並經常參與公司舉辦之會議,對於公司違法吸金之經營方式,實屬知情而積極參與者,足認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又依據被告郭仕女於97年7月4日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表中可知:領組織獎金9百萬以上有1人、7百萬以上有1人、6百萬以上有1人、5百萬以上有1人、4百萬以上有1人、3百萬以上有1人、2百萬以上有7人、1百萬以上有23人等。其中獎金額高於2百萬以上僅有13人,人數稀少,此類參加會員,就獎金層面,應屬「高聘參加人」。至於獎金額高於1百萬以上之人,是否為「高聘參加人」?應視公司之組織規模大小、該獎金層面是否為普遍性及是否容易達成?需綜合判斷,方可推論是否為「高聘參加人」。再者若屬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亦需審酌其屬高投資高領獎金類,或屬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等而高領獎金類。需屬後者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等情,方屬犯罪之處罰對象。
⒈被告王依凡部分:依據該份組織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王
玉菁領取獎金33萬7千元,惟此人非被告王依凡(原名王玉青),因王依凡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有其年籍資料在卷,而卷附之會員劉曉萍申請書中所載之推薦人為王玉菁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正與組織表中之上開身分證字號相符,足證並非筆誤,聯合生技公司參加會員中確有王玉菁之人,亦參加組織獎金排序,合先敘明。而該組織表中並無被告王伊凡(王玉青)領取任何獎金之記錄;再參酌被告郭仕女所提供之另份94年1月至94年11月可領取本金之記錄表,在被告王伊凡(Z000000000)之排序中,確有王玉青投資
50 單位,尚有54萬元未領取之記錄,足認被告王伊凡所辯伊有投資50個單位為可採,而其未領取任何組織獎金,亦足證其在公司僅係單純之參加人至明。被告王伊凡固坦承伊當時在中國信託公司上班,曾致堅曾介紹陳金華、曾泓凱二位到中國信託由伊幫忙辦貸款,然辯稱除中國信託依銀行規定收的手續費外,伊並未另外收手續費等語,其所辯與證人曾泓凱、陳金華於警詢中所證曾致堅介紹王玉青幫其等貸款相符(其等於警詢提到曾致堅請王玉菁『青之筆誤』辦理貸款),惟其二人均未指述被告有另外收手續費之情(見警卷五第108頁、警卷六第252頁),且證人曾致堅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王伊凡當時在中國信託上班,伊介紹同學曾泓凱二人找王伊凡辦貸款,王伊凡未另外收手續費等語(見本院卷
97 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堪認被告王玉青所辯與事實相符。起訴書將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透過易富資融公司辦理貸款,另有收取代辦手續費之情,誤認在新竹中國信託銀行工作之被告王伊凡必有另外再收手續費,顯有誤解。
⒉被告陳禮監部分:證人吳嘉芳、郭秋華、蔡景菘、黃進澂、
彭明暉、陳杏梅、楊韻珊等7人固於警詢中提及係由被告陳禮監介紹而加入投資云云。訊據被告陳禮監除坦承黃進澂由伊介紹外,其他6人均非伊介紹,另辯稱:黃進澂投資的錢係伊所借,他尚未還錢等語。查證人黃進澂就被告借伊錢投資尚未還款部分,與被告陳禮監所辯相符(見警卷四第91-96頁)。而證人蔡景菘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伊為陳雙喜介紹、上線是陳雙喜、推薦獎金也是陳雙喜領取等語(見本院卷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而證人吳嘉芳、郭秋華、彭明暉、陳杏梅乃何固芳介紹,何固芳要其等不要提到他,才會未在筆錄中提到何固芳等情,亦據其於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再依被告郭仕女所提之組織表中可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何固芳領取獎金319萬1千2百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陳雙喜領取獎金5千元,另楊韻珊領取獎金3萬9 千6百元、彭明暉領取獎金18萬7千2百元、郭秋華領取獎金1萬8千元。依上揭數據可明,上揭起訴書所列之被害人除了參加會員亦列入組織排序,領取獎金,與被告之身分並無不同,被告陳禮監之業務聘階僅為督導,合計下線吸收口數僅400口,在公司位階非高,何獨區分伊為被告,渠等即為被害人,至有可疑。
⒊被告呂德順、陳駿逸(原名陳琦樑)、丁○○部分:
①被告呂德順辯稱:伊在93年10月份經陳倩玉、潘自立夫妻介紹參加,一個人投資10個單位,並曾介紹至親好友參加,有周天佑、林寶慶、周俊賢、黃心蘭、葉秋筍、何固芳、朱冠熹等8人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陳倩玉所證呂德順為伊介紹加入之情相符。證人陳倩玉於本院審理中另結證稱:呂德順非聯合生技公司員工,未領固定薪水,亦未參與公司決策、制度規畫或出席相關會議等語(見本院卷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依94年1月至94年11月組織獎金表所載,被告呂德順實領之組織獎金雖高達1.374.840元,然依卷附之被害人筆錄所載,均未有人指述被告呂德順曾有積極參與招攬會員吸引投資之行為,而從其招攬之下線何固芳所領之組織獎金高達3.191.200元,可見其係因何固芳之積極招攬吸收會員而衝高其組織獎金,再依組織表所載,組織獎金1百萬以上者高達23人,被告呂德順既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亦未有任何積極參與招攬擴充會員之行為,實難認其係知情參與或公司之高聘參加人。②依據上開組織表所載,被告陳駿逸、丁○○二人所領取之組織將金雖均在百萬以上(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被告陳駿逸領取獎金1.121.000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被告丁○○領取獎金1.521.400元),然依據聯合生技公司之聘階晉升資料中,可知常董、董事等席位稀少,總監、督導、協理、經理之人數為多,已如前述,並與本院勘驗聯合生技公司之94年第8、9月聘階晉升之階級、人數(第一片DVD)分佈情形相符,有扣案之光碟及勘驗筆錄足憑(見本院卷第八宗第?勘驗筆錄),足見總監、督導之聘階於聯合生技公司僅是一般參加會員,尚非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且依公司之制度,只要下線中左右各一名晉升為督導,即可晉升為總監。依據被告丁○○所提供之聯合生技公司之94年第8、9月工作月聘階晉升之名單所載,可知被告丁○○、陳駿逸均係因其等下線中左、右有各一名晉升為督導,而分別晉升為總監,難以其等領有獎金超過百萬之唯一理由,而遽為推論其等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
⒋被告林碧霞、郭文怡、陳嘉嫻、劉淑華、謝茹茵部分:
被告林碧霞供稱:伊於94年3月應徵進入聯合生技公司,由被告郭仕女面試,合格後在台北擔任會計,月薪3萬元,數月之後升任會計主任,調升為3萬5千元,伊本身沒有投資,也沒有推薦他人參加等語;被告郭文怡辯稱:伊在94年7、8月間高雄總管理處成立時,網路應徵進公司,由潘自立執行長面試,擔任一般行政,月新2萬多元,後來擔任客服主任,月薪3萬1仟8百,伊未投資,亦未加入會員,沒有分紅,也沒有介紹別人投資,伊只是單純行政工作等語;被告陳嘉嫻供稱:伊在94年6月應徵總機,由潘自立面試,薪水2萬5千元,11月升伊做行政主任,薪水3萬元,伊自己投資66 或67個單位,總共140幾萬,並未介紹親友投資,伊11月底才投資,不到2個月,本案就爆發,只有回收1期6萬多元等語;被告劉淑華辯稱:伊94年7月25日上網應徵進入高雄分公司擔任行政會計,由郭仕女面試,薪資是2萬5千8百元,如果遇到財務上問題,針對帳務部分伊會跟林碧霞聯絡,伊並未加入會員,因為公司有規定,我們擔任財務職務並不可以加入會員,一發現就會被開除,所以伊也沒有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等語;被告謝茹茵辯稱:伊是94年3月由蔡明峰介紹進公司擔任一般行政,同年6月底7月間升任台中分公司客服主任,薪水2萬7千元,客服主任負責收會員報件資料、投資的錢,彙整送給公司,伊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產業或公司前瞻性,亦未參與公司決策等語。綜合供詞以觀,其等分任聯合生技公司之行政或會計工作,就工作內容而言,所供互核相符。酌以聯合生技公司財務長即被告郭仕女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林碧霞是台北的會計主任,要做傳票、廠商應付款、日報表、月報表,作完後要給伊審核,伊核對無誤後會呈給老闆.... 行政部分由行政主管康育成、黃文偉負責、行政人員不用做業務推廣,大概做一些會員加入時合約書的製作、會員來招待茶水、影印身分證核對,然後鍵入電腦... 大概是高雄總公司成立時公司規定內部職員不得入股或招攬會員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潘自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謝茹茵在台中分公司擔任行政主任,工作範圍是行政工作,如資料建檔、會員報結... 陳嘉嫻是由王宜祥介紹到新竹分公司任職,剛開始擔任行政助理,平常工作是資料整理、建檔、會員報件收單、審查資料是否完整,她受黃文偉監督,新竹分公司行政主任原是徐擁埕,94年11月離職,由陳嘉嫻代理主任,她做的工作內容與徐擁埕一樣,工作內容不會涉及業務推廣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徐擁珵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曾經於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任職,擔任行政主任,當初由執行長潘自立面試,起薪約3萬元,工作內容負責行政、庶務及人事管理,例行性工作項目不會與投資者有接觸,沒有涉及業務部份,伊認識陳嘉嫻,她一進入公司擔任何行政客戶服務人員,工作內容為整理新竹分公司內部環境、文書建檔及資料處理等,當時由我監督。我94年10月間離職後是陳嘉嫻接替我的職位,我們有進行職位交接,他的工作內容與我之前做的工作內容是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綜合上開被告所供及證人之證述,被告林碧霞等五人分任公司之會計或行政職位,月薪為2萬多元至3萬多元,薪資固定,均屬公司之基層員工,就工作內容而言,均受其等主管之指示,會計部分係製作傳票、零用金支出、廠商應付款、日報表、月報表、至銀行處理匯、存款事項等;行政部分則於會員加入時合約書之製作、招待會員茶水、影印身分證核對,電腦輸入等例行性之工作。其等均非公司管理階層,並未負責對外招攬業務,亦未負責總公司所收取之財務處理,至堪認定。
⒌被告黃文杰部分:
被告黃文杰供稱:伊是做貿易的,在大陸有開貿易公司做大陸內部的買賣、運輸,也有將大陸的貨運回臺灣,每月應付金額有時候就上億,伊會被捲入,是因為聯合生技有匯台幣給伊。朋友楊玉惠以電話介紹郭仕女要求幫忙,因為伊也有付貨款需要,基於兩岸匯兌上的方便,伊才答應,有請她不要有來路不明的錢,我們是以當天的國際匯率為準,因為郭仕女說他們聯合生技公司在大陸四川棉陽有設廠,請伊幫忙匯款,伊有請人確認他們確有在那裡設廠,才答應幫他們匯款,在確認郭仕女將錢匯給伊公司應負款的台灣廠商後,伊再伊郭仕女的指示在大陸匯入等值的人民幣到張簡清欽帳戶,其實伊與他們公司完全無關,也不認識聯合生技公司的人等語。證人楊玉惠於調查員詢問證稱:「我在柏克萊貿易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認識郭仕女,是小學到高職的同學,不認識張簡清欽,在聯合生技公司出事上報後,才知道郭仕女是聯合生技公司會計長(財務長)」、「黃文杰在大陸成立公司幫柏克萊貿易有限公司運貨回台灣,方淑珍是黃文杰的太太,也是黃文杰在台灣業務的聯絡人」、「我們委託黃文杰大陸公司運貨回台灣,我們付貨款給方淑珍」、公司和聯合生技公司沒有往來」、「郭仕女打電話給我表示聯合生技公司有資金要匯往大陸,問我有無朋友可以幫忙,我就介紹與本公司有往來之黃文杰可協助,並將黃文杰之妻方淑珍得行動電話告知郭仕女,由郭仕女主動和黃文杰之妻聯繫。事後我老闆張世昌打電話責怪我不應把不認識的人介紹給黃文杰,這種地下金融的事,本公司不應介入,我有打電話給郭仕女要她不要再打電話給黃文杰,事後郭仕女如何處理我都不清楚」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編號17第121-122頁)。核與證人郭仕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七宗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郭仕女於同日另結證稱:是楊玉惠介紹才找上黃文杰幫忙匯款,黃文杰沒有在聯合生技公司任職,也沒有支領聯合生技公司薪水等語。足認被告黃文杰上開所辯:伊和聯合生技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之前也不認識被告郭仕女等聯合生技人員,純係因楊玉惠之介紹才同意幫忙匯款,且未拿到任何好處等語為可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許世明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工務兼司機,被告
宋國賓為包裝酵素之員工;被告林碧霞為台北分公司之會計主任、被告郭文怡為高雄總管理處之行政主任、被告劉淑華為高雄總管理處之會計、被告陳嘉嫻為新竹分公司之行政主任、被告謝茹茵為台中分公司之行政主任,除被告許世明之薪水約4萬元外,其餘被告薪水僅為2萬元至3萬多元不等,被告許世明雖登記為公司董事、被告宋國賓雖登記為公司監察人,然其2人僅為不知情之掛名人頭而已,其等7人均屬聯合生技公司之基層員工,領取公司發給之固定薪水,已詳述如前。而被告呂德順為聯合生技公司之投資人,未有投資人指稱其有積極招攬會員之行為;被告王伊凡雖有幫二位投資人至中國信託貸款,然其並未另外收取手續費,起訴書認其為聯合生技公司專辦貸款人員之一,顯有誤會;被告陳禮監、陳駿逸、丁○○雖有招攬不少下線會員,然其等業務聘階僅分別為督導、總監、總監,在公司之組織上尚難認為屬於高聘參加人,亦均詳述如前。至被告黃文杰與聯合生技公司之前並無任何業務往來,更不認識被告郭仕女等人,僅因被告郭仕女學生時代同學介紹,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幫忙被告郭仕女匯入部分款項至大陸,亦如前述。則被告許世明等12人既均非聯合生技公司之高階主管或擔任重要職務,且未參與公司之營運、決策,亦未積極招攬業務而成為公司之高聘參加人,自難認其等對於被告卓振裕等人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被告黃文杰之幫助匯款行為,因其既不知被告郭仕女等人所為涉有上開犯行,亦難認其所為成立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幫助犯。再被告卓振裕等13人就常業詐欺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理由欄乙、八所述,則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等12人均未參與公司之營運或決策,亦非公司之高聘參加人,更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涉有上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常業詐欺之正犯犯行既均無法證明,則基於幫助犯之從屬性,被告黃文杰之行為亦無由成立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許世明、宋國賓、呂德順、王依凡、林碧霞、郭文怡、陳駿逸、陳嘉嫻、陳禮監、劉淑華、謝茹茵、丁○○、黃文杰等13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其等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為被告許世明等13人無罪之諭知。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被告蕭群雄):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蕭群雄業於96年10月10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宗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法 官 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蔡伸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分得紅利、還本本金、│介紹人 │總損失金額││ │ │ │(新台幣) │獎金等(新台幣) │ │(新台幣)│├──┼─────┼───────┼─────────┼──────────┼───────┼─────┤│1 │陳嘉嫻 │94年11月30日 │0000000元 │有領取紅利 │陳倩玉 │不詳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2 │鄭登華 │94年9月至95 年│748000元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李秋玥 │712000元 ││ │ │1月初某日 │ │ │ │ │├──┼─────┼───────┼─────────┼──────────┼───────┼─────┤│3 │蔡炳東 │94年7月 │0000000元 │9792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4 │陳德展 │94年5月 │0000000元 │430000元 │陳珊珊 │582000元 │├──┼─────┼───────┼─────────┼──────────┼───────┼─────┤│5 │劉香蘭 │94年3月31日 │0000000元 │0000000元 │汪建和 │170000元 ││ │ │ │ │ │陳珊珊 │ │├──┼─────┼───────┼─────────┼──────────┼───────┼─────┤│6 │李玉成 │94年1月 │121,440元 │132,000元 │鄒彩潤 │0 │├──┼─────┼───────┼─────────┼──────────┼───────┼─────┤│7 │張莉苓 │94年10月 │110,0OO元 │5,000元 │巫宇軒 │105000元 │├──┼─────┼───────┼─────────┼──────────┼───────┼─────┤│8 │王若樺 │94年10月 │374,O0O元 │有領取紅利 │黃宗誼 │不詳 │├──┼─────┼───────┼─────────┼──────────┼───────┼─────┤│9 │戴淑慎 │94年5月 │44,000元 │約9000元 │不詳 │約35,000元│├──┼─────┼───────┼─────────┼──────────┼───────┼─────┤│10 │巫宇軒 │94年6月30日 │350000元 │約100000元 │黃宗誼 │約250000元│├──┼─────┼───────┼─────────┼──────────┼───────┼─────┤│11 │汪何碧宜 │94年5月 │42000元 │17000元 │林文祥 │約25000元 │├──┼─────┼───────┼─────────┼──────────┼───────┼─────┤│12 │黃玉雪 │94年7月26日 │0000000元 │500000元 │蔡銘峰 │約0000000 ││ │ │ │ │ │汪建和 │元 ││ │ │ │ │ │周怡平 │ │├──┼─────┼───────┼─────────┼──────────┼───────┼─────┤│13 │鄧桂蓮 │94年6月30日至 │770000元 │200000元 │汪建和 │約570000元││ │ │94年10月31 日 │ │ │蔡銘峰 │ ││ │ │ │ │ │周怡平 │ │├──┼─────┼───────┼─────────┼──────────┼───────┼─────┤│14 │莊雅惠 │94年6月 │440000元 │67000元 │鄧桂蓮 │373000元 │├──┼─────┼───────┼─────────┼──────────┼───────┼─────┤│15 │王金玉 │94年9月26日 │154000元 │18400元 │卓怡平 │約135600元│├──┼─────┼───────┼─────────┼──────────┼───────┼─────┤│16 │蘇明輝 │95年1月2日 │0000000元 │無 │郭秀霞 │0000000元 │├──┼─────┼───────┼─────────┼──────────┼───────┼─────┤│17 │卓怡伻 │94年5月31日 │0000000元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賴巧慧 │約0000000 ││ │ │ │ │ │ │元 │├──┼─────┼───────┼─────────┼──────────┼───────┼─────┤│18 │范對妹 │94年11月 │462000元 │18000元 │林婉菁 │444000千元│├──┼─────┼───────┼─────────┼──────────┼───────┼─────┤│19 │徐羅阿妹 │95年1月 │440000元 │無 │范對妹 │440000元 │├──┼─────┼───────┼─────────┼──────────┼───────┼─────┤│20 │李錦雲 │94年11月 │418000元 │19000元 │白美麗 │399000元 │├──┼─────┼───────┼─────────┼──────────┼───────┼─────┤│21 │蔡嘒陵 │93年11月29日 │971520元 │389000元 │不詳 │約582520元│├──┼─────┼───────┼─────────┼──────────┼───────┼─────┤│22 │洪金珍 │94年11月 │110,000元 │3000元 │李美珠 │約I07000元│├──┼─────┼───────┼─────────┼──────────┼───────┼─────┤│23 │劉繡潔 │94年11月29日 │704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703000元 │├──┼─────┼───────┼─────────┼──────────┼───────┼─────┤│24 │廖木思 │94年11月 │22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21000元 │├──┼─────┼───────┼─────────┼──────────┼───────┼─────┤│25 │翁婉純 │94年3月 │0000000元 │0000000元 │蔡銘峰 │697200元 │├──┼─────┼───────┼─────────┼──────────┼───────┼─────┤│26 │張蘇金秀 │94年7月至10月 │154000元 │有領取紅利 │林文貴 │約154000元││ │ │間 │ │ │ │ │├──┼─────┼───────┼─────────┼──────────┼───────┼─────┤│27 │陳秋月 │93年10月28日至│9單位,共計196240 │38,080元 │李瓊琬 │158160元 ││ │ │94年12月16 日 │元。 │ │ │ ││ │ │ │(其中投資之1單 │ │ │ ││ │ │ │位,每單位是20240 │ │ │ ││ │ │ │元,其他8單位,每 │ │ │ ││ │ │ │單位是22000元。) │ │ │ │├──┼─────┼───────┼─────────┼──────────┼───────┼─────┤│28 │白東龍 │94年12月30日 │2單位,共計44000元│2000元 │張錫輪 │42000元 │├──┼─────┼───────┼─────────┼──────────┼───────┼─────┤│29 │林佩亭 │94年8月31日 │62單位,共計136400│260000元 │林峻毅 │0000000元 ││ │ │ │0元(起訴書誤為137│ │(原名林盈村)│ ││ │ │ │萬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一 │ │ │ │├──┼─────┼───────┼─────────┼──────────┼───────┼─────┤│30 │張錫輪 │94年3月29日 │80單位(每單位2200│690000元 │賴巧慧 │0000000元 ││ │ │ │0元)共0000000元 │ │ │ │├──┼─────┼───────┼─────────┼──────────┼───────┼─────┤│31 │張惠珍 │94年10月 │投資101單位,共計 │220000元 │吳思穎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32 │王宜祥 │93年11月30日 │共32單位,共計 │291600元 │陳權鋒 │約400080元││ │ │ │691680元(其中7單 │ │ │ ││ │ │ │位,每一單位20240 │ │ │ ││ │ │ │元,共計141680元;│ │ │ ││ │ │ │另25單位,每一單位│ │ │ ││ │ │ │22000元,共計55000│ │ │ ││ │ │ │0元。以上合計 │ │ │ ││ │ │ │69168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31單位│ │ │ ││ │ │ │,674080元)詳如附│ │ │ ││ │ │ │表一之一 │ │ │ │├──┼─────┼───────┼─────────┼──────────┼───────┼─────┤│33 │王宏銘 │93年11月15日 │13單位,共計263120│227232元 │王份 │約35888元 ││ │ │ │元(每單位 │ │ │ ││ │ │ │20240元) │ │ │ │├──┼─────┼───────┼─────────┼──────────┼───────┼─────┤│34 │李素娥 │93年11月19日 │12單位,共計264000│無 │王份 │264000元 ││ │ │ │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233200│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35 │王份 │93年9月28日 │5單位,共計101200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黃財賢 │101200元 ││ │ │ │元(每單位20240元 │ │ │ ││ │ │ │) │ │ │ │├──┼─────┼───────┼─────────┼──────────┼───────┼─────┤│36 │徐永林 │94年5月 │450單位共0000000元│1,153,40O元 │陳奕錡 │0000000元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37 │王舒綾 │94年6月30日 │50單位,共計 │450000元 │黃宗誼 │65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38 │黃炎菊 │94年5月24至8月│21單位(每單位2萬2│210200元 │吳林秀敏 │221880元 ││ │ │31日 │千元,其中17單位為│ │梁麗 │ ││ │ │ │2萬2百40元)共432 │ │謝鼎崑 │ ││ │ │ │080元 │ │李徽邑 │ │├──┼─────┼───────┼─────────┼──────────┼───────┼─────┤│39 │郭茂生 │94年11月4日 │3單位(每單位22000│3000元 │賴錦治 │63000元 ││ │ │ │元)共66,000元 │ │ │ │├──┼─────┼───────┼─────────┼──────────┼───────┼─────┤│40 │陳黃桔庚 │94年7月29日至 │72單位,共計1584 │300000元 │汪建和 │0000000元 ││ │ │10月26日 │000元 │ │蔡銘峰 │ │├──┼─────┼───────┼─────────┼──────────┼───────┼─────┤│41 │朱純宜 │94年8月31日 │320單位(每單位220│440000元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汪建和 │ ││ │ │ │。 │ │ │ │├──┼─────┼───────┼─────────┼──────────┼───────┼─────┤│42 │羅阿粉 │94年10月31日 │22個單位,共計484 │22000元 │黃桔庚 │462000元 ││ │ │ │000元 │ │ │ │├──┼─────┼───────┼─────────┼──────────┼───────┼─────┤│43 │鄒談秀滿 │94年7月 │21單位(每單位2200│58000元 │蔡明芳 │404000元 ││ │ │ │0元)共462000元。 │ │汪建和 │ │├──┼─────┼───────┼─────────┼──────────┼───────┼─────┤│44 │呂銘倫 │94年12月30日 │50單位(每單位2200│無 │黃興晉 │0000000元 ││ │ │ │0元)共0000000元 │ │ │ │├──┼─────┼───────┼─────────┼──────────┼───────┼─────┤│45 │姜俐 │94年3月28日 │50單位(每單位2O24│369000元 │何明月 │751240元 ││ │ │ │0元,也有22000元的│ │溫媚娜 │ ││ │ │ │),共0000000元。 │ │ │ │├──┼─────┼───────┼─────────┼──────────┼───────┼─────┤│46 │黃興晉 │94年3月31日至 │共55單位(94年3月 │16,200元 │溫媚娜 │0000000元 ││ │ │12月30日 │31 日每單位20,240 │ │ │ ││ │ │ │元投資1單位、12月 │ │ │ ││ │ │ │30日再投資54單位(│ │ │ ││ │ │ │每單位22,00O元)共│ │ │ ││ │ │ │1,208,240元。 │ │ │ │├──┼─────┼───────┼─────────┼──────────┼───────┼─────┤│47 │陳中振 │95年1月3日 │88單位,共計l93600│無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0元 │ │汪建和 │ │├──┼─────┼───────┼─────────┼──────────┼───────┼─────┤│48 │彭驛翔 │94年5月31日 │105單位共0000000餘│0000000元 │何明月 │0000000元 ││ │ │ │元左右 │ │ │ │├──┼─────┼───────┼─────────┼──────────┼───────┼─────┤│49 │溫媚娜 │94年12月30日 │約170單位共0000000│約0000000元 │何明月 │約0000000 ││ │ │ │元左右 │ │ │元 │├──┼─────┼───────┼─────────┼──────────┼───────┼─────┤│50 │吳舜 │94年4月7日至6 │24單位(每單位2200│181000元 │賴巧慧 │347000元 ││ │ │月29日 │0元)共528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49萬6 │ │ │ ││ │ │ │千元)。詳如附表一│ │ │ ││ │ │ │之一 │ │ │ │├──┼─────┼───────┼─────────┼──────────┼───────┼─────┤│51 │劉恙 │94年6月27日 │5單位(每單位22,00│35000元 │賴巧慧 │約75000元 ││ │ │ │0元)共110000(起 │ │ │ ││ │ │ │訴書誤為共12萬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52 │黃樟 │94年7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6850元 │賴巧慧 │1515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53 │曾文良 │94年7月 │2單位(每單位22,00│約14000元 │賴巧慧 │約300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54 │簡月薰 │94年4月28日 │80單位,共0000000 │約200000元 │賴巧慧 │0000000元 ││ │ │ │元(起訴書誤為20單│ │ │ ││ │ │ │位,共440000元)詳│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55 │賴巧彗 │94年1月31日 │113單位,共計 │22000元 │林婉菁 │約0000000 ││ │ │ │0000000元(起訴書 │ │ │元 ││ │ │ │誤為95單位,共 │ │ │ ││ │ │ │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56 │柯麗珍 │94年3月31日 │44單位(每單位22,0│375,200元 │賴巧慧 │約592800元││ │ │ │00元)共968000元(│ │ │ ││ │ │ │起訴書誤為888160元│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57 │廖紀現 │94年6月 │12單位,共計264000│70000元 │廖李占 │約194000元││ │ │ │元。(起訴書誤為17│ │ │ ││ │ │ │單位,共374,000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58 │吳念娥 │94年9月30日 │106單位,共計 │368,600元 │林谷翰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起訴書 │ │曾致堅 │ ││ │ │ │誤為0000000元)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59 │戴菁蓉 │94年10月間 │82單位(每單位20,2│2952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40元)共1,659,680 │ │ │ ││ │ │ │元 │ │ │ │├──┼─────┼───────┼─────────┼──────────┼───────┼─────┤│60 │楊榮釗 │94年2月26日 │1單位(每單位20,24│15,200元 │不詳 │504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 │ │├──┼─────┼───────┼─────────┼──────────┼───────┼─────┤│61 │賴潔筠 │94年10月 │50單位(每單位22,0│180000元 │黃宗誼 │92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62 │黃宥紫 │94年7月31日 │37單位(每單位22,0│約220000元 │王玉菁 │594000元 ││ │ │ │00元)共814,000元 │ │ │ │├──┼─────┼───────┼─────────┼──────────┼───────┼─────┤│63 │林上筑 │94年8月底 │91單位(每單位22, │無 │陳囿汝 │0000000元 ││ │ │ │000元)投資總金額 │ │ │ ││ │ │ │共0000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86單位│ │ │ ││ │ │ │,共0000000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64 │李秋玥 │94年6月底 │628單位(每單位22,│有領取紅利 │陳囿汝 │不詳 ││ │ │ │000元)共00000000 │ │ │ ││ │ │ │元。 │ │ │ │├──┼─────┼───────┼─────────┼──────────┼───────┼─────┤│65 │王美雲 │94年8月31日 │20單位(每單位22,0│99880元 │蔡文萍 │34012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66 │卓立梅 │94年3月1日 │75單位(每單位22,0│500,000元 │蔡文萍 │0000000元 ││ │ │ │00元)共1,600,000 │ │ │ ││ │ │ │元 │ │ │ │├──┼─────┼───────┼─────────┼──────────┼───────┼─────┤│67 │黃千岸 │93年12月31日 │37單位(每單位2024│1,028,46 0 元 │張昌國 │0 ││ │ │ │0元)共748,000元,│ │ │ │├──┼─────┼───────┼─────────┼──────────┼───────┼─────┤│68 │曾楨皓 │94年12月23日 │4單位(每單位22,00│不詳 │沈妙琴 │不詳 ││ │ │ │0元)共88,000元, │ │ │ │├──┼─────┼───────┼─────────┼──────────┼───────┼─────┤│69 │蔡如玲 │94年12月 │1單位(每單位22,00│3,000元 │金宇方 │19,000 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70 │李玉馨 │94年9月初 │38單位,共830000元│129,200元 │林谷翰 │700800元 │├──┼─────┼───────┼─────────┼──────────┼───────┼─────┤│71 │廖江玉 │94年9月 │33單位(每單位22,0│198,600元 │王玉青 │527400元 ││ │ │ │00元)共726,000元 │ │ │ │├──┼─────┼───────┼─────────┼──────────┼───────┼─────┤│72 │陳惠珍 │94年3月 │35單位(每單位20, │600000元 │張昌平 │100000元 ││ │ │ │000元)共700,000元│ │ │ │├──┼─────┼───────┼─────────┼──────────┼───────┼─────┤│73 │張惠蘭 │94年11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潘自立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陳倩玉 │ │├──┼─────┼───────┼─────────┼──────────┼───────┼─────┤│74 │賴萬里 │94年11月30日 │18單位(每單位22,0│18000元 │汪建和 │378000元 ││ │ │ │00元)共396,000元 │ │ │ │├──┼─────┼───────┼─────────┼──────────┼───────┼─────┤│75 │陳銘智 │94年5月1日 │10單位(每單位20,2│約150000元 │汪建和 │52400元 ││ │ │ │40元)共202,400元 │ │ │ │├──┼─────┼───────┼─────────┼──────────┼───────┼─────┤│76 │林宴君 │94年5月31日 │5單位,共計110000 │28,000元 │不詳 │82,000元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106480元)詳如附表│ │ │ ││ │ │ │一之一 │ │ │ │├──┼─────┼───────┼─────────┼──────────┼───────┼─────┤│77 │章仁郁 │94年10月 │26單位(每單位22,0│93600元 │林谷翰 │478400元 ││ │ │ │00元)共計572000元│ │ │ ││ │ │ │(起訴書誤為共622,│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78 │吳嘉芳 │94年7月30日 │25單位(每單位22,0│175,000元 │陳禮監 │375000元 ││ │ │ │00元)共550,000元 │ │ │ │├──┼─────┼───────┼─────────┼──────────┼───────┼─────┤│79 │廖方興 │94年9月 │103單位(每單位22,│360,000元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000元)共計0000000│ │ │ ││ │ │ │元(起訴書誤為共2,│ │ │ ││ │ │ │366,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80 │黃淑青 │94年8月31日 │12單位(每單位22,0│62400元 │潘靜怡 │201,600元 ││ │ │ │00元)共264,000元 │ │ │ │├──┼─────┼───────┼─────────┼──────────┼───────┼─────┤│81 │周志祥 │94年11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劉黃月春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82 │吳林秀敏 │93年12月至94 │338單位,共計 │1,341,400元 │梁麗 │0000000元 ││ │ │年11月 │0000000元 │ │ │ ││ │ │ │(其中每單位20240 │ │ │ ││ │ │ │元者,共56單位,計│ │ │ ││ │ │ │0000000元;另每單 │ │ │ ││ │ │ │位22000元者,共282│ │ │ ││ │ │ │單位,計0000000元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為300單 │ │ │ ││ │ │ │位,0000000元)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83 │張麗絲 │94年1月31日 │35單位(每單位22,0│509000元 │張奇智 │261000元 ││ │ │ │00元)共770000元 │ │張昌平 │ │├──┼─────┼───────┼─────────┼──────────┼───────┼─────┤│84 │洪渼雯 │94年12月 │5單位(每單位22,00│無 │不詳 │110,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85 │王貴仁 │94年7月 │1單位(每單位22,00│3600元 │梁雅茹 │184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86 │黃仕榮 │94年12月 │3單位(每單位22,00│無 │黃琦禎 │66000元 ││ │ │ │0元)共66,000元 │ │ │ │├──┼─────┼───────┼─────────┼──────────┼───────┼─────┤│87 │張逸豪 │94年5月12日 │11單位(每單位22, │約600000元 │李徽邑 │0元 ││ │ │ │000、20,240元)共 │ │石忠倫 │ ││ │ │ │約250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21單位│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88 │鄭福裕 │94年10月 │2單位(每單位22,00│約11200元 │鄭錫林 │328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89 │蔡端惠 │94年3月 │15單位(每單位20,2│118,660元 │陳淑貞 │184940元 ││ │ │ │40元)共303,6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25單位│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90 │徐武鑽 │94年10月 │40單位(每單位22,0│88000元 │黃祖俊 │792000元 ││ │ │ │00元)共880,000元 │ │ │ │├──┼─────┼───────┼─────────┼──────────┼───────┼─────┤│91 │林濬哲 │94年8月31日 │50單位(每單位22,0│260,000元 │潘靜怡 │84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92 │郭秋華 │94年2月 │11單位(每單位22,0│109000元 │陳禮堅 │133,00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93 │段安麗 │94年5月 │16單位(每單位22,0│150000元 │林文貴 │202,000元 ││ │ │ │00元)共352,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350000│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94 │廖馨蓓 │94年9月30日 │20單位(每單位22,0│約70000元 │陳建志 │370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95 │陳勇志 │94年4月 │1單位(每單位22,00│11,000元 │蔡銘峰 │11,000 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96 │蘇夷之 │94年4月 │118單位(每單位20,│約0000000元 │蘇浩偉 │688320元 ││ │ │ │240元)共0000000元│ │曾致堅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97 │王重昆 │94年7月29日 │90單位(每單位22, │約172000元 │翁婉純 │0000000元 ││ │ │ │000元)共計0000000│ │ │ ││ │ │ │元 │ │ │ │├──┼─────┼───────┼─────────┼──────────┼───────┼─────┤│98 │蘇文英 │94年4月26日 │9單位(每單位20,24│92,000元 │賴素玲 │90160元 ││ │ │ │0元)共計182,160元│ │ │ │├──┼─────┼───────┼─────────┼──────────┼───────┼─────┤│99 │賴素玲 │94年3月28日至 │29單位(18口每單位│255,000元 │郭麗敏 │363,640元 ││ │ │11月23日 │22,000元、11口每單│ │梁麗 │ ││ │ │ │位20,240元)共618,│ │謝鼎崑 │ ││ │ │ │640元 │ │李徽邑 │ │├──┼─────┼───────┼─────────┼──────────┼───────┼─────┤│100 │胡美銘 │94年12月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蘇秋月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徐敏容 │ │├──┼─────┼───────┼─────────┼──────────┼───────┼─────┤│101 │周成龍 │95年1月 │4單位(每單位22,00│無 │陳建志 │88,000元 ││ │ │ │0元)共88,000元 │ │ │ │├──┼─────┼───────┼─────────┼──────────┼───────┼─────┤│102 │黃億萍 │94年4月15日 │29單位(每單位20, │320000元 │蔡文萍 │266960元 ││ │ │ │240元)共計586960 │ │ │ ││ │ │ │元(起訴書誤為共 │ │ │ ││ │ │ │657576元)詳如附表│ │ │ ││ │ │ │一之一 │ │ │ │├──┼─────┼───────┼─────────┼──────────┼───────┼─────┤│103 │鄭秀卿 │94年4月1日 │32單位(每單位20,2│約310000元 │蔡文萍 │337680元 ││ │ │ │40元)共計647680元│ │ │ ││ │ │ │(起訴書誤為646400│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104 │羅婉毓 │94年4月 │6單位(每單位22,00│31960元 │蔡文萍 │100040元 ││ │ │ │0元)共計132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128, │ │ │ ││ │ │ │4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105 │杜伊雯 │94年4月30日 │17單位(每單位20, │108,800元 │蔡文萍 │235280元 ││ │ │ │240元)共計344080 │ │ │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359920元)詳如附表│ │ │ ││ │ │ │一之一 │ │ │ │├──┼─────┼───────┼─────────┼──────────┼───────┼─────┤│106 │張有玲 │94年9月 │2單位(每單位22,00│7,200元 │蔡文萍 │36,8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107 │許碧月 │94年4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l23,790元 │蔡文萍 │96,21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08 │黃心蘭 │94年5月31日 │153單位(每單位20,│1,713,600元 │呂德順 │0000000元 ││ │ │ │240元)共3,096,720│ │潘自立 │ ││ │ │ │元 │ │陳倩玉 │ │├──┼─────┼───────┼─────────┼──────────┼───────┼─────┤│109 │廖明忠 │93年12月31日 │74單位(每單位2024│0000000元 │蔡銘峰 │0元 ││ │ │ │0元)共1,497,760元│ │徐乙涵 │ │├──┼─────┼───────┼─────────┼──────────┼───────┼─────┤│110 │蔡琅湖 │94年4月 │35單位(每單位22,0│280000元 │廖明忠 │490000元 ││ │ │ │00元)共770,000元 │ │ │ │├──┼─────┼───────┼─────────┼──────────┼───────┼─────┤│111 │徐文吉 │94年10月 │投資單位不詳,共計│無 │林盈村 │500000元 ││ │ │ │500000元 │ │ │ │├──┼─────┼───────┼─────────┼──────────┼───────┼─────┤│112 │鄭志貞 │94年10月28日 │5單位(每單位22,00│11,000元 │黃月春 │99000元 ││ │ │ │0元)共計110,000元│ │ │ │├──┼─────┼───────┼─────────┼──────────┼───────┼─────┤│113 │陳家慶 │94年6月30日 │20單位(每單位22,0│180000元 │翁婉純 │260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114 │李淵廣 │94年5月31日 │10單位共計211200元│70000元 │黃財賢 │141,200元 ││ │ │ │(其中5單位,每單 │ │ │ ││ │ │ │位20240元,另5單位│ │ │ ││ │ │ │,每單位22000元) │ │ │ │├──┼─────┼───────┼─────────┼──────────┼───────┼─────┤│115 │嚴翰傑 │94年10月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陳瑞宗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16 │葉林釵 │94年5月9日 │3單位(每單位22,00│約16000元 │林秀敏 │約50000元 ││ │ │ │0元)共計66,000元 │ │ │ │├──┼─────┼───────┼─────────┼──────────┼───────┼─────┤│117 │謝碧霞 │94年10月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蔡嘒睖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18 │吳益堂 │94年3月7日 │1單位(每單位20,24│20000元 │吳宜珍 │24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黃文長 │ │├──┼─────┼───────┼─────────┼──────────┼───────┼─────┤│119 │楊建和 │94年8月 │11單位(每單位22,0│32,400元 │張逸豪 │21000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120 │李碧華 │94年5月 │1單位(每單位22,00│7000元 │張逸豪 │約15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21 │陳誌忠 │94年11月 │20單位(每單位22,0│3000元 │范鈞皓 │437,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122 │郭瑞達 │94年11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10000元 │范鈞皓 │21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23 │廖峰毅 │94年8月29日 │5單位(每單位22,00│26000元 │林峻毅 │84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124 │古淑梅 │94年8月31日 │20單位(每單位22,0│分得紅利約104000元 │林峻毅 │336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原名林盈村)│ ││ │ │ │ │ │汪建和 │ │├──┼─────┼───────┼─────────┼──────────┼───────┼─────┤│125 │姚小萍 │94年6月20日 │13單位(每單位22, │約38,800元 │張蘇金秀 │247200元 ││ │ │ │000元)共286,000元│ │ │ │├──┼─────┼───────┼─────────┼──────────┼───────┼─────┤│126 │張江裕美 │94年5月 │25單位,共520,080 │262400元 │王啟禎 │257680元 ││ │ │ │元(其中17單位,每│ │董江智美 │ ││ │ │ │單位20240元;另8單│ │ │ ││ │ │ │位,每單位22000元 │ │ │ ││ │ │ │) │ │ │ │├──┼─────┼───────┼─────────┼──────────┼───────┼─────┤│127 │陳永勝 │94年10月31日 │15單位(每單位22,0│約33000元 │汪建和 │297000元 ││ │ │ │00元)共330,000元 │ │古淑梅 │ │├──┼─────┼───────┼─────────┼──────────┼───────┼─────┤│128 │張來好 │94年6月 │55單位(每單位22,0│300000元 │劉淑玲 │91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 │ │├──┼─────┼───────┼─────────┼──────────┼───────┼─────┤│129 │何彥儒 │94年9月 │10單位(每單位22,0│約48000元 │李秋玥 │172,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30 │吳春珠 │94年4月1日 │33單位(每單位20, │224,600元 │李來金 │581480元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計806,080元(起訴 │ │ │ ││ │ │ │書誤為704880元) │ │ │ │├──┼─────┼───────┼─────────┼──────────┼───────┼─────┤│131 │陳素娥 │94年4月 │投資單位不詳,共34│約60000元 │不詳 │280000元 ││ │ │ │0000元 │ │ │ │├──┼─────┼───────┼─────────┼──────────┼───────┼─────┤│132 │廖顯臣 │94年9月30日 │2單位(每單位22,00│1400元 │吳錦媛 │42,6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蘇秋月 │ │├──┼─────┼───────┼─────────┼──────────┼───────┼─────┤│133 │陳傅菊美 │94年12月 │5單位(每單位22,00│無 │李美珠 │110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134 │吳素圓 │94年5月30日 │15單位(每單位20, │有領取紅利 │張蘇金秀 │不詳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328,240元 │ │ │ │├──┼─────┼───────┼─────────┼──────────┼───────┼─────┤│135 │陳劉菊春 │94年5月 │7單位(每單位22,00│約43510元 │張蘇金秀 │110490元 ││ │ │ │0元)共154,000元 │ │ │ │├──┼─────┼───────┼─────────┼──────────┼───────┼─────┤│136 │吳麗雪 │94年10月 │10單位(每單位22,0│22000元 │吳錦媛 │198,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37 │蔡忠宸 │94年10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林佳蓉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38 │楊甘妹 │94年2月22日 │27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 │林千智 │不詳 ││ │ │ │40、22,000元)共56│ │ │ ││ │ │ │2,320元 │ │ │ │├──┼─────┼───────┼─────────┼──────────┼───────┼─────┤│139 │溫兆瑜 │94年12月 │共0000000元 │無 │翁婉純 │0000000元 │├──┼─────┼───────┼─────────┼──────────┼───────┼─────┤│140 │鄭貴珠 │94年10月 │10單位(每單位22,0│10000元 │鄭寶宮 │21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41 │賴萬枝 │94年間 │5單位(每單位20,24│約18000元 │林寶春 │83200元 ││ │ │ │0元)共計1012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 │ │ │ ││ │ │ │102,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142 │鄭寶宮 │94年7月28日 │10單位(每單位22,0│52,000元 │連世罕 │168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43 │連世罕 │94年7月12日 │36單位(每單位22,0│約49,000元 │卓怡平 │743000元 ││ │ │ │00元)共792,000元 │ │曾欽堅 │ ││ │ │ │ │ │汪建和 │ ││ │ │ │ │ │蔡銘峰 │ ││ │ │ │ │ │卓振裕 │ │├──┼─────┼───────┼─────────┼──────────┼───────┼─────┤│144 │黃美園 │94年6月27日 │22單位(每單位22, │105,400元 │張蘇金秀 │378600元 ││ │ │ │000元)共484,000元│ │ │ │├──┼─────┼───────┼─────────┼──────────┼───────┼─────┤│145 │朱玉鈴 │94年9月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黃美園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46 │彭美珠 │94年6月27日 │6單位(每單位22,00│11,500元 │黃美園 │120500元 ││ │ │ │0元)共132,000元 │ │ │ │├──┼─────┼───────┼─────────┼──────────┼───────┼─────┤│147 │官菊英 │94年8月 │1單位(每單位22,00│5200元 │黃美園 │16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48 │廖昭君 │94年11月 │50單位(每單位22,0│約50000元 │蘇浩偉 │1,050,000 ││ │ │ │00元)共1,100,000 │ │ │元 ││ │ │ │元 │ │ │ │├──┼─────┼───────┼─────────┼──────────┼───────┼─────┤│149 │胡慧儀 │94年7月31日 │24單位(每單位22,0│約83,800元 │蔡嘒陵 │444200元 ││ │ │ │00元)共528,000元 │ │ │ │├──┼─────┼───────┼─────────┼──────────┼───────┼─────┤│150 │蕭一旅 │94年12月30日 │2單位(每單位22,00│無 │蕭群雄 │440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151 │楊文綺 │94年10月30日 │93單位(每單位22,0│204,6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00元)共2,046,000 │ │ │ ││ │ │ │元 │ │ │ │├──┼─────┼───────┼─────────┼──────────┼───────┼─────┤│152 │楊韻珊 │94年3月25日 │56單位(每單位22,0│約0000000元 │陳世豪 │750000元 ││ │ │ │00元)共2,232,000 │ │ │ │├──┼─────┼───────┼─────────┼──────────┼───────┼─────┤│153 │洪銘遠 │94年10月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蔡智賢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54 │廖秀惠 │94年10月31日 │25單位(每單位22,0│約55,000元 │林峻毅 │495000元 ││ │ │ │00元)共550,000元 │ │(原名林盈村)│ │├──┼─────┼───────┼─────────┼──────────┼───────┼─────┤│155 │鍾曾義 │94年8月 │75單位(每單位22,0│265000元 │林峻毅 │0000000元 ││ │ │ │00元)共1,650,000 │ │(原名林盈村)│ │├──┼─────┼───────┼─────────┼──────────┼───────┼─────┤│156 │黃鈺勛 │94年11月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張雲祥之母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57 │陳慧進 │94年11月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約4000元 │曾致堅 │18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58 │蔡蘇心榆 │94年4月11日 │2單位(每單位20,24│24000元 │蔡銘峰 │16480元 ││ │ │ │0元)共40,480元 │ │ │ │├──┼─────┼───────┼─────────┼──────────┼───────┼─────┤│159 │游美里 │94年9月 │2單位(每單位22,00│約7200元 │蘇張金秀 │368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160 │蔡易珍 │94年7月 │10單位(每單位22,0│約30000元 │游美里 │約190000元││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61 │陳瑋瑜 │94年5月31日 │150單位(每單位20,│約00000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240元)共0000000元│ │ │ │├──┼─────┼───────┼─────────┼──────────┼───────┼─────┤│162 │王茉蓁 │94年5月1日 │45單位(每單位20, │927500元 │陳珊珊 │1165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蔡銘峰 │ ││ │ │ │計0000000元 │ │ │ │├──┼─────┼───────┼─────────┼──────────┼───────┼─────┤│163 │李韻琴 │94年8月12日 │7單位(每單位22,00│35200元 │徐豫新 │118800元 ││ │ │ │0元)共154,000元 │ │ │ │├──┼─────┼───────┼─────────┼──────────┼───────┼─────┤│164 │楊英 │94年8月30日 │3單位(每單位22,00│約6700元 │李韻琴 │59300元 ││ │ │ │0元)共66,000元 │ │ │ │├──┼─────┼───────┼─────────┼──────────┼───────┼─────┤│165 │陳向杰 │94年9月2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3600元 │不詳 │184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66 │彭明慧 │94年8月 │1單位(每單位22,00│5200元 │李美珠 │16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67 │黃琦媜 │94年8月 │8單位(每單位22,00│5200元 │林峻毅 │170800元 ││ │ │ │0元)共176,000元 │ │ │ │├──┼─────┼───────┼─────────┼──────────┼───────┼─────┤│168 │黃秋燕 │94年12月27日 │3單位(每單位22,00│無 │游美里 │66000元 ││ │ │ │0元)共66,000元 │ │ │ │├──┼─────┼───────┼─────────┼──────────┼───────┼─────┤│169 │林水同 │94年9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19,000元 │蘇張金秀 │201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70 │吳晉州 │94年6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90000元 │石忠侖 │13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71 │蔡景菘 │94年12月1日 │52單位(每單位22,0│約52000元 │陳禮監 │0000000元 ││ │ │ │00元)共1,144,000 │ │潘自立 │ ││ │ │ │元 │ │ │ │├──┼─────┼───────┼─────────┼──────────┼───────┼─────┤│172 │王淑婉 │94年10月18日 │51單位(每單位22,0│約120000元 │張耀中 │0000000元 ││ │ │ │00元)共1,122,000 │ │ │ ││ │ │ │元 │ │ │ │├──┼─────┼───────┼─────────┼──────────┼───────┼─────┤│173 │鐘文智 │94年11月 │30單位(每單位22,0│30,000元 │范鈞浩 │630000元 ││ │ │ │00元)共660,000元 │ │ │ │├──┼─────┼───────┼─────────┼──────────┼───────┼─────┤│174 │楊琼 │94年9月 │1單位(每單位22,00│3600元 │張蘇金秀 │184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75 │潘林秀玉 │94年5月 │5單位(每單位22,00│約50,000元 │李忠民 │60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176 │陳宏銘 │94年11月 │70單位(每單位22,0│60000元 │翁婉純 │000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 │ │├──┼─────┼───────┼─────────┼──────────┼───────┼─────┤│177 │紀宏儒 │94年11月 │10單位(每單位22,0│10000元 │羅士旻 │21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178 │郭秀霞 │94年12月30日 │4單位(每單位22,00│無 │鄒榮京 │88000元 ││ │ │ │0元)共88,000元, │ │ │ │├──┼─────┼───────┼─────────┼──────────┼───────┼─────┤│179 │王啟禎 │94年5月24日 │50單位(每單位20,│約335,000元 │賴金鑫 │7210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1,056,000元 │ │ │ │├──┼─────┼───────┼─────────┼──────────┼───────┼─────┤│180 │羅烽樑 │94年3月31日 │10單位(每單位20,2│約162000元 │林婉菁 │40400元 ││ │ │ │40元)共202,400元 │ │ │ │├──┼─────┼───────┼─────────┼──────────┼───────┼─────┤│181 │樓海渼 │94年5月 │1單位(每單位22,00│7,000元 │吳惠芳 │15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82 │廉千慧 │93年10月 │14單位(每單位 │有領取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 │22,000元)共約300,│ │ │ ││ │ │ │000元 │ │ │ │├──┼─────┼───────┼─────────┼──────────┼───────┼─────┤│183 │黃進澂 │94年10月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張修銘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84 │曾水發 │94年5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0,24│9000元 │楊亞拿 │1124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 │ │├──┼─────┼───────┼─────────┼──────────┼───────┼─────┤│185 │陳惠琪 │94年7月31日 │5單位(每單位22,00│不詳 │陳永輝 │不詳 ││ │ │ │0元)共110000元 │ │ │ │├──┼─────┼───────┼─────────┼──────────┼───────┼─────┤│186 │陳永輝 │94年9月27日 │6單位(每單位22,00│約21600元 │吳輝煌 │110,400元 ││ │ │ │0元)共132,000元 │ │ │ │├──┼─────┼───────┼─────────┼──────────┼───────┼─────┤│187 │吳輝煌 │94年5月31日 │(每單位20,240、22│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賴素玲 │不詳 ││ │ │ │,000元)共902,500 │ │ │ ││ │ │ │元 │ │ │ │├──┼─────┼───────┼─────────┼──────────┼───────┼─────┤│188 │蘇惠枝 │94年12月30日 │5單位(每單位22,00│不詳 │林峻毅 │不詳 ││ │ │ │0元)共110,000元 │ │(原名林盈村)│ │├──┼─────┼───────┼─────────┼──────────┼───────┼─────┤│189 │陳郁雯 │94年12月30日 │40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 │40元)共809,600元 │ │ │ │├──┼─────┼───────┼─────────┼──────────┼───────┼─────┤│190 │許宗傑 │94年9月 │11單位(每單位22,0│36,000元 │張嘉祐 │20600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10單位│ │ │ ││ │ │ │,220000元)詳如附│ │ │ ││ │ │ │表一之一 │ │ │ │├──┼─────┼───────┼─────────┼──────────┼───────┼─────┤│191 │郭麗敏 │94年3月21日 │56單位,共計 │約100,000元 │李蕙蘭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192 │謝古權 │94年3月12日 │7單位(每單位20,24│69,600元 │洪寶環 │72080元 ││ │ │ │0元)共141,680元 │ │ │ │├──┼─────┼───────┼─────────┼──────────┼───────┼─────┤│193 │鄒彩潤 │94年1月 │45單位,共990000元│約500000元 │梁麗 │490000元 │├──┼─────┼───────┼─────────┼──────────┼───────┼─────┤│194 │蔡金換 │94年3月 │3單位(每單位22,00│40800元 │林秀敏 │25200元 ││ │ │ │0元)共66,000元 │ │ │ │├──┼─────┼───────┼─────────┼──────────┼───────┼─────┤│195 │蔡文萍 │94年3月31日 │107單位(每單位20,│約85400元 │莫顥程 │0000000元 ││ │ │ │240元或22,000元) │ │王啟禎 │ ││ │ │ │共0000000元 │ │謝鼎崑 │ ││ │ │ │ │ │李徽邑 │ ││ │ │ │ │ │賴金鑫 │ │├──┼─────┼───────┼─────────┼──────────┼───────┼─────┤│196 │杜郭錦秀 │94年7月 │5單位(每單位22,00│9200元 │蘇錦秀 │1008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197 │顏良有 │94年5月至12 月│942單位(每單位22,│約2,869,700元 │伍福慶 │00000000元││ │ │ │000元)共20,724,00│ │ │ ││ │ │ │0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0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表一之一 │ │ │ │├──┼─────┼───────┼─────────┼──────────┼───────┼─────┤│198 │楊靜怡 │94年10月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丁○○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199 │羅魏良璧 │94年2月24日 │12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及本金約10│梁麗 │約160000元││ │ │ │40、22,000元)共約│幾萬 │李徽邑 │ ││ │ │ │260000元 │ │謝鼎崑 │ │├──┼─────┼───────┼─────────┼──────────┼───────┼─────┤│200 │林文祥 │93年11月 │2單位(每單位20,24│35000元 │梁雅茹 │5480元 ││ │ │ │0元)共40,480元; │ │ │ │├──┼─────┼───────┼─────────┼──────────┼───────┼─────┤│201 │林棋安 │94年12月 │5單位,共110000元 │無 │林銀春 │110000元 │├──┼─────┼───────┼─────────┼──────────┼───────┼─────┤│202 │林岳民 │94年3月 │5單位(每單位22,00│無 │不詳 │110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203 │陳光隆 │94年3月 │2單位(每單位20,24│24000元 │張簡清欽 │16480元 ││ │ │ │0元)40,48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44000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204 │陳素月 │94年10月27日 │7單位(每單位22,00│6600元 │游美里 │147,400元 ││ │ │ │0元)共154,000元 │ │ │ │├──┼─────┼───────┼─────────┼──────────┼───────┼─────┤│205 │廖梅椿 │94年7月29日 │11單位(每單位22,0│約50000元 │蔡雪美 │19200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206 │洪銓陽 │94年8月15日 │5單位(每單位22,00│7000元 │賴素玲 │103,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207 │江其賢 │94年5月31日 │54單位(每單位22,0│約250,000元 │謝鼎崑 │938,000元 ││ │ │ │00元)共1,188,000 │ │ │ ││ │ │ │元 │ │ │ │├──┼─────┼───────┼─────────┼──────────┼───────┼─────┤│208 │林美香 │94年6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7000元 │謝鼎崑 │15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09 │張江敦美 │94年5月 │3單位(每單位22,00│有領取紅利 │謝鼎崑 │不詳 ││ │ │ │0元)共66,000元 │ │ │ │├──┼─────┼───────┼─────────┼──────────┼───────┼─────┤│210 │羅宇恩 │94年7月30日 │5單位(每單位22,00│不詳 │楊彩鳳 │不詳 ││ │ │ │0元)共110,000元 │ │ │ │├──┼─────┼───────┼─────────┼──────────┼───────┼─────┤│211 │胡存智 │94年1月30日 │20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楊淑慧 │不詳 ││ │ │ │40元)共404,800元 │ │ │ │├──┼─────┼───────┼─────────┼──────────┼───────┼─────┤│212 │李淑惠 │94年5月 │5單位(每單位22,00│約35000元 │謝鼎崑 │75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213 │黃麗珠 │94年2月 │3單位,共60,720元 │48600元 │梁麗 │12120元 │├──┼─────┼───────┼─────────┼──────────┼───────┼─────┤│214 │施品秀 │94年12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廖明忠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15 │黃憶萍 │94年12月底 │80單位(每單位22,0│無 │陳致浩 │0000000元 ││ │ │ │00元)共約0000000 │ │ │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80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一之一 │ │ │ │├──┼─────┼───────┼─────────┼──────────┼───────┼─────┤│216 │單大民 │94年11月 │1單位(每單位22,00│1000元 │王小琪 │2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17 │林瓊蓮 │94年6月 │11單位(每單位22,0│約100000元 │林寶春 │122000元 ││ │ │ │00元)共242000(起│ │ │ ││ │ │ │訴書誤為220,000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218 │劉碧玲 │94年3月 │3單位(每單位22,50│24000元 │洪寶環 │43500元 ││ │ │ │0元)共67,500元 │ │ │ │├──┼─────┼───────┼─────────┼──────────┼───────┼─────┤│219 │鍾幸宜 │94年5月24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約11000元 │何碧宜 │11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20 │張金素 │94年12月30日 │15單位(每單位22,0│無 │主動找李徽邑 │330000元 ││ │ │ │00元)共330,000元 │ │投資 │ │├──┼─────┼───────┼─────────┼──────────┼───────┼─────┤│221 │許昭德 │94年12月31日 │3單位(每單位20,24│49,200元 │謝芫樺 │11520元 ││ │ │ │0元)共60,720元 │ │ │ │├──┼─────┼───────┼─────────┼──────────┼───────┼─────┤│222 │鄭桂杏 │94年6、7月 │1單位(每單位20,24│無 │洪寶環 │2024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 │ │├──┼─────┼───────┼─────────┼──────────┼───────┼─────┤│223 │陳筱婷 │94年8月 │53單位(每單位22,0│275,600元 │林谷翰 │890400元 ││ │ │ │00元)共1,166,000 │ │ │ ││ │ │ │元 │ │ │ │├──┼─────┼───────┼─────────┼──────────┼───────┼─────┤│224 │林峻毅(即│94年8月 │416單位(每單位22,│0000000元 │汪建和 │0000000元 ││ │林盈村) │ │000元)共9,152,000│ │ │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0000000元)詳如附 │ │ │ ││ │ │ │表一之一 │ │ │ │├──┼─────┼───────┼─────────┼──────────┼───────┼─────┤│225 │陳敏青 │94年8月31日 │50單位(每單位22,0│約260000元 │黃宜誼 │84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 │ │├──┼─────┼───────┼─────────┼──────────┼───────┼─────┤│226 │吳浚瑋 │94年12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不詳 │謝沛芳 │不詳 ││ │ │ │0元)共22,000元 │ │ │ │├──┼─────┼───────┼─────────┼──────────┼───────┼─────┤│227 │蔡淑苓 │94年9月30日 │12單位(每單位22,0│約43200元 │郭秀鳳 │220800元 ││ │ │ │00元)共264,000元 │ │梁雅如 │ │├──┼─────┼───────┼─────────┼──────────┼───────┼─────┤│228 │郭秀鳳 │94年9月30日 │14單位(每單位22,0│約51,200元 │賴叔珍 │256800元 ││ │ │ │00元)共308,000元 │ │梁雅如 │ │├──┼─────┼───────┼─────────┼──────────┼───────┼─────┤│229 │賴叔珍 │94年8月31日 │7單位(每單位22,00│約21,600元 │周彩潤 │132400元 ││ │ │ │0元)共154,000元,│ │梁雅如 │ │├──┼─────┼───────┼─────────┼──────────┼───────┼─────┤│230 │陳力心 │94年1月 │15單位(每單位20,2│約64,000元 │賴金鑫 │254000元 ││ │ │ │40、22,000元)共31│ │謝鼎昆 │ ││ │ │ │8,000元 │ │ │ │├──┼─────┼───────┼─────────┼──────────┼───────┼─────┤│231 │林育鴻 │94年11月 │20單位(每單位22,0│約20000元 │李忠憲 │420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232 │陳子涵 │94年8月 │11單位(每單位22,0│約41,480元 │翁婉純 │20052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233 │王忻絨 │94年11月15日 │10單位(每單位22,0│約10000元 │黃俊哲 │21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234 │王永村 │94年4月26日 │50單位(每單位20,2│約132,400元 │黃財賢 │879600元 ││ │ │ │40元)共1,012,000 │ │ │ ││ │ │ │元 │ │ │ │├──┼─────┼───────┼─────────┼──────────┼───────┼─────┤│235 │黃怡萍 │94年9月底 │86單位(每單位22,0│300,0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00元)共1,892,000 │ │ │ ││ │ │ │元 │ │ │ │├──┼─────┼───────┼─────────┼──────────┼───────┼─────┤│236 │林建均 │94年12月19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蔡智賢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37 │賴錦治 │94年10月31日 │11單位(每單位22,0│6600元 │蔡智賢 │235,400元 ││ │ │ │00元)共242,000元 │ │ │ │├──┼─────┼───────┼─────────┼──────────┼───────┼─────┤│238 │譚兆筑 │94年12月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游美里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39 │蔡智賢 │94年9月 │12單位(每單位22,0│15800元 │曾明輝 │248200元 ││ │ │ │00元)共264,000元 │ │ │ │├──┼─────┼───────┼─────────┼──────────┼───────┼─────┤│240 │徐敏娟 │94年3月31日 │236單位(每單位20,│3,421,600元 │何固芳 │00000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8,191,040元(起訴 │ │ │ ││ │ │ │書誤為486單位)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241 │彭明暉 │94年10月底 │100單位(每單位22,│247,400元 │陳禮監 │0000000元 ││ │ │ │000元)共2,200,000│ │ │ ││ │ │ │元 │ │ │ │├──┼─────┼───────┼─────────┼──────────┼───────┼─────┤│242 │陳杏梅 │94年11月底 │12單位(每單位22,0│無 │陳禮監 │264000元 ││ │ │ │00元)共264,000元 │ │ │ │├──┼─────┼───────┼─────────┼──────────┼───────┼─────┤│243 │曾泓凱 │94年9月30日 │106單位(每單位22,│500000元 │曾致堅 │0000000元 ││ │ │ │000元)共2,332,000│ │蔡銘峰 │ ││ │ │ │元 │ │ │ │├──┼─────┼───────┼─────────┼──────────┼───────┼─────┤│244 │徐沛蓁 │94年8月底 │50單位(每單位22,0│130,000元 │郭惠慈 │97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245 │蔡任淑貞 │94年12月6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46 │朱正彬 │94年12月 │10單位(每單位22,0│無 │李美珠 │22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247 │李秋芳 │94年12月29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48 │李美珠 │94年8月1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5200元 │張嘉佑 │16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49 │陳建智 │94年4月 │50單位(每單位22,0│約680000元 │李毓娟 │42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 │ │├──┼─────┼───────┼─────────┼──────────┼───────┼─────┤│250 │李秀芬 │94年12月 │20單位(每單位22,0│無 │李美珠 │440000元 ││ │ │ │00元)共440,000元 │ │ │ │├──┼─────┼───────┼─────────┼──────────┼───────┼─────┤│251 │楊仲康 │94年11月30日 │2單位(每單位22,00│約2000元 │翁素章 │約42000元 ││ │ │ │0元)共44,000元 │ │ │ │├──┼─────┼───────┼─────────┼──────────┼───────┼─────┤│252 │宋文陽 │94年12月底 │60單位(每單位22,0│無 │李忠憲 │1,320,000 ││ │ │ │00元)共1,320,000 │ │ │元 ││ │ │ │元 │ │ │ │├──┼─────┼───────┼─────────┼──────────┼───────┼─────┤│253 │劉騰荃 │95年1月3日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鄧祥敦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54 │陳淑貞 │94年6月14日 │28單位(每單位20,2│約240000元 │黃財賢 │337000元 ││ │ │ │40、22,000元)共57│ │ │ ││ │ │ │7,000元 │ │ │ │├──┼─────┼───────┼─────────┼──────────┼───────┼─────┤│255 │關麗娟 │94年8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5200元 │林愛媛 │16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56 │黃文彬 │94年5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0,24│10990元 │梁雅娟 │925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 │ │├──┼─────┼───────┼─────────┼──────────┼───────┼─────┤│257 │陳心華 │94年7月15日 │10單位(每單位22,0│約70000元 │陳畯森 │15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258 │葛行玫 │94年5月16日 │60單位(每單位20,2│約360000元 │鄭忠花 │925000元 ││ │ │ │40元)共1,285,000 │ │ │ ││ │ │ │元 │ │ │ │├──┼─────┼───────┼─────────┼──────────┼───────┼─────┤│259 │林永森 │94年2月 │30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 │洪寶環 │不詳 ││ │ │ │40、22,000元)共60│ │ │ ││ │ │ │7,200元 │ │ │ │├──┼─────┼───────┼─────────┼──────────┼───────┼─────┤│260 │陳建志 │94年8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3500元 │卓振裕 │185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261 │洪寶環 │94年1月 │22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 │梁麗 │不詳 ││ │ │ │40、22,000元)共48│ │李徽邑 │ ││ │ │ │4,000元 │ │謝鼎崑 │ │├──┼─────┼───────┼─────────┼──────────┼───────┼─────┤│262 │林愛媛 │94年5月24日 │1單位(每單位20,24│5600元 │張月娥 │14640元 ││ │ │ │0元)共20,240元 │ │ │ │├──┼─────┼───────┼─────────┼──────────┼───────┼─────┤│263 │蕭幼英 │94年4月初 │投資單位不詳,共 │150000元 │謝華霖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264 │鄭珮萱 │94年6月 │共0000000元 │0000000元 │謝華霖 │0000000元 │├──┼─────┼───────┼─────────┼──────────┼───────┼─────┤│265 │劉雅婷 │94年6月15日 │共0000000元 │300,000元 │蕭幼英 │0000000元 │├──┼─────┼───────┼─────────┼──────────┼───────┼─────┤│266 │宋劉受珠 │94年4月25日 │46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謝佩華 │不詳 ││ │ │ │40、22,000元)共98│ │ │ ││ │ │ │9,000元 │ │ │ │├──┼─────┼───────┼─────────┼──────────┼───────┼─────┤│267 │林淑娟 │94年5月 │1單位(每單位22,00│有領取紅利 │李來金 │不詳 ││ │ │ │0元)共22,000元 │ │ │ │├──┼─────┼───────┼─────────┼──────────┼───────┼─────┤│268 │張美貞 │94年5月26日 │8單位(每單位20,24│約11200元 │劉懿瑩 │150,720元 ││ │ │ │0元)共161,920元 │ │ │ │├──┼─────┼───────┼─────────┼──────────┼───────┼─────┤│269 │張宸華 │94年10月30日 │5單位(每單位22,00│約1000元 │吳思穎 │1090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270 │張昌平被告│93年10月27日 │投資單位不詳,共計│0000000元 │蔡銘峰 │00000000元││ │⑱ │ │18,455,360元 │ │ │ │├──┼─────┼───────┼─────────┼──────────┼───────┼─────┤│271 │謝華霖被告│93年10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約10000元 │蔡銘峰 │210000元 ││ │㉗ │ │00元)共220,000元 │ │ │ │├──┼─────┼───────┼─────────┼──────────┼───────┼─────┤│272 │邱順嬌 │94年10月初 │5單位(每單位22,00│有領取紅利、推薦獎金│潘自立 │不詳 ││ │ │ │0元)共110,000元 │ │陳倩玉 │ │├──┼─────┼───────┼─────────┼──────────┼───────┼─────┤│273 │王聖裕 │94年6底 │投資單位不詳, │約1000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 │ │ │共0000000元 │ │陳倩玉 │ │├──┼─────┼───────┼─────────┼──────────┼───────┼─────┤│274 │劉素秋 │94年9月30日 │1單位(每單位22,00│3600元 │潘自立 │184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陳倩玉 │ │├──┼─────┼───────┼─────────┼──────────┼───────┼─────┤│275 │范湘怡 │95年1月初 │41單位(每單位22,0│無 │張蕙蘋 │902000元 ││ │ │ │00元)共902,000元 │ │ │ │├──┼─────┼───────┼─────────┼──────────┼───────┼─────┤│276 │謝雅玲 │94年12月初 │106單位(每單位22,│106000元 │張蕙蘋 │0000000元 ││ │ │ │000元)共2,332,000│ │ │ ││ │ │ │元 │ │ │ │├──┼─────┼───────┼─────────┼──────────┼───────┼─────┤│277 │黃麗雲 │94年5月初 │55單位(每單位20,2│不詳 │何佳玲 │不詳 ││ │ │ │40、22,000元),共│ │ │ ││ │ │ │計0000000元 │ │ │ │├──┼─────┼───────┼─────────┼──────────┼───────┼─────┤│278 │洪桂卿 │94年10月 │121單位(每單位22,│435600元 │張蕙蘋 │0000000元 ││ │ │ │000元)共0000000元│ │ │ │├──┼─────┼───────┼─────────┼──────────┼───────┼─────┤│279 │盧泀妡 │沒有加入會員 │92單位(每單位22,0│610100元 │張蕙蘋 │0000000元 ││ │ │ │00元)共2,024,000 │ │ │ ││ │ │ │元 │ │ │ │├──┼─────┼───────┼─────────┼──────────┼───────┼─────┤│280 │梁志強 │沒有加入會員 │38單位(每單位22,0│35000元 │張蕙蘋 │801000元 ││ │ │ │00元)共836,000元 │ │ │ │├──┼─────┼───────┼─────────┼──────────┼───────┼─────┤│281 │邱瑞隆 │94年12月27日 │共0000000元 │無 │潘自立 │0000000元 ││ │ │ │ │ │陳倩玉 │ │├──┼─────┼───────┼─────────┼──────────┼───────┼─────┤│282 │邱玉玲 │94年10月31日 │180單位,共約 │510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陳倩玉 │ │├──┼─────┼───────┼─────────┼──────────┼───────┼─────┤│283 │葉文堂 │94年5月 │共6,677,440元(起 │421,0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 │ │ │訴書誤為0000000元 │ │陳倩玉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284 │黃俊哲 │94年9月29日 │238單位(每單位22,│700000元 │潘自立 │0000000元 ││ │ │ │000元)共0000000元│ │陳倩玉 │ │├──┼─────┼───────┼─────────┼──────────┼───────┼─────┤│285 │康育城 │94年2月底 │5單位,共計108400 │有領取紅利 │潘自立 │不詳 ││ │ │ │元 │ │陳倩玉 │ │├──┼─────┼───────┼─────────┼──────────┼───────┼─────┤│286 │范鈞皓 │94年2月 │83單位(每單位20,2│有領取紅利,領取推薦│潘自立 │不詳 ││ │ │ │40、22,000元)共1,│獎金後全數歸還。 │陳倩玉 │ ││ │ │ │711,600元 │ │ │ │├──┼─────┼───────┼─────────┼──────────┼───────┼─────┤│287 │古志勝 │94年10月31日 │30單位(每單位22,0│36000元 │汪建和 │624000元 ││ │ │ │00元)共660,000元 │ │ │ │├──┼─────┼───────┼─────────┼──────────┼───────┼─────┤│288 │呂蘭若 │94年10月31日 │20單位,共計440000│44000元 │林峻毅 │396000元 ││ │ │ │元 │ │(原名林盈村)│ ││ │ │ │ │ │汪建和 │ │├──┼─────┼───────┼─────────┼──────────┼───────┼─────┤│289 │潘啟豐 │94年4月30日 │50單位共1,012,000 │680000元 │林谷翰 │332000元 ││ │ │ │元 │ │吳孟珊 │ │├──┼─────┼───────┼─────────┼──────────┼───────┼─────┤│290 │古金松 │94年4月11日 │22單位(每單位20,2│136,000元 │汪建和 │309280元 ││ │ │ │40元)共445,280元 │ │古竺立 │ ││ │ │ │ │ │蔡蘇洽簾 │ │├──┼─────┼───────┼─────────┼──────────┼───────┼─────┤│291 │古春蘭 │94年9月30日 │10單位(每單位22,0│36,000元 │汪建和 │184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292 │林婉菁 │93年12月31日 │363單位,共 │約2,617,160元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7,783,600元 │ │王建和 │ │├──┼─────┼───────┼─────────┼──────────┼───────┼─────┤│293 │郭世億 │94年12月31日 │157單位,共 │約1,774,000元 │蔡銘峰 │0000000元 ││ │ │ │3,225,200元 │ │汪建和 │ │├──┼─────┼───────┼─────────┼──────────┼───────┼─────┤│294 │江宗榮 │94年4月25日、4│35單位(每單位20, │464,000元 │蔡銘峰 │244400元 ││ │ │月30日 │240元)共708,400元│ │汪建和 │ │├──┼─────┼───────┼─────────┼──────────┼───────┼─────┤│295 │廖信 │94年4月 │10單位(每單位20,2│無 │自己加入 │220000元 ││ │ │ │40、22,000元)共22│ │台中分公司 │ ││ │ │ │0,000元 │ │ │ │├──┼─────┼───────┼─────────┼──────────┼───────┼─────┤│296 │周佳霖 │94年5月31日 │52單位(每單位22,0│560000元 │曾致堅 │584000元 ││ │ │ │00元)共1,144,000 │ │ │ ││ │ │ │元 │ │ │ │├──┼─────┼───────┼─────────┼──────────┼───────┼─────┤│297 │李怡慧 │94年10月 │50單位(每單位22,0│約180000元 │羅玉旻 │92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298 │陳弘國 │94年10月 │50單位(每單位22,0│180000元 │羅玉旻 │92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299 │趙秀卿 │94年5月26日 │60單位(每單位20,2│約672,000元 │陳珊珊 │0000000元 ││ │ │ │40元)共1,214,400 │ │ │ ││ │ │ │元 │ │ │ │├──┼─────┼───────┼─────────┼──────────┼───────┼─────┤│300 │李泰毅 │94年9月30日 │10單位,共220000元│21,000元 │王建登 │199000元 │├──┼─────┼───────┼─────────┼──────────┼───────┼─────┤│301 │周仕堂 │94年10月31日 │55單位,共0000000 │121,000元, │王建登 │0000000元 ││ │ │ │元 │ │ │ │├──┼─────┼───────┼─────────┼──────────┼───────┼─────┤│302 │賴育延 │94年10月31日 │45單位,共990000元│99000元 │周佳霖 │891000元 │├──┼─────┼───────┼─────────┼──────────┼───────┼─────┤│303 │黃雅羚 │94年10月31日 │50單位,共0000000 │110000元 │曾致堅 │990000元 ││ │ │ │元 │ │ │ │├──┼─────┼───────┼─────────┼──────────┼───────┼─────┤│304 │何志元 │94年7月31日 │25單位(每單位22,0│150000元 │王建登 │400000元 ││ │ │ │00元)共550,000元 │ │ │ │├──┼─────┼───────┼─────────┼──────────┼───────┼─────┤│305 │王建登 │94年5月 │242單位(每單位22,│0000000元 │曾致堅 │0000000元 ││ │ │ │000元)共5,324,000│ │ │ ││ │ │ │元 │ │ │ │├──┼─────┼───────┼─────────┼──────────┼───────┼─────┤│306 │范文齊 │94年3月 │10單位(每單位20,2│120000元 │羅玉旻 │82400元 ││ │ │ │40元)共202,400元 │ │ │ │├──┼─────┼───────┼─────────┼──────────┼───────┼─────┤│307 │廖莉榛 │94年5月 │投資單位不詳,共 │400000元 │曾致堅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308 │張珮甄 │94年5月31日 │23單位(每單位22,0│240000元 │曾致堅 │266000元 ││ │ │ │00元),共計506000│ │ │ ││ │ │ │元(起訴書誤為506,│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309 │鄭婷尹 │94年4月30日 │25單位共580000元 │340000元 │林谷翰 │240000元 ││ │ │ │ │ │吳孟珊 │ │├──┼─────┼───────┼─────────┼──────────┼───────┼─────┤│310 │羅玉旻 │94年2月28日 │5單位(每單位22,00│83,800元 │蔡銘峰 │262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311 │徐勝彥 │ │150單位,共計 │0000000元 │羅玉旻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312 │賴玟銨 │94年8月31日 │30單位(每單位22,0│156,000元 │林峻毅 │504,000元 ││ │ │ │00元)共660,000元 │ │ │ │├──┼─────┼───────┼─────────┼──────────┼───────┼─────┤│313 │邱菊廷 │94年7月11日 │10單位(每單位22,0│約70000元 │劉古權 │15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劉懿瑩 │ │├──┼─────┼───────┼─────────┼──────────┼───────┼─────┤│314 │楊陳仲仙 │94年8月22日 │9單位(每單位22,00│約46,800元 │劉懿瑩 │151,200元 ││ │ │ │0元)共198,000元 │ │ │ │├──┼─────┼───────┼─────────┼──────────┼───────┼─────┤│315 │尤碧鑾 │94年5月31日 │156單位(每單位20,│約100多萬 │梁麗 │約0000000 ││ │ │ │240、22,000元)共 │ │李徽邑 │元 ││ │ │ │3,342,000元 │ │謝鼎崑 │ │├──┼─────┼───────┼─────────┼──────────┼───────┼─────┤│316 │王賴妙美 │94年9月21日 │17單位(每單位22,0│約18,200元 │梁麗 │355,800元 ││ │ │ │00元)共374,000元 │ │李徽邑 │ ││ │ │ │ │ │謝鼎崑 │ │├──┼─────┼───────┼─────────┼──────────┼───────┼─────┤│317 │羅麗技 │94年11月 │7單位,共計154,000│4000元 │羅魏良璧 │150000元 ││ │ │ │元 │ │ │ │├──┼─────┼───────┼─────────┼──────────┼───────┼─────┤│318 │梁來玉 │94年10月31日 │1單位(每單位22,00│2200元 │林峻毅 │198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原名林盈村)│ ││ │ │ │ │ │汪建和 │ │├──┼─────┼───────┼─────────┼──────────┼───────┼─────┤│319 │徐國螢 │94年7月 │27單位(每單位22,0│約119,000元 │劉懿瑩 │475000元 ││ │ │ │00元)共594,000元 │ │ │ │├──┼─────┼───────┼─────────┼──────────┼───────┼─────┤│320 │賴來足 │94年6月 │16單位(每單位22,0│約96,000元 │劉懿瑩 │256000元 ││ │ │ │00元)共352,000元 │ │ │ ││ │ │ │(起訴書誤為26單位│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321 │蔡宜芝 │94年7月31日 │109單位(每單位22,│約763,000元 │謝沛芳 │0000000元 ││ │ │ │000元)共2,398,000│ │ │ ││ │ │ │元 │ │ │ │├──┼─────┼───────┼─────────┼──────────┼───────┼─────┤│322 │劉懿瑩 │94年4月 │6單位(每單位20,24│40,800元 │郭麗敏 │80400元 ││ │ │ │0元)共121,200元 │ │ │ │├──┼─────┼───────┼─────────┼──────────┼───────┼─────┤│323 │葉欽炎 │94年5月底 │14單位(每單位22,0│約138,600元 │梁麗 │127800元 ││ │ │ │00元)共約266,400 │ │李徽邑 │ ││ │ │ │元 │ │謝鼎崑 │ │├──┼─────┼───────┼─────────┼──────────┼───────┼─────┤│324 │曾芳怡 │94年11月20日 │99單位(每單位22,0│約77000元 │謝沛芳 │0000000元 ││ │ │ │00元)共0000000元 │ │ │ │├──┼─────┼───────┼─────────┼──────────┼───────┼─────┤│325 │陳致浩 │94年10月31日 │102單位(每單位22,│222200元 │謝沛芳 │0000000元 ││ │ │ │000元)共2,244,000│ │ │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101單位)詳如附表 │ │ │ ││ │ │ │一之一 │ │ │ │├──┼─────┼───────┼─────────┼──────────┼───────┼─────┤│326 │陳淑鳳 │94年8月31日 │44單位(每單位22,0│約140000元 │楊瑞祥 │828000元 ││ │ │ │00元)共968,000元 │ │曾致堅 │ ││ │ │ │(起訴書誤為880000│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327 │徐禎鴻 │94年12月19日 │65單位(每單位22,0│無 │陳珊珊 │1,430,000 ││ │ │ │00元)共1,430,000 │ │ │元 ││ │ │ │元 │ │ │ │├──┼─────┼───────┼─────────┼──────────┼───────┼─────┤│328 │張荔荔 │94年12月31日 │77單位(每單位20,2│約1,204,000元 │張昌平 │354480元 ││ │ │ │40元)共1,558,480 │ │蔡銘峰 │ ││ │ │ │元 │ │ │ │├──┼─────┼───────┼─────────┼──────────┼───────┼─────┤│329 │劉峰佳 │94年5月31日 │54單位(每單位20,2│約604,800元 │張荔荔 │488160元 ││ │ │ │40元)共1,092,960 │ │ │ ││ │ │ │元 │ │ │ │├──┼─────┼───────┼─────────┼──────────┼───────┼─────┤│330 │陳偉民 │94年6月 │共600000元 │無 │陳琦樑 │600000元 ││ │ │ │ │ │蘇浩偉 │ │├──┼─────┼───────┼─────────┼──────────┼───────┼─────┤│331 │廖明良 │94年3月31日 │100單位(每單位22,│約700000元 │廖明忠 │0000000元 ││ │ │ │240元)共2,200,000│ │ │ ││ │ │ │元 │ │ │ │├──┼─────┼───────┼─────────┼──────────┼───────┼─────┤│332 │林寶春 │94年4月30日 │234單位(每單位20,│2,014,400元 │梁麗 │00000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4,933,280元 │ │ │ │├──┼─────┼───────┼─────────┼──────────┼───────┼─────┤│333 │朱文一 │94年9月初 │7單位(其中5單位,│2200元 │曾秀葉 │161,800元 ││ │ │ │每單位24,000元、另│ │ │ ││ │ │ │2單位,每單位22, │ │ │ ││ │ │ │000元)共164,000元│ │ │ │├──┼─────┼───────┼─────────┼──────────┼───────┼─────┤│334 │粘雅涵 │94年3月29日 │120單位(每單位20,│約0000000元 │陳珊珊 │484800元 ││ │ │ │240元)共2,428,800│ │ │ ││ │ │ │元 │ │ │ │├──┼─────┼───────┼─────────┼──────────┼───────┼─────┤│335 │林慧菊 │94年4月29日 │100單位(每單位20,│940000元 │陳珊珊 │1,172,000 ││ │ │ │240、22,000元)共 │ │汪建和 │元 ││ │ │ │2,112,000元 │ │ │ │├──┼─────┼───────┼─────────┼──────────┼───────┼─────┤│336 │吳佩珊 │94年9月 │88單位(每單位22,0│約260000元 │林谷翰 │0000000元 ││ │ │ │00元)共1,936,000 │ │ │ ││ │ │ │元 │ │ │ │├──┼─────┼───────┼─────────┼──────────┼───────┼─────┤│337 │許秀怡 │94年12月 │34單位(每單位22,0│約34,000元 │自己加入 │714,000元 ││ │ │ │00元)共748,000元 │ │台中分公司 │ │├──┼─────┼───────┼─────────┼──────────┼───────┼─────┤│338 │張高誌 │94年7月25日 │50單位(每單位22,0│約260000元 │陳珊珊 │84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339 │許秋蟬 │95年1月14日 │10單位(每單位22,0│無 │林婉菁 │220,000元 ││ │ │ │00元)共220,000元 │ │ │ │├──┼─────┼───────┼─────────┼──────────┼───────┼─────┤│340 │施文潔 │94年8月 │27單位(每單位22,0│約110000元 │林谷翰 │484000元 ││ │ │ │00元)共594,000元 │ │ │ │├──┼─────┼───────┼─────────┼──────────┼───────┼─────┤│341 │蕭予宸 │94年7月 │52單位(每單位22,0│無 │王藍裕 │0000000元 ││ │ │ │00元)共1,144,000 │ │ │ ││ │ │ │元 │ │ │ │├──┼─────┼───────┼─────────┼──────────┼───────┼─────┤│342 │曾淑惠 │94年5月31日 │50單位(每單位20,2│約560000元 │吳文聖 │452000元 ││ │ │ │40元)共1,012,000 │ │王勇文 │ ││ │ │ │元 │ │ │ │├──┼─────┼───────┼─────────┼──────────┼───────┼─────┤│343 │梁素娟 │94年7月 │475單位(每單位22,│約0000000元 │梁雅茹 │0000000元 ││ │ │ │000元)總共10,450,│ │謝鼎崑 │ ││ │ │ │000元 │ │ │ │├──┼─────┼───────┼─────────┼──────────┼───────┼─────┤│344 │李惠蘭 │94年3月 │175單位(每單位20,│0000000元 │梁雅茹 │00000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謝鼎崑 │ ││ │ │ │3,659,920元 │ │ │ │├──┼─────┼───────┼─────────┼──────────┼───────┼─────┤│345 │梁葉妹 │94年6月 │7單位(每單位22,00│50000元 │羅魏良壁 │104000元 ││ │ │ │0元)共154,000元 │ │ │ │├──┼─────┼───────┼─────────┼──────────┼───────┼─────┤│346 │謝沛芳 │94年5月31日 │71單位(每單位20,2│約795,200元 │謝華霖 │641,840元 ││ │ │ │40元)共1,437,040 │ │張昌平 │ ││ │ │ │元 │ │ │ │├──┼─────┼───────┼─────────┼──────────┼───────┼─────┤│347 │劉黃月春 │94年12月30日 │209單位(每單位20,│有領取紅利及獎金 │梁麗 │不詳 ││ │ │ │240、22,000元)共 │ │李徽邑 │ ││ │ │ │約0000000元 │ │謝鼎崑 │ │├──┼─────┼───────┼─────────┼──────────┼───────┼─────┤│348 │莊瑪麗 │94年7月31日 │5單位(每單位22,00│約29,600元 │吳林秀敏 │80400元 ││ │ │ │0元)共110,000元 │ │ │ │├──┼─────┼───────┼─────────┼──────────┼───────┼─────┤│349 │陳金華 │94年11月28日 │39單位,共計858000│無 │曾致堅 │858000元 ││ │ │ │元(每單位22,000 │ │ │ ││ │ │ │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85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一之一 │ │ │ │├──┼─────┼───────┼─────────┼──────────┼───────┼─────┤│350 │陳怡靜 │94年7月31日 │50單位(每單位22,0│約350000元 │羅玉旻 │750000元 ││ │ │ │00元)共1,100,000 │ │ │ ││ │ │ │元。 │ │ │ │├──┼─────┼───────┼─────────┼──────────┼───────┼─────┤│351 │詹昌玶 │94年8月底 │414單位(每單位22,│約0000000元 │王藍裕 │0000000元 ││ │ │ │000元)共9,108,000│ │ │ ││ │ │ │元 │ │ │ │├──┼─────┼───────┼─────────┼──────────┼───────┼─────┤│352 │邱意純 │94年11月30日 │28單位(每單位22,0│約28,000元 │王藍裕 │588,000元 ││ │ │ │00元)共616,000元 │ │ │ │├──┼─────┼───────┼─────────┼──────────┼───────┼─────┤│353 │刁瑞銘 │94年9月 │69單位(每單位22,0│約200000元 │王藍裕 │0000000元 ││ │ │ │00元)共約1,418,00│ │ │ ││ │ │ │0元 │ │ │ │├──┼─────┼───────┼─────────┼──────────┼───────┼─────┤│354 │蔣彩萍 │94年11月 │63單位(每單位22,0│約138,600元 │王藍裕 │0000000元 ││ │ │ │00元)共約1,507,00│ │ │ ││ │ │ │0元 │ │ │ │├──┼─────┼───────┼─────────┼──────────┼───────┼─────┤│355 │潘靜怡 │94年2月底 │45單位(每單位20,2│約855,000元 │張昌平 │55,800 元 ││ │ │ │40元)共910800元 │ │ │ │├──┼─────┼───────┼─────────┼──────────┼───────┼─────┤│356 │張蕙蘋 │94年4月 │162單位(每單位20,│1,587,600元 │謝華霖 │0000000元 ││ │ │ │240、22,000元)共 │ │ │ ││ │ │ │3,347,520元 │ │ │ │├──┼─────┼───────┼─────────┼──────────┼───────┼─────┤│357 │王勇文 │94年3月31日 │609單位(每單位22,│有領取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 │000元)共00000000 │ │ │ ││ │ │ │元 │ │ │ │├──┼─────┼───────┼─────────┼──────────┼───────┼─────┤│358 │李清福 │94年12月30日 │89單位(每單位22,0│無 │石中倫 │0000000元 ││ │ │ │00元)共1,958,000 │ │林哲玄 │ ││ │ │ │元(起訴書誤為99單│ │ │ ││ │ │ │位)詳如附表一之一│ │ │ │├──┼─────┼───────┼─────────┼──────────┼───────┼─────┤│359 │林哲玄 │不詳 │150單位,共0000000│有領取紅利 │石忠倫 │不詳 ││ │ │ │元 │ │ │ │├──┼─────┼───────┼─────────┼──────────┼───────┼─────┤│360 │李徽邑 │93年底 │10單位,共計220000│不詳 │卓振裕 │不詳 ││ │ │ │元 │ │ │ │├──┼─────┼───────┼─────────┼──────────┼───────┼─────┤│361 │王啟禎 │不詳 │332單位,共計 │0000000元 │賴金鑫 │0000000元 ││ │ │ │0000000元 │ │ │ │├──┼─────┼───────┼─────────┼──────────┼───────┼─────┤│362 │黃財賢 │不詳 │30單位,共660000元│不詳 │不詳 │不詳 │├──┼─────┼───────┼─────────┼──────────┼───────┼─────┤│363 │陳倩玉 │93年10月 │約200單位,投資金 │不詳 │張簡清欽 │不詳 ││ │ │ │額不詳(起訴書誤為│ │卓振裕 │ ││ │ │ │454單位,0000000元│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364 │徐擁珵 │不詳 │5單位,共101200元 │0000000元 │不詳 │0元 │├──┼─────┼───────┼─────────┼──────────┼───────┼─────┤│365 │陳禮監 │93年10月 │106單位,投資金額 │有領取推薦獎金 │潘自立 │不詳 ││ │ │ │不詳(起訴書誤為 │ │ │ ││ │ │ │135單位,0000000元│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366 │謝茹茵 │94年7、8月間 │1單位,共計22000元│約7000元 │蔡銘峰 │15000元 │├──┼─────┼───────┼─────────┼──────────┼───────┼─────┤│367 │陳岱偉 │不詳 │1單位,共22000元 │有領取紅利 │梁雅茹 │不詳 │├──┼─────┼───────┼─────────┼──────────┼───────┼─────┤│368 │陳琦樑 │93年10月間 │10單位,共計220000│不詳 │蘇浩偉 │不詳 ││ │ │ │元 │ │ │ │├──┼─────┼───────┼─────────┼──────────┼───────┼─────┤│369 │張育民 │不詳 │50單位,共計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0000000元 │ │ │ │├──┼─────┼───────┼─────────┼──────────┼───────┼─────┤│370 │陳偉倫 │不詳 │10單位,共計220000│不詳 │不詳 │不詳 ││ │ │ │元 │ │ │ │├──┼─────┼───────┼─────────┼──────────┼───────┼─────┤│371 │王酋錦 │94年11月 │1單位(每單位22,00│無 │蔡銘峰 │22000元 ││ │ │ │0元)共22,000元 │ │ │ │├──┼─────┼───────┼─────────┼──────────┼───────┼─────┤│372 │蘇浩偉 │93年11月間 │160單位,共計 │約100000元 │蔡銘峰 │約0000000 ││ │ │ │0000000元 │ │ │元 │├──┼─────┼───────┼─────────┼──────────┼───────┼─────┤│373 │汪建和 │93年11月 │30單位,共計660000│約0000000元 │張簡清欽 │0元 ││ │ │ │元 │ │ │ │├──┼─────┼───────┼─────────┼──────────┼───────┼─────┤│374 │吳美娟 │不詳 │1單位,22000元 │有領取紅利 │卓振裕 │不詳 │├──┼─────┼───────┼─────────┼──────────┼───────┼─────┤│375 │王玉菁 │不詳 │50單位,投資金額不│有領取推薦獎金 │曾致堅 │不詳 ││ │ │ │詳(起訴書誤為800 │ │ │ ││ │ │ │單位,00000000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小結│ │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 │000000000 ││ │ │ │ │ │ │元 │└──┴─────┴───────┴─────────┴──────────┴───────┴─────┘附表一之一┌──┬─────┬───────┬─────────┬────────────────────────┐│編號│姓名 │起訴書所載投資│投資人於警詢筆錄表│ 本院判斷 ││ │ │單位及金額 │示之投資單位及金額│ │├──┼─────┼───────┼─────────┼────────────────────────┤│ 1 │陳嘉嫻 │67單位, │67單位,共0000000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元,臺中市警察局刑│ ÷67=22044.77611,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案偵查卷宗調查筆錄│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卷㈠P1-7 │二、又若依投資人陳述之67單位計算,以67單位×2200││ │ │ │ │ 0元=000000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 │ │ │ │ 相符,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29 │林佩亭 │62單位, │62單位,共137萬元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62=22096.77419,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㈠│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p300-311 │二、又若依投資人陳述之62單位計算,以62單位×2200││ │ │ │ │ 0 元=0000000元,或62單位×20240元=0000000 ││ │ │ │ │ 元,兩者相較,前者(每單位22000元)較接近投 ││ │ │ │ │ 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較為可採。是投資人陳述││ │ │ │ │ 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亦有誤。│├──┼─────┼───────┼─────────┼────────────────────────┤│ 32 │王宜祥 │31單位, │我本人名義7單位共 │一、依投資人陳述共投資「32」單位計算,(其中7單 ││ │ │674080元 │141680元,另以其他│ 位,每一單位20240元,共計141680元;另25單位 ││ │ │ │名義投資共有:⒈李 │ ,每一單位22000元,共計550000元。以上合計 ││ │ │ │梓婕投資1單位22000│ 69168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元⒉王宜平投資1單 │ ,是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位22000元⒊陳宥潔 │ ││ │ │ │投資21單位444400元│ ││ │ │ │⒋蔡嘉慶投資2個單 │ ││ │ │ │位44000元。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㈠│ ││ │ │ │p329-338 │ │├──┼─────┼───────┼─────────┼────────────────────────┤│ 34 │李素娥 │12單位,233200│投資人表示投資每單│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233200÷││ │ │元 │位22000元,共23320│ 12=19433.333333,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0元。 │ 格(20 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2000元,則以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㈠│ 12單位×22000元=264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p347-354 │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36 │徐永林 │405單位, │94年5月份 (每單位 │一、依投資人之陳述,共計投資「450」單位(其中2單││ │ │0000000元 │20,240元)投資2單位│ 位,每單位20240元,另403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 │共40,480元 (以我名│ ),投資總金額共計0000000元。計算式如下: ││ │ │ │義投資1單位共20,24│ 2單位×20240元=40480元,403單位×22000元= ││ │ │ │0元; 洪玲英1單位共│ 0000000元。40480+0000000元=0000000元。是起 ││ │ │ │20240元);6 月份每 │ 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均有誤。 ││ │ │ │單位22,000元)我以 │ ││ │ │ │陳秀梅名義投資1單 │ ││ │ │ │位22,OOO元;7 月份 │ ││ │ │ │(每單位22,000元)投│ ││ │ │ │資104單位共2,288,O│ ││ │ │ │O0元 (以我名義4單 │ ││ │ │ │位88,000元; 以黃政│ ││ │ │ │鴻名羲25單位550,OO│ ││ │ │ │0元; 以林於萬名義 │ ││ │ │ │25單位550,000元;以│ ││ │ │ │黃明田名義25單位55│ ││ │ │ │0,000元;以洪琡閔名│ ││ │ │ │義25單位550,000元 │ ││ │ │ │)8 月份投資15單位(│ ││ │ │ │以洪琡閔名義投資5 │ ││ │ │ │單位llO,000元; 以 │ ││ │ │ │陳姿仔名義投資10單│ ││ │ │ │位220,000元);9 月 │ ││ │ │ │份 (每單位22,000元│ ││ │ │ │)投資85單位共1870,│ ││ │ │ │000元 (以黃政鴻名 │ ││ │ │ │義25單位550,000元 │ ││ │ │ │;以林於萬名義5單 │ ││ │ │ │位llO,000元; 以黃 │ ││ │ │ │明田名義20單位440,│ ││ │ │ │000元;以洪琡閔名義│ ││ │ │ │20單位440,000元; │ ││ │ │ │以林域生名義2單位 │ ││ │ │ │220,000元; 以洪李 │ ││ │ │ │尖名義5單位110,000│ ││ │ │ │元);11月份 (每單位│ ││ │ │ │22,000元)我以【久 │ ││ │ │ │揚有限公司】投資10│ ││ │ │ │單位220,000元;12月│ ││ │ │ │份(每單位22,000元 │ ││ │ │ │)投資188單位4136, │ ││ │ │ │000元 (以洪玲英名 │ ││ │ │ │義4單位88,000元;以│ ││ │ │ │陳秀梅名義4單位88,│ ││ │ │ │000元;以劉桂伶名義│ ││ │ │ │7單位154,000元; 以│ ││ │ │ │林仕強名義2單位440│ ││ │ │ │00元; 以劉賴春枝名│ ││ │ │ │義43單位946,OOO元;│ ││ │ │ │以傅志正名義24單位│ ││ │ │ │528,000元; 以蔡明 │ ││ │ │ │瑞名義24單位528000│ ││ │ │ │元; 以邱羚翔名義20│ ││ │ │ │單位440,000元; 以 │ ││ │ │ │陳傑名義20單位440,│ ││ │ │ │000元; 以梁雖名義 │ ││ │ │ │20單位440,000元;以│ ││ │ │ │廖鐘名義20單位440,│ ││ │ │ │OOO元)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㈠│ ││ │ │ │p368-396 │ │├──┼─────┼───────┼─────────┼────────────────────────┤│ 50 │吳舜 │24單位, │24單位(每單位220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496000÷││ │ │496000元 │0元)共49萬6千元 │ 24=20666.00000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 │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24單位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㈠│ ,則24單位×22000元=52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 ││ │ │ │p570-585 │ 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 。 │├──┼─────┼───────┼─────────┼────────────────────────┤│ 51 │劉恙 │5單位, │5單位(每單位22,0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120000÷││ │ │120000元 │0元)共120000元。 │ 5=240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5單位,││ │ │ │p1-5 │ 則5單位×22000元=11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54 │簡月薰 │20單位,440000│我以自已名義20單位│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80」單位 ││ │ │元 │(每單位22,000元)│,則24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以姪子名義60單位│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亦均有誤││ │ │ │共132萬多元。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25-32 │ │├──┼─────┼───────┼─────────┼────────────────────────┤│ 56 │柯麗珍 │44單位,88816 │44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8816元÷││ │ │元 │00元)共2888,160元│ 44=200.0000000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 │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44單位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則44單位×22000元=96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 ││ │ │ │p48-58 │ 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 。 │├──┼─────┼───────┼─────────┼────────────────────────┤│ 57 │廖紀現 │17單位,374000│17單位(每單位22, │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12」單位 ││ │ │元 │000元)共374,000元│,則12單位×22000元=264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我投資1單位,我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先生廖鴻杉10單位、│ ││ │ │ │廖李占1單位)。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60-64 │ │├──┼─────┼───────┼─────────┼────────────────────────┤│ 58 │吳念娥 │106單位, │合約是106單位(每 │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106單位,則││ │ │0000000元 │單位22,000元)共 │106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 ││ │ │ │226萬6千元。 │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66-79 │ │├──┼─────┼───────┼─────────┼────────────────────────┤│ 63 │林上筑 │86單位, │91單位(每單位22,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000元)投資總金額 │ 元÷86=22011.6279,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共189萬3千元。 │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91」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單位,則91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 │ │ │p107-138 │ 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 │ │ │ │ 記載均有誤。 │├──┼─────┼───────┼─────────┼────────────────────────┤│ 76 │林宴君 │5單位,106480 │11單位(每單位22,0│一、以投資人陳述之投資11單位計算,則106480÷11=││ │ │元 │00元)共106,480元 │ 9680元,不符本案每單位20240元或22000元。是投││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 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偵查卷宗調查筆錄卷│二、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106480元││ │ │ │㈡p300-3 05 │ ÷5=21296,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 │ │ │ │ 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 │三、又據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起訴書所載投資 ││ │ │ │ │ 5單位,以5單位×22000元=11000元較接近投資人││ │ │ │ │ 所陳述之投資總額即106480元,是起訴書所載投資││ │ │ │ │ 總額有誤。 │├──┼─────┼───────┼─────────┼────────────────────────┤│ 77 │章仁郁 │26單位,622000│26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622000元││ │ │元 │00元)共622,000元 │ ÷26=23923.07692,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 │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26單位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述26單位×22000元=57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 ││ │ │ │p307-313 │ 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記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 。 │├──┼─────┼───────┼─────────┼────────────────────────┤│ 79 │廖方興 │103單位, │103單位(每單位22,│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000元)共2,266,000│ 元÷103=22679.61165,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 │ │ │元。 │ 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103單位││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則103單位×22000元=0000000元,與投資人陳 ││ │ │ │p323-330 │ 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 │ │ │ │ 載有誤。 │├──┼─────┼───────┼─────────┼────────────────────────┤│ 82 │吳林秀敏 │300單位, │338單位(每單位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240、22,000元)共 │ 元÷300=21598.133333,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 ││ │ │ │6,479,440元93年 │ 位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12月(每單位20,240│二、依投資人之陳述,共投資「338」單位,投資金額 ││ │ │ │ 元)以本人名義投 │ 共計0000000元(其中每單位20240元者,共56單位││ │ │ │資1單位20,240元、 │ ,計0000000元;另每單位22000元者,共282單位 ││ │ │ │以吳怡靜名義投資1 │ ,計0000000元)。 ││ │ │ │單位20,240元、以李│三、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 │ │ │麗鈴名義投資5單位 │ 單位及金額亦均有誤。 ││ │ │ │101,200元94年1月│ ││ │ │ │以尤瑞儀名義投資1 │ ││ │ │ │單位20,240元、以張│ ││ │ │ │景盛名義投資1單位 │ ││ │ │ │200,240元、以吳怡 │ ││ │ │ │靜名義投資4單位809│ ││ │ │ │60元、以吳貴隆名義│ ││ │ │ │投資1單位20,240元 │ ││ │ │ │94年2月以張家誠 │ ││ │ │ │名義投資1單位20,24│ ││ │ │ │0元94年3月以陳進│ ││ │ │ │益名義投資1單位共 │ ││ │ │ │20,240元、以林美枝│ ││ │ │ │名義投資1單位共20,│ ││ │ │ │240元、以張勝蘭名 │ ││ │ │ │義投資5單位101,200│ ││ │ │ │ 元94年5月以李陳│ ││ │ │ │月名義投資20單位 │ ││ │ │ │104,800元、以張景 │ ││ │ │ │盛名義投資5單位101│ ││ │ │ │,200元、以吳貴隆名│ ││ │ │ │義投資5單位101,200│ ││ │ │ │ 元、以我本人名義 │ ││ │ │ │投資4單位80,960元 │ ││ │ │ │94年6月(每單位 │ ││ │ │ │變為22,000元)以 │ ││ │ │ │陳林媛名義投資5單 │ ││ │ │ │位110,000元、94 │ ││ │ │ │年7月以林奇主名義 │ ││ │ │ │投資1單位22, 000元│ ││ │ │ │、以陳林媛名義投資│ ││ │ │ │5單位共110,OOO元│ ││ │ │ │94年8月以陳林媛名 │ ││ │ │ │義投資7單位54,OOO │ ││ │ │ │元、以李陳月名義投│ ││ │ │ │資5單位110,000元、│ ││ │ │ │以張勝蘭名義投資5 │ ││ │ │ │單位共II0, 000元│ ││ │ │ │94年9月以陳惠音名 │ ││ │ │ │義投資50單位1,100,│ ││ │ │ │000元、以李淑敏名 │ ││ │ │ │義投資50單位1,l00,│ ││ │ │ │000元、以尤瑞儀名 │ ││ │ │ │義投資4單位88,000 │ ││ │ │ │元、以本人人名義投│ ││ │ │ │資5單位共110,000元│ ││ │ │ │94年10月以朱新丁│ ││ │ │ │名義投125單位550, │ ││ │ │ │000元、以唐淑娟名 │ ││ │ │ │義投資25單位550,00│ ││ │ │ │0元、以詹蝦名義投 │ ││ │ │ │資45單位990,000元 │ ││ │ │ │94年11月以朱新丁│ ││ │ │ │義投資25單位550,OO│ ││ │ │ │O元、以唐淑娟名義 │ ││ │ │ │投資25單位550,O0O │ ││ │ │ │元。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346-368 │ │├──┼─────┼───────┼─────────┼────────────────────────┤│ 87 │張逸豪 │21單位,250000│11單位(每單位22, │一、起訴書指投資人共投資21單位,若以每單位20240 ││ │ │元 │000、20,240元)共 │ 元計算,則以21單位×20240元=425040元,與起 ││ │ │ │約25萬元。 │ 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不符,反之,若以每單位22000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元計算,則21單位×22000元462000元,亦與起訴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書所載投資金額相去甚遠。 ││ │ │ │p403-412 │二、若依投資人陳述11單位,以每單位22000元計算, ││ │ │ │ │ 則11單位×22000元=242000元較接近投資人陳述 ││ │ │ │ │ 之投資金額。是以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較││ │ │ │ │ 為可採。 │├──┼─────┼───────┼─────────┼────────────────────────┤│ 89 │蔡端惠 │25單位,303600│15單位(每單位20,2│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303600元││ │ │元 │40元)共303,600元 │ ÷25=12144,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 │ │ │本人名義5單位、以 │ 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其父蔡學文名義投資│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0240元,共計投資「15」 ││ │ │ │5單位及其母蔡謝慎 │ 單位,則15單位×20240元=303600元,與投資人 ││ │ │ │名義投資5單位。 │ 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是起訴書投資單位及││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425-433 │ │├──┼─────┼───────┼─────────┼────────────────────────┤│ 93 │段安麗 │16單位,350000│16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350000元││ │ │元 │00元)共352,000元 │ ÷16=21875,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 ││ │ │ │以本人及其母段張春│ 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妹和其父段宗順名義│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16單位 ││ │ │ │投資。 │ ,則16單位×22000元=352000元,與投資人陳述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有誤。 ││ │ │ │p457-464 │ │├──┼─────┼───────┼─────────┼────────────────────────┤│ 96 │蘇夷之 │118單位, │118單位(每單位20,│一、投資人先前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陳述明確,││ │ │0000000元 │240元)共260萬元,│ 反觀其後改稱共投資130單位,其投資單位及每單 ││ │ │ │以本人及其友胡建基│ 位價格不明,是以先前陳述可採。 ││ │ │ │、梁新生、李嘉珮和│二、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 │其女胡惟思、其妹蘇│ ÷118=22033.8983,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 ││ │ │ │夷棻名義投資;後改│ 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稱130單位。 │三、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則以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118單位×2024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㈡│ ││ │ │ │p480-490 │ │├──┼─────┼───────┼─────────┼────────────────────────┤│ 102│黃億萍 │29單位,657576│29單位(每單位20,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657576÷││ │ │元 │240元)共657576元 │ 29=22675.03448,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 ││ │ │ │(含貸款利息)。 │ (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則以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 29單位×20240元=58696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p8-13 │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103│鄭秀卿 │32單位,646400│32單位(每單位20,2│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646400÷││ │ │元 │40元)共646400元。│ 32=202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則以 ││ │ │ │p17-22 │ 32單位×20240元=64768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 │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104│羅婉毓 │6單位,128400 │6單位(每單位22,0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128400÷││ │ │元 │0元)共128,400元。│ 6=214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2000元,則以 ││ │ │ │p24-30 │ 6單位×22000元=13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 │ │ │ │ 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105│杜伊雯 │17單位,359920│17單位(每單位20,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359920÷││ │ │元 │240元)共約35萬元 │ 17=21171.7647,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 │ │ │8單位161,920元 │ 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9單位共198,000元│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則以 ││ │ │ │。 │ 17單位×20240元=34408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 ││ │ │ │p33-38 │ │├──┼─────┼───────┼─────────┼────────────────────────┤│ 130│吳春珠 │33單位,704880│33單位(每單位20,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704880÷││ │ │元 │240、22,000元)共 │ 33=2136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806,080元。 │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表示每單位是22000元或20240元,共計投││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 資33單位,則33單位×20240元=667920元或33單 ││ │ │ │p259-279 │ 位×22000元=726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 ││ │ │ │ │ 位較接近其陳述之投資總額。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 │ │ │ │ 記載有誤。 │├──┼─────┼───────┼─────────┼────────────────────────┤│ 141│賴萬枝 │5單位,102000 │5單位(每單位20,24│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102000÷││ │ │元 │0元)共102,000元。│ 5 =20400,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㈢│二、惟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則以 ││ │ │ │p370-374 │ 5單位×20240元=1012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 │ │ │ │ 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190│許宗傑 │10單位,220000│11單位(每單位22,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22000 ││ │ │元 │00元)共242,000元 │ 元,則11單位×22000元=242000元,與其陳述之 ││ │ │ │本人名義10單位、其│ 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 │ │ │母簡百紅名義1單位 │ 有誤。 ││ │ │ │。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㈣│ ││ │ │ │p140-146 │ │├──┼─────┼───────┼─────────┼────────────────────────┤│ 197│顏良友 │942單位, │942單位(每單位2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942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00000000元 │000元)共20,724,00│ 則942單位×22000元=00000000元,與其陳述之投││ │ │ │0元。 │ 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警卷㈣p207-291 │ │├──┼─────┼───────┼─────────┼────────────────────────┤│ 203│陳光隆 │2單位,44000元│2單位(每單位20,24│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單位,每單位20240元,則││ │ │ │0元)40,480元,以 │ 2單位×20240元=40480元,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 ││ │ │ │本人與其妻黃淑晶名│ 相符。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義。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㈣│ ││ │ │ │p331-335 │ │├──┼─────┼───────┼─────────┼────────────────────────┤│ 215│黃憶萍 │800000元 │80單位(每單位22,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80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 │00元)共約180萬元 │ 則80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 │ │ │。 │ 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㈣│ ││ │ │ │p438-443 │ │├──┼─────┼───────┼─────────┼────────────────────────┤│ 217│林瓊蓮 │11單位,220000│11單位(每單位22,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元 │00元)共220,000元 │ 則11單位×22000元=24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 ││ │ │ │以本人名義5單位、 │ 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以其夫劉泉名義1 單│ ││ │ │ │位、其子劉冠延5單 │ ││ │ │ │位。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㈣│ ││ │ │ │p451-456 │ │├──┼─────┼───────┼─────────┼────────────────────────┤│ 224│林峻毅(原│416單位, │416單位(每單位2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位22000元,││ │名林盈村)│0000000元 │000元)共9,152,000│ 則416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 ││ │ │ │元。94年8月初由 │ 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他人以101,200元代 │ 。 ││ │ │ │價轉讓給我94年8 │ ││ │ │ │月31日母親楊宛諭1 │ ││ │ │ │單位、父親林九枝1 │ ││ │ │ │單位、女友高巳晴38│ ││ │ │ │單位、朋友賴憶華2 │ ││ │ │ │單、朋友蔡志誠5單 │ ││ │ │ │位、朋友陳佳吟5單 │ ││ │ │ │位、前妻張嘉惠5單 │ ││ │ │ │位、哥哥陳盈作40單│ ││ │ │ │位、遠親廖炳隆1單 │ ││ │ │ │位、朋友洪渼雯4單 │ ││ │ │ │位、朋友廖宏進20單│ ││ │ │ │位94年9月30日朋 │ ││ │ │ │友周龍50單位、前岳│ ││ │ │ │母張陳淑芬50單位│ ││ │ │ │94年10月31日朋友張│ ││ │ │ │婉菁10單位、朋友陳│ ││ │ │ │咪春5單位、前岳父 │ ││ │ │ │張天地20單位、朋友│ ││ │ │ │蘇育暲50單位、朋友│ ││ │ │ │林佩亭38單位94年│ ││ │ │ │10月31日朋友沈韡澔│ ││ │ │ │20單位、朋友顏于庭│ ││ │ │ │20單位、朋友徐文吉│ ││ │ │ │25單位94年11月30│ ││ │ │ │日朋友賴觀君1單位 │ ││ │ │ │。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㈣│ ││ │ │ │p501-507 │ │├──┼─────┼───────┼─────────┼────────────────────────┤│ 240│徐敏娟 │486單位, │236單位(每單位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240、22,000元)共 │ 元÷486=16853.99176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 │ │ │8,191,040元94年3│ 位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月31日以本人名義投│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位22000││ │ │ │資150單位自94年3│ 元,則416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投資人 ││ │ │ │月31日起至11月25日│ 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及││ │ │ │止陸續以廖文達、徐│ 總額亦均有誤。 ││ │ │ │子茵、徐國傑、成麗│ ││ │ │ │芳、彭雲枝、吳玉鳳│ ││ │ │ │、林文泰、周中偉、│ ││ │ │ │、鍾鳳雪、劉冠騏、│ ││ │ │ │廖文寶、李建和等共│ ││ │ │ │12人的名義投資。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㈤│ ││ │ │ │p83-85 │ │├──┼─────┼───────┼─────────┼────────────────────────┤│ 283│葉文堂 │0000000元 │共6,677,440元。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與投資人之陳述不符,因投資人對││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其投資總額知之甚稔,應以投資人陳述為準,是起訴書││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p214-216 │ │├──┼─────┼───────┼─────────┼────────────────────────┤│ 308│張珮甄 │23單位,480000│23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480000元││ │ │元 │00元)共506,000元 │ ÷23=20869.56521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 ││ │ │ │。 │ 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3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 則23單位×22000元=506000元,是起訴書所載之 ││ │ │ │p430-432 │ 投資總額有誤。 │├──┼─────┼───────┼─────────┼────────────────────────┤│ 320│賴來足 │26單位,352000│16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352000元││ │ │元 │00元)共352,000元 │ ÷26=13538.46153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 ││ │ │ │94年6月以本人名 │ 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義投資1單位7月本│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6」單位,每單位22000 ││ │ │ │人投資5單位8月以│ 元,則16單位×22000元=352000元,是起訴書所 ││ │ │ │其夫林宏輝名義5單 │ 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位、其母賴玉枝名義│ ││ │ │ │5單位。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㈥│ ││ │ │ │p70-72 │ │├──┼─────┼───────┼─────────┼────────────────────────┤│ 325│陳致浩 │101單位, │102單位(每單位22,│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0000000 ││ │ │0000000元 │000元)共2,244,000│ 元÷101=22217.82178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 │ │ │元94年10月31日本│ 位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人名義101單位94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02」單位,每單位22000││ │ │ │年12月30日以其姊陳│ 元,則102單位×22000元=0000000元,是起訴書 ││ │ │ │曉意名義投資1單位 │ 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 │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㈥│ ││ │ │ │p125-127 │ │├──┼─────┼───────┼─────────┼────────────────────────┤│ 326│陳淑鳳 │44單位,880000│44單位(每單位22,0│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880000元││ │ │元 │00元)共968,000元 │ ÷44=20000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 ││ │ │ │。 │ 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4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㈥│ 則44單位×22000元=968000元,是起訴書所載之 ││ │ │ │p474-477 │ 投資總額有誤。 │├──┼─────┼───────┼─────────┼────────────────────────┤│ 349│陳金華 │39單位,850000│共85萬元(每單位 │一、若依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及總額計算,以850000元││ │ │元 │22,000元)。 │ ÷39=21794.87179元,其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 ││ │ │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 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 ││ │ │ │查卷宗調查筆錄卷㈥│二、依起訴書所載共計投資39單位,每單位22000元, ││ │ │ │p250-253 │ 則39單位×22000元=85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 ││ │ │ │ │ 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363│陳倩玉 │454單位, │依投資人於本院95年│ ││ │ │0000000元 │12月1日準備程序時 │ ││ │ │ │陳稱其個人投資共約│ ││ │ │ │200單位。 │ │├──┼─────┼───────┼─────────┼────────────────────────┤│ 365│陳禮監 │135單位, │依投資人於本院95年│ ││ │ │0000000元 │12月1日準備程序時 │ ││ │ │ │陳稱其個人投資共約│ ││ │ │ │106單位。 │ │├──┼─────┼───────┼─────────┼────────────────────────┤│ 375│王玉菁 │800單位, │依投資人於本院95年│ ││ │ │00000000元 │12月1日準備程序時 │ ││ │ │ │陳稱其個人投資共約│ ││ │ │ │50單位。 │ │└──┴─────┴───────┴─────────┴────────────────────────┘附表二以下投資者共計5187人,每人投資1單位(每單位新台幣22000元),共計11,411,4000元:
1黃禾妹、2張景翔、3游銘雄、4方淑惠、5溫陸妹、6洪志明、7謝文娟、8黃金國、9黃萬正、10黃佩怡、11蕭惠玲、12曾德善、13洪薪雅、14葉英美、15董蘇萱、16 劉瑜康、17董燕華、18董林玉蕙、19周玫荻、20黃碧馨、21陳境逢、22陳吳冬妹、23張素蕙、24王中仁、25王思遠、26吳燕芬、27王資?、28沈逸馨、29蔡學元、30李建和、31黃奕銘、32簡百紅、33許宗傑、34楊洙美、35夏屏龍、36周玫君、37陳建彬、38石瑞娟、39曾蕃財、40曾黃阿雲、41曾美森、42徐藍天、43李紫晴、44王信婷、45吳嘉芳、46林采穎、47陳林碧蓮、48陳阿童、49陳心雅、50陳心萍、51陳佳容、52陳彥廷、53董俊言、54 張天地、55劉政宗、56劉莉芳、57徐承憲、58鄭涵瑜、59王志明、60徐景柏、61周惠玲、62周靜怡、63周瑞雯、64蔡宜娣、65翁建道、66許碧月、67鄭慧娉、68蘇楓鈞、69羅婉毓、70林炳論、71呂容如、72戴慈容、73簡雪惠、74詹志勇、75張麗華、76王莉莉、77許智揚、78蕭春美、79賴建良、80梁玉娟、81廖惠圓、82 張陳淑芬、83張嘉惠、84董月章、85董俊良、86高已晴、87吳饒生妹、88林美香、89羅仙枝、90羅宇恩、91吳沛鈴、92李錦耀、93連慶年、94連秀珠、95林世楊、96洪力立、97陳儀穗、98李東霖、99黃昭男、100徐智強、101李秀芬、102何在榮、103黃金美、104蕭彩妍、105李秋芳、106張作利、107蔡金燕、108李淑惠、109楊淑君、110吳美賢、111張耀榮、112林章淵、113王雅茹、114陳柏輝、115柳月鳳、116郭秀霞、117陳建州、118陳建龍、119陳紅如、120江穗華、121邱惠雯、122曾清翔、123呂琮發、124劉宗憲、125呂劉淑萍、12 6翁嘉雯、127吳志忠、128王鈴木、129紀裕瑤、130鄧馥人、131詹士慶、132朱正彬、133蔡惠瓔、134黃鳳仁、135李美華、136夏佳驊、137林品宏、138林怡婷、139曾碧梅、140田健光、141陳秋芳、142陳佳莉、143林慧燈、144田榮松、145張恬華、146洪思帆、147戴秀美、148蕭榮璋、149鄒曉雯、150黃淑貞、151陳思寧、152楊忠霖、153翁琪兒、154薛盛祺、155許陳阿葉、15 6洪銘遠、157顏于庭、158 施志隆、159施愛珍、160鄒榮京、161許佳玲、162章正融、163 張佳詒、164賴彥縉、165陳美靜、166陳俐佳、167程台妹、168 陳艾佳、169陳毓鴻、170邱梅萍、171李婉菱、172余錦順、173 梁月華、174劉明湖、175邱鍾玉珍、17 6謝蘇錦麗、177陳璽恩、178陳乃綺、179輝川企業社、180謝百川、181蘇李此、182蘇金寶、183黃信璋、184蘇上倫、185李淑華、186蘇上榮、187李晏瑩、188蔡佳玲、189林維德、190侯俊良、191紀俊宏、192吳彩連、193徐明堂、194張太一、195賀秀蓉、196陳永勝、197葉琴霞、198郭茂生、199林義峰、200遲江婷、201彭明慧、202張藝齡、203陳長興、204廖昭君、205黃伊梅、206張清海、207林琇敏、208蔡美桃、209陳照宏、210陳向杰、211蔡雅慧、212謝靜鈴、213林盟曜、214楊陳玉蘭、215陳淑玲、216簡弘明、217 沈志憲、218莊秉論、219李穆祺、220謝郁論、221謝建安、222 陳珊珊、223陳張玉美、224楊彩鳳、225陳家偉、226趙淑琪、227李俊宏、228顏永憲、229楊春土、230楊黃春美、231霍群英、232張碧珊、233李姿儀、234鄭州塗、23 5陳雯翎、236章郁佳、237余珈霈、238謝宜君、239楊正義、240張凱傑、241謝文君、242劉錦鴻、243賴羿如、244曾清一、245曾梅虹、246郭啟元、247賴建村、248賴意惠、249賴建順、250張雅婷、251莊雅貴、252楊昆翼、253龔慧玲、254陳錦鎮、255許啟昌、256陳家湄、257邱品叡、258陳惠美、259陳碧鳳、260黃維佑、261劉隆坪、262吳金霞、263余志忠、264劉春秀、265盧中偉、266謝麗霞、267方怡婷、268楊秀芷、269曾明輝、270黃祖俊、271劉美芳、272林群翔、273辛玉妹、274胡秀琴、275張啟峰、276林月市、277趙銘豪、278趙林好、279蔡峰閔、280蔡金蘭、281蔡陳高麗、282蔡玉文、283蔡清雲、284李君頻、28 5倪若蘭、286杜碧雲、287張力仁、288張連璧、289賴珊珊、290王張雪、291王子奇、292楊柳莉、293陳小蕙、294陳愛珠、295王映之、296陳秀苓、297陳月香、298李梅花、299陳素娟、300黃江素卿、301呂泓德、302林儷綺、303楊金雲、304李佳樺、30 5蔡秉翰、306鄒鈴、307林金生、308俞瑞麟、309林裕宸、310楊錦榮、311朱美連、312朱鍾星妹、313鄭小芳、314陳功明、315李建成、316顏愛、317許美珠、318張忠清、319張林麗香、320秦鑫、321楊琳雅、322楊宗修、323楊宗旻、324吳玫容、325徐紹崇、326陳雪慈、327楊仁士、328楊順福、329朱華水、330張秀華、331朱峰民、332朱華椋、333朱峰毅、334朱峰誼、335林吟嬪、336曹玉珠、337林鼎融、338徐定逸、339徐靖如、340陳邑鳳、341鄔文芬、342劉美玲、343宋夏蓮、344徐永泉、345李秋香、346楊淑惠、347鄭彩玲、348楊紘名、349李雪麗、350吳寶玉、351蘇瑞芬、352張家華、353張意苹、354吳森雄、355李啟紅、356詹宏光、357倪培哲、358廖秀蘭、359張尹瑋、360胡運虎、361王美蘭、362胡中華、363許國男、364張耀文、365張湘嵐、366郭琴尼、367劉美珍、368唐福興、369吳德勝、370葉德福、371徐琦瑋、372徐豫新、373倪廷璽、374李百芬、375王建安、376張邇翰、377張書佑、378李文陞、379趙明會、380吳筠筠、381吳箬楠、382吳鑫、383武亞雄、384陳宋南昭、385陳祖美、386徐海普、387張潔芳、388徐明敏、389林素卿、390唐月?、391張舒堤、392王雅瑩、393江幸珍、394鍾寶鄰、395陳淑真、396王善五、397尹李增秀、398葉怡君、399徐艾芸、400黃妙莉、401陶彥如、402黃惠雯、403湯雅閔、404黃千育、405陳彥秀、406吳曉璇、407張乃家、408廖詩佳、409朱世仁、410賴藝綾、411莊麗蓉、412蘇心慧、413張敏莉、414謝效忠、415蔡宜芝、416陳天在、417梁雅娟、418林芮瑄、419李鴻茂、420鄭茹心、421蔡艷慧、422陳麗惠、423林桂櫻、424張金坤、425葉薰熾、426林雨萱、427王曉茜、428王香瓊、429張雅菁、430林柏翰、431陳怡如、432楊榮進、433陳玟豪、434王榛卉、435李舁恩、436林玉芬、437陳惠美、438程柚娜、439林小婷、440黃清亮、441黃林桂花、442陳金華、443李睿霖、444蔡秉錡、445李秀美、446張育騰、447張明義、448施秀卿、449梁忠信、450黃秋雯、451羅煥榮、452梁君亦、453吳佳慶、454黃桂花、455王玉綏、456蔡德隆、457鄭淑貞、458張麗娟、459王家聲、460鄭桂枝、461黃穗芬、462黃天建、463黃張蘭妹、464江慧珍、46 5楊敏石、466 葉如玉、467李天賜、468張阿妹、469吳蔡淑華、4 70蔡淑玲、471吳家惠、472吳家祥、473李錦堂、474吳文津、47 5孫妍、476戴富國、477戴杜美、478楊大忠、479溫早惠、480宋怡潔、481曾相福、482何德蓉、483許錦治、484彭明鴻、485林錦鶯、486陳煜寀、487鄭志傑、488蔡嘉慶、489林柏均、490劉瑞娟、491楊桂芳、492楊秀娟、493林玉雲、494吳明杰、495楊炎青、496何純珍、497蔡怡靜、498田芳至、499黃克勤、500曾銘德、501林家楹、502彭鳳美、503范文齊、504彭清賜、505蔡騰鋒、506謝祥龍、507曾建勝、508游素美、509林錦華、510張振華、511謝文賜、512傅淑、513林瑞珍、514曾文山、515林綉錦、516 王佳怡、517楊朝煌、518楊鍾碧清、519黃玉貞、520洪炳坤、521林美珍、522林璧、523楊菊芬、524曾文隆、525曾泓凱、526 游莉穎、527楊振賢、528楊瑞承、529楊能慈、530吳素玉、531 林秀華、532莊吳振、533林蓓蓉、534黃金山、535彭甄萍、536 彭明輝、537吳淑娟、538陳苔凡、539何肇仁、540何肇憲、541 彭珊珊、542何欽淵、543林俐君、544詹瑞鈴、545周樂意、546 林祐安、547秦惟柄、548陳菊惠、549陳錦鐘、550葉月雲、551 陳泰吉、552楊華山、553陳麗娟、554張雨鳶、555張雲祥、556 李明倫、557吳素圓、558蘇金業、559劉燕霖、560林秀英、561 楊婕姝、562陳夢鄉、563高美婷、564吳東奇、565曾鳳麗、566 吳玉鳳、567陳慧勤、568陳如郁、569鄒蔚、570徐瑋聰、571邵志鴻、572曾麗卿、573張紘瑋、574張家瑋、575余宛育、576柏和開發公司、577張譽騰、578朱徐秀蓮、579朱昌隆、580廖芸慧、581陳世宗、582陳志偉、583江根海、584范振興、585林靜宜、586陳繁造、587陳進楠、588邱盛鋒、589黃伊萱、590林天宋、591古黃銀妹、592古錦寶、593古金土、594李忠智、59 5藍竹琪、596古輝生、597曹有勇、598黃玉芳、599邱福全、600耿俊婷、601林聖釧、602謝美珠、603聯合企業社、604翁進讚、605 梁李桂蘭、606李正強、607張茜甯、608彭瑞揚、609耿俊豪、610楊素華、611蔡淑春、612王玉桂、613林銘德、614林銘昌、615陳玉琴、616林淑如、617曾明發、618陳松泉、619朱清寶、620張政忠、621陳翊華、622陳瑋鑫、623林鳳珠、624鄧家興、625陳金鍊、626張琬聆、627陳沁瑋、628劉聖賢、629莊鐘煌、630陳永祺、631鄭滌盛、632傅宏田、633郭俊佑、634劉邦駿、635楊善文、636曾珮真、637莊瑞洋、638何春美、639劉曉筠、640曾靖仁、641張明順、642陳世國、643陳光榮、644彭淑敏、645孫晨祐、646黃燈桂、647楊挺隆、648李惠如、649黃芳瑜、650陳彥伶、651吳崇貴、652楊朝健、653王宜平、654李梓婕、655陳宥潔、656謝寶儀、657林淑瑩、658賴珮鈴、659胡月嬌、660姜禮壽、661許錦送、662劉小芳、663徐淑貞、664鄧宇婷、665鄧智文、666魏秀琴、667蕭春水、668蕭春文、669彭惠玲、670蔡麗瓊、671余秀玲、672陳長益、673李孝傑、674謝新德、675謝祥麟、676謝新菊、677謝秀華、678蔡金章、679黃茂峰、680黃子凡、681林威志、682余黃珠妹、683李燕娥、684李昱德、685黃彩娟、686張永志、687邱景皓、688劉得烽、689蔣添銘、690詹前武、691葉建均、692黃自明、693詹玉如、694黃春梅、695黃春蘭、696刁澐溱、697溫雅惠、698吳玉珍、699蔣彩萍、700彭文光、701彭秀春、702彭秀娥、703徐文賢、704鄭偉浩、705余美英、706胡美香、707鄭宜珊、708董曉屏、709房阿燭、710徐健明、711房志堅、712房志宏、713張景傑、714王灶妹、715房古粉妹、716趙淑芬、717林曉君、718劉秀雯、719彭驛峰、720彭驛翔、721彭鷥雅、722詹倩佩、723劉佳琪、724周中偉、725柯靜怡、726劉靜燕、727曹松盛、728胡景林、729張豐竣、730陳進隆、731徐長德、732黃春發、733林仁義、734姚清波、735姚富來、736洪雪玉、737姚淑華、738姚秋燕、739徐銀杏、740蘇正文、741吳勝志、742劉炳隆、743潘詩婷、744張美珠、745潘三五、746潘任容、747黃阿肆、748楊財妹、749巫禹宗、750劉泰瑄、751徐海峰、752王春宏、753徐國棟、754王藍海、755黃柏睿、756羅月妹、757林銘山、758徐瑞府、759楊順登、760游甘、761吳寶珠、762陳玉芸、763鍾秀環、764蕭惠芳、765王丙魁、766沈桂英、767曾火炎、768林忠錦、769吳協益、770黃文廣、771陳氏玄、772陳鑫奎、773葉文章、774葉張月和、775黃秀蕙、776葉玉梅、777葉倩伶、778葉倩雯、779陳美玲、780許淑珍、781梁淑萍、782陳咪娜、783蕭莉鈴、784廖芳枝、785黃碧玉、786吳孟珊、787李嘉榕、788何陳金淑、789鍾鳳雪、790徐詔謙、791邱古維妹、792廖怡香、793范木財、794 莊木田、795江國志、796古宗霖、797黃秀燕、798吳月娥、799 邱詩育、800邱運蓉、801趙敏玲、802王鵬坤、803邱瑞昌、804 邱佩甄、805林木欽、806林義量、807林萬雙妹、808許雙華、809吳美圜、810魏舜星、811徐昭豐、812鄧子彬、813彭江瑞、814彭江豪、815李岳叡、816鐘迪勳、817戴振勛、818戴承鈞、819鍾淑霞、820戴惠敏、821陳昌暉、822孫淑芬、823陳禮瑜、824劉曉萍、825劉康吉、826錢漢威、827范義賢、828楊秋誠、829林義堂、830楊明勳、831林秀玲、832黃淑雲、833邱潤珠、834陳美如、835吳添萍、836王崇合、837林秀香、838彭鈴珠、839林久棋、840林佩菁、841陳弘國、842陳坤彬、843陳泳銨、844許錦蓮、845張曉玉、846陳泳齊、847陳奕潔、848楊麗霞、849呂德順、850彭美珠、851陳綉淳、852江小萍、853陳佩瑩、854溫雲妹、855陳建龍、856郭玉、857胡錦昌、858李俊廣、859李明翰、860傅有妹、861賴瑞珍、862林佩君、863徐月娥、864邱彥羽、865許智恆、866羅翊仙、867陳衍志、868黃彥臻、869林宜錦、870蘇品誌、871姜鈞、872林玉華、873翁正杰、874 翁正倉、875葉香君、876黃曉晨、877曾孟庭、878朱明俊、879 林仲祥、880余福泉、881郭光智、882陳美杏、883沈俊達、884 范毓安、885葉秋筍、886古金玲、887朱玉鈴、888田中村、889 吳明倫、890林寶慶、891周天佑、892彭晨耘、893劉冠騏、894 劉高銘、895房雪琴、896呂文政、897劉秀招、898劉燕竹、899 王明卿、900葉政谷、901吳世強、902徐婉琦、903江德榮、904 陳秀卿、905劉恕仁、906林義雄、907陳敬仁、908黃俊偉、909 陳佳男、910陳佩琪、911楊琇萍、912游茂慶、913呂傳柱、914 張良安、915曾能之、916王邦茂、917張維芝、918羅信雄、919 李思豪、920鄭凱文、921何德斌、922溫菊香、923林素香、924 徐劉瑞蓮、925羅蘭妹、926鍾子萱、927徐秀萍、928張秋雯、929張筱雯、930羅毓婷、931邱珮如、932蕭佳瑜、933葉建華、934吳金葉、935黃世弘、936陳錦宗、937陳春塘、938黃彩蓮、939黃俊霖、940張秀光、941楊鑾琴、942張黃春蘭、943陳權鋒、944陳玉玲、945楊雅惠、946沈聲賢、947黃文彬、948古春泉、949翁子涵、950王瑞鑫、951廖文寶、952廖文達、953王映文、954魏彭友妹、955魏玉珍、956廖世任、957麥金英、958曾寶釵、959羅浴滋、960彭雲枝、961張宜茵、962陳畯森、963徐坪葦、964戴玉香、965魏其銀、966蕭春芳、967陳振鈺、968魏祥松、969羅筠翔、970彭建懷、971魏祥福、972魏均玲、973魏謝冬妹、974賴阿評、975倪玉珮、976吳硯雙、977王素惠、978徐勝能、979鄭宇均、980徐明燕、981徐李瑞鳳、982曾玉文、983 楊碧蓮、984張翠芳、985徐銘忠、986劉德龍、987劉美榮、988 張瓊瑛、989王素珍、990梁若涵、991田佳立、992宋坤鑑、993 宋淑瑩、994何宗慶、995周藤雄、996宋文雄、997周清隆、998 黃君偉、999方傑、1000周林伸、1001宋陳玉蘭、1002楊明鈞、1003李雅婷、1004吳秋坪、1005陳興土、1006陳運旺、1007宋坤忠、1008范緣妹、1009王燕、1010林彥輝、1011黃俊峰、1012 邱慈妘、1013李怡慧、1014陳鈺輝、1015陳昌輝、1016周素鳳、1017王慧瑩、1018陳沛渝、1019楊淳淳、1020侯余秀萍、1021 侯素蘭、1022李峻豪、1023蔡美蓉、1024溫雲玉、1025廖信惠、1026洪秀裁、1027蔡淑娟、1028王毓連、1029李廣仁、1030潘自杰、1031潘自倫、1032張月娥、1033張令德、1034盧自謙、1035 吳美嬌、1036侯真印、1037羅珮慈、1038曾義勳、1039洪子賢、1040李忻蓉、1041吳欀宸、1042徐文光、1043張鳳甄、1044余錦城、1045余亮宏、1046余黃菊美、1047姚冠群、1048姚傳宗、1049郭芝馨、1050鄭吳秀蘭、1051翁政局、1052顏暉育、1053黃湘雯、1054蘇子明、1055黃惠宜、1056許佳惠、1057林國建、1058侯竣祺、1059李玠興、1060李鴻斌、1061李蔡陳糧、1062林思怡、1063莊筱婷、1064翁李美玲、1065翁柯素娥、1066翁俊榮、1067翁婉君、1068翁陳來金、1069翁綉雅、1070翁欣瑜、1071翁鼎岳、1072翁榮村、1073陳宏恩、1074李佳玲、1075陳至潔、1076史麗雅、1077曹鈞渝、1078楊學文、1079王美月、1080蔡愃稽、1081陳姿樺、1082鍾雨樵、1083陳國華、1084汪慧如、1085劉余妙、1086劉姿吟、1087涂玠庭、1088洪芳美、1089 陳瑋瑜、1090吳淳仁、1091何湘雲、1092黃怡萍、1093鄭閔夫、1094沈妙琴、1095楊黃阿藝、1096楊紀瑩、1097梁雅菁、1098 楊進坤、1099張月嬌、1100楊文綺、1101戴豐富、1102黃文俊、1103陳巧宜、1104楊煥彰、1105陳雅婷、1106李庚鋅、1107陳志豪、1108詹盧蔥、1109周謝招治、1110陳素華、1111施文鈞、1112李珍秀、1113蔡柑、1114黃昭宿、1115郭秀滿、1116陳榮財、1117洪珮君、1118張素昭、1119許天送、1120許邱柳、1121黃忠誼、1122陳福仁、1123陳勝憲、1124盧明建、1125童惠玲、1126詹敏、11 27詹相家、1128陳福添、1129陳美雯、1130林麗琴、1131張釋文、1132邱筱涵、1133許峻瑋、1134許玉雪、1135 陳明德、1136陳鈺其、1137陳榮祥、1138劉初枝、1139陳美佑、1140張曉蓉、11 41陳俊傑、1142呂美燕、1143張瑞家、1144 黃守民、1145姚儀馨、1146王梨津、1147曹儷馨、1148林佳穎、1149楊仁發、1150吳佩珊、1151施珮君、1152丁○○、1153施淑敏、1154謝芫樺、11 55謝金春福、1156虞凱傑、1157王絲誼、1158李心聖、1159林佑安、1160陳正倫、1161吳銘瑋、1162陳凱勳、1163邱雯婷、1164梁志顥、1165張智翔、1166唐孝嫻、1167 巫清輝、1168鍾雨龍、1169謝奕焄、1170林厚輔、1171林金木、1172楊朝杉、1173卓宗禮、1174卓柑龍、1175林建志、1176林志義、1177卓副萍、1178林炤榮、1179林易概、1180黃振峰、1181徐健強、1182楊卓幼桑、1183林周玉麗、1184陳明豪、1185 張毓佳、1186黃煖祐、1187郭漢川、1188尤昭清、1189張明坤、1190李文郎、1191林維斌、1192楊泊瑋、1193姚伶宜、1194陳昭今、1195朱德祥、1196游秀娟、1197卓北巡、1198楊富勝、1199王茉蓁、1200金瑞萍、1201蕭書意、1202陳秋好、1203黃振豐、1204賴紀方、1205林正娟、1206江惠娟、1207賴韻如、1208劉小蘭、1209黃俊霖、1210劉美宏、1211黃薇而、1212黃呈隊、1213黃淑真、1214楊雪芬、1215黃奇聰、1216林君儒、1217蘇珍儀、1218張淑專、1219吳俐瑾、1220陳月汝、1221張瑋津、1222黃建達、1223吳淑禎、1224陳宏銘、1225粘麗水、1226 粘峰榮、1227粘黃罔、1228粘雅惠、
12 29粘紋綺、1230粘素華、1231郭晉溢、1232郭紋琪、1233陳俊瑜、1234何勝揚、1235黃惠貞、1236黃溪河、1237郭黃秀月、1238許敏惠、1239林慧菊、1240謝罔?、1241劉炳杉、1242柯漢昭、1 243柯道維、1244陳玉姮、1245林雅婷、1246吳政蔚、1247吳律嫻、1248吳宛玲、1249 史曾淑錦、1250陳翰霆、1251錡祥企業社、1252陳奕錡、1253陳文東、1254黃雅君、1255曾月蘭、1256吳素蘭、1257楊淑貞、1258蘇麗琪、1259黃啟紋、1260粘富貴、12 61吳得鏘、1262吳原彰、1263黃阿領、1264林建宏、1265周秉鋒、1266曾明麗、1267黃嘉珍、1268黃嘉玲、1269葛國豐、1270謝進禎、1271何明月、1272陳怡翔、1273周冠宣、1274梁滄祐、12 75林容端、1276梁素琴、1277李元讓、1278李安南、1279李安慶、1280李黃琴、1281黃婧琝、1282黃婧茹、1283游惠瑜、1284游惠茹、1285 魏叔夷、1286林洪騰、1287許巽卿、1288施昆成、12 89張芷瑜、1290詹明聰、1291鄭天榮、1292王晉德、1293陳一心、1294陳彥碩、1295陳淑貞、1296蔡立偉、1297王昭美、1298張琬琳、1299邱珮珊、1300林棋安、1301施淑美、1302張維新、13 03蔡金連、1304蔡銘德、1305蘇義崴、1306蘇文英、1307蕭陳綉滿、1308陶秋蘭、1309朱文懷、1310荃璟有限公、1311黃月速、1312 劉國益、1313劉豐吉、1314劉豐昌、1315李軒豪、1316李益榮、1317黃美麗、1318施玉滿、1319饒云孆、1320嚴慧珠、1321林永森、1322黃瑞菊、1323張黃月蘭、1324黃瑞慶、1325蘇惠枝、1326呂蘭若、1327高逢政、1328葉家齊、1329張惠蘭、1330謝碧霞、1331黃嬿如、1332張銘振、1333楊淑慧、1334游麗珠、13 35劉素珍、1336胡青桐、1337劉桂伶、1338陳秀梅、1339洪玲英、1340紀森凱、1341紀協助、1342森凱企業社、1343原冠工程、1344鄒添龍、1345林治國、1346陳孟榆、1347吳兆華、1348吳紹維、1349蔡幸仙、1350黃國峰、1351陳俊銘、1352溫麗榮、1353 蔡何彩蓮、1354蔡定倫、1355蔡耀智、1356全球數位科技、1357 黃文長、1358吳宜珍、1359李楊麗雲、1360周潔珠、1361周志祥、1362郭秋華、1363蘇霈育、1364黃渠傑、1365王延星、1366 王允成、1367林紀淑娟、1368紀淑至、1369洪尉庭、1370吳惠瑜、13 71洪寶鏈、1372洪寶環、1373高倩琪、1374蔡莉婷、1375 曾國徵、1376曾淑婉、1377曾立婷、1378楊勝裕、1379林雙欽、1380陳東昇、1381紀國輝、1382鍾承翰、1383劉淑華、1384林士傑、13 85范巧怡、1386林依萱、1387蔡佳樺、1388李杜淑芝、1389李惠蓉、1390葉美鳳、1391張長遠、1392蕭世宗、1393蕭惠華、1394王小菠、1395陳建志、1396陳思萍、1397黃昇暉、1398黃士哲、1399林永青、1400何劉江新、1401鐘秀員、1402林敏正、1403許淑盈、1404吳逸群、1405林子陽、1406鍾樑英、1407程彥俊、14 08邱羚翔、1409林域生、1410洪李尖、1411張吉辰、1412胡慧儀、1413張泰松、1414林於萬、1415陳傑、1416 廖鐘朗、1417傅志正、1418梁雖、1419劉賴春枝、1420蔡明瑞、1421林仕強、1422蔡尚倫、1423陳蕙玲、1424陳玲君、1425曾莉珍、1426金宇芳、1427郝敏仁、1428陳啟仁、1429廖炳隆、1430 楊國強、1431張瑞真、1432王若樺、1433張莉苓、1434吳美綉、1435廖健宏、1436謝有昌、1437林育信、1438江玉芬、1439羅稷原、1440劉昱麟、1441郭玉雙、1442張育嘉、1443張婉菁、1444廖考媚、1445張桓瑞、1446曾楨皓、1447紀宏憲、1448廖文慧、1449林綉寧、1450葉淑晶、1451林春綢、1452黃興瑞、1453黃士吉、1454邱泰順、1455黃琦媜、1456候志忠、1457章世欣、1458林俊宏、1459李益選、1460蔡立忠、1461江崇維、1462 謝雲忠、1463蕭玉娟、1464林永平、1465黃永安、1466郭俐文、1467李宗紋、1468陳勇志、1469王素蘭、1470吳敏慧、1471何美秀、1472彭敬中、1473徐錦光、1474徐信良、1475張秀梅、1476朱郭文珠、1477陳子涵、14 78林谷霈、1479賴憶華、1480 賈偉明、1481康仕宏、1482莊麗君、1483林睫欣、1484黃幸儀、1485劉丞斌、1486潘啟筠、1487曹育綦、1488黃偉勳、1489梁志昇、1490陳睿成、1491詹俊佑、14 92陳芷涵、1493張舒詠、1494鄭勝陽、1495余婉墠、1496周婉榆、1497王筱娟、1498巫凱翔、1499鐘信凱、1500薛琪玫、1501廖心喻、1502吳金票、1503 黃建庭、1504翁婉婷、1505林清諒、1506林俊宏、1507林蘇玉春、1508詹秀音、1509吳俊昇、1510許忠慈、1511郭永富、1512郭麗敏、1513林昱仁、1514林昱奇、1515林欣慧、1516林明在、1517張明傳、1518張順發、1519莊雅婷、1520林桂廷、1521林國基、1522林淑娟、1523鄭婷尹、1524曾婉珍、1525彭暐仁、1526楊淇惠、1527林濬哲、1528黃謝玉鶴、1529張嘉宏、1530鍾美蘭、1531鄭詠澤、1532陳秋珍、1533蔡文來、1534吳家樹、1535鍾純貞、1536高鈺鏡、1537楊秀鳳、15 38陳桂芬、1539魏永仁、1540許黃悅、1541李火財、1542邱雅貞、1543鍾金蘭、1544謝寶玉、1545陳永昌、1546張鶴堂、1547陳威甫、1548陳曾霞、1549張朱金枝、1550陳素玲、1551宋玲如、1552鄭志貞、1553蘇育暲、1554許玲綾、1555李玉琴、1556李佳心、1557江宗榮、1558江宗炫、1559許碧珊、1560許博翔、1561李來金、1562楊靜怡、1563徐千惠、1564曹莉娟、1565簡玉蓮、1566黃明月、1567賴宏濱、1568賴麗華、1569洪維澤、1570洪維邦、1571 張滿妹、1572林浩廉、1573林宛瑩、1574林文祥、1575陳又琳、1576蒲婉婷、1577蒲曉玲、1578廖美雪、1579徐千淑、1580洪麗螢、1581陳文玲、1582陳韻涵、1583徐張蓮妹、1584陳先知、1585陳秋馨、1586陳秋瓊、1587徐賜駟、1588蔡宗姬、15 89陳秀瑤、1590林祈叡、1591鍾金財、1592王秀美、1593邱偉誠、1594彭筱如、1595彭雯風、1596賴觀君、1597林家綺、1598簡政杰、1599王貴仁、1600林伍雲、1601陳正宗、1602陳溫如、16 03楊馨瑜、1604洪志誠、1605吳杰原、1606黃文哲、1607李惠蘭、1608黃家華、1609洪愛卿、1610洪曉玲、1611黃福仁、1612謝佩樺、1613林倚如、1614劉懿瑩、1615廖茂森、1616黃曉東、16 17陳維玫、1618朱文一、1619陶秋芬、1620楊婷琪、1621陳芝琳、1622黃慧甄、1623林岳民、1624施義豪、1625孫峻德、1626張美貞、1627孫莘婷、1628蘇穎哲、1629巫元凱、1630巫佩芳、16 31石力如、1632李玉成、1633劉寶聖、1634周素玉、1635謝安庭、1636胡建基、1637孫思綺、1638吳益堂、1639林陳淑華、1640蔡學文、1641蔡謝慎、1642周盈延、1643蘇宇想、1644徐乙涵、1645徐宜萱、1646鍾瑞枝、1647蘇芳德、1648陳思蓉、1649朱豐裕、1650陳彩月、1651王美華、1652胡惟思、1653 陳麗如、16 54金融工商政、1655昶富國際行、1656陳棋芳、1657武元生、16 58林宏志、1659劉進福、1660徐國傑、1661湯永欣、1662王威、1663柯國彬、1664陳皇霖、1665嚴明城、1666 林文昌、1667梁大富、1668翁豪志、1669王勇仁、1670吳昀、1671張錦祥、1672魏俊洋、1673翁舜英、1674王琦梅、1675張芸溙、1676翁黃秀雲、1677劉翠珍、1678翁君慧、1679林新禧、1680羅翊文、1681柯正怡、1682謝蕙琪、1683高鈺婷、1684劉怡君、1685賴森瀛、1686蔡季全、1687彭思舟、1688王宇邦、1689 何江燕玉、1690賴廖金練、1691黃連秀滿、1692廖梅樁、1693 鄭芳姿、1694吳佳螢、1695吳珮嘉、1696蔡幸君、1697林久棠、1698黃台玲、1699簡美娟、1700陳名富、1701劉美蘭、1702 王緒鳳、1703黃雅雯、17 04鄭錫琳、1705陳信雄、1706姜昶名、1707潘自強、1708姜俊全、1709李瓊枝、1710陳新慈、1711林信福、1712林明仁、1713游俊雄、1714楊士元、1715張景翔、1716彭光廷、1717林祺誠、1718謝仁魁、1719徐國廷、1720吳家信、1721吳紹華、1722張景棋、1723黃家威、1724劉峻杰、1725 陳林香妹、1726莊張秀霞、1727張玉蓮、1728彭李月珠、1729 陳羅常妹、1730王緞妹、1731張雅清、1732陳淑芬、1733陳麗鳳、1734呂秀珠、1735陳秀琴、1736劉玉春、1737宋語妁、1738 宋淑玲、1739房美君、1740羅梅芬、1741劉美欣、1742黃美蘭、1743徐秋蘭、1744劉李金嬌、1745杜碧娟、1746吳秋香、1747吳月嬌、1748黃珮君、1749陳郁婷、17 50劉繼棟、1751陳進益、1752黃丁興、1753王家慶、1754陳和平、1755莊旻峰、1756林淑敏、1757謝楊素雲、1758蕭張勝蘭、17 59廖倖、1760吳美琴、1761徐美惠、1762林祖吟、1763施佩芬、1764梁文祥、1765李忠信、1766羅華錦、1767邱保榮、1768楊濟光、1769廖志紳、1770 田秀梅、1771梁陳緞、1772謝恩鳳、1773詹信男、1774陳韋頵、1775張育民、1776黃翔志、1777江俊諭、1778林詹表、1779林素鳳、1780張昭蓉、1781劉素玉、1782劉騎嫚、1783汪姿妙、1784李苑鳳、1785楊淑女、1786楊戴月英、17 87沈清祥、1788 楊錦祥、1789蘇崑勇、1790王金城、1791吳振毅、1792楊王含笑、1793謝秀蘭、1794程惠文、1795廖諭敏、1796劉幸錡、1797 劉家芳、1798劉家君、1799林宏玟、1800陳棋芳、1801李天雲、1802張來城、1803陳張美惠、1804林李金枝、1805洪叔閔、1806洪秀菊、1807許素琳、1808張馨文、1809李秋玫、1810林愛萍、1811林佳瑞、1812黃銀愛、1813李四秋、1814鄭月春、1815 余佩珍、1816莊淑珍、1817吳信昌、1818江藤坤、1819蕭櫳畯、1820楊理德、1821謝桂英、1822鄭楊金玉、1823莊嬋姬、1824 蘇美鳳、1825楊佩珊、1826陳孟君、1827黃明田、1828潘英傑、1829黃政鴻、1830李美珠、1831童欣帆、1832顧汀珍、18 33郭宴翎、1834曹賜標、1835龔芳儀、1836呂憶如、1837蔡易華、1838蔡幸真、1839蔡進財、1840魏月星、1841施國欽、1842陳玉霞、1843李素娥、1844尹維珍、1845林震麟、1846黃春嬌、18 47李森雄、1848范忠達、1849陳志?、1850陳麗芳、1851黃詹暖、1852蕾迪兒生物、1853蘇志明、1854蘇秋月、1855楊治軍、18 56曹德森、1857葉良玉、1858林郁卿、1859盧振忠、1860林聖雄、1861林聖鳳、1862張淑貞、1863吳雪榕、1864黃雪娥、1865許俊榮、1866王嘉莉、1867劉玉山、1868殷芝慧、1869湯有為、1870羅文伶、1871周龍、1872陳品純、1873陳杏梅、1874黃玉璇、1875張有玲、1876張琇珠、1877李玉蓮、1878李玉珍、1879王莘怡、1880蔡炳欽、1881黃懷慧、1882李棋雲、1883吳俊緯、18 84謝伊婷、1885郭峰成、1886宋文耀、1887張家邦、1888王國揚、1889宋文楨、1890林千智、1891陳宏立、1892呂玉璋、1893伍以正、1894伍以文、1895魏妙鈴、1896陳忠雄、1897王興龍、1898楊碧芬、1899陳怡蕙、1900游正瀚、1901許智鈞、1902王宜蕙、1903蔡宗晟、1904陳湘湄、1905張淑櫻、1906陳及人、1907陳胡賢、1908陳朝欽、1909鄭俊義、1910譚士平、1911陳貴美、1912徐資雅、1913黃令楣、1914廖千佩、1915劉雲英、1916傅顧夏連、1917陳建碩、1918朱建榮、1919陳豐本、1920林千惠、1921伍福慶、1922林素芳、1923陳瑞萍、1924謝佳伶、1925徐裕權、1926榮凱企業社、1927黃專、1928黃暉峰、1929羅清德、1930蔡勳儀、1931簡來好、1932陳清波、1933高文彬、1934曾文章、1935王鳳茹、1936吳福來、1937戴修勤、1938周庭賢、1939董酈瑩、1940張秀珍、1941陳素錦、1942李瑞興、1943陳金泉、1944鄭人豪、1945林鎂茹、1946鄭惠雯、1947顏珮珊、1948劉欽鴻、1949林黃滿、1950何素珍、1951賴萬枝、1952陳孟岑、1953蘇秀霧、1954黃玉珍、1955謝陳秋英、1956何秋宜、1957汪增正、1958藍嘉銘、1959劉怡慧、1960朱麗華、1961劉江良惠、1962黃佐與、1963王依晨、1964劉麗鈴、1965施彩霞、1966李國州、1967王志政、1968劉彥志、1969呂鑫桀、1970李伯璋、1971許書豪、1972謝印榮、1973巫柏霖、1974林建昌、1975李曜宇、1976林子淵、1977陳淑滿、1978許陳貴美、1979潘鄭春惠、1980黃儷連、1981鐘幸蓉、1982游易臻、1983張美娟、1984薛麗真、1985唐美雪、1986康淑萍、1987乙○○、1988吳巧文、1989賴思芃、19 90甲○○、1991黃怡萍、1992李振芳、1993馮振發、1994黃建登、1995李朝文、1996李朝龍、1997李朝裕、1998李慶德、1999李林玉蘭、2000簡寶桂、2001邱惠齡、2002林淑芬、2003李碧子、2004李秋美、2005林上瑀、2006吳朝彬、2007簡瑞成、2008曹新寧、2009游景樑、2010黃國瑞、2011王興然、2012錢學誠、20 13楊智雄、2014徐睿濱、2015吳陳愛月、2016張錦治、2017蔡孟修、2018許阿緞、2019張黃英妹、2020張美枝、2021陳秋蘭、2022劉麗君、2023余秀華、2024黃菊枝、2025蕭雅婷、2026吳潔如、2027涂惠娟、2028余儀秋、2029張文煒、2030蔡錦江、2031彭勝龍、2032蔡英哲、2033劉瓊如、2034羅雅惠、2035林家慧、2036江佳穎、2037許芳華、2038陳惠琪、2039吳張幼寧、2040黃有義、2041龐宗豫、2042陳惠珍、2043陳彥如、2044潘宏一、2045陳秀俐、2046陳碧珠、2047廖黃貴美、2048廖惠君、2049吳麗雪、2050郭春木、2051廖惠如、2052吳至倫、2053余嘉林、2054黃曉柔、2055林于幼、2056李淑芬、2057何復榮、2058卲守麗、2059曹蘭妹、2060張奇智、2061鐘政哲、2062涂淑珍、2063郭瑀函、2064沈勝湧、2065陳慧進、2066楊亞拿、2067施彥如、2068楊秋月、2069許涵茵、2070潘耀霖、2071陳水景、2072王俊杰、2073卓雪、2074王英如、2075王榮期、2076侯來旺、2077張林文、2078張國朝、2079宣自強、2080顏嘉南、2081袁應情、2082陳榮松、2083高偉球、2084廖有盛、2085王韋閎、2086陳秀琴、2087茆妙君、2088莊富淑、2089康倍文、2090曾佩萱、2091魏漢榮、2092杜義昕、2093賴朝泉、2094陳建峰、2095邱陳雅齡、2096周卓璧、2097張簡血、2098李文英、2099張玉險、2100張春貴、2101郭思欣、2102杜婉容、2103沈志瑞、2104游詠祥、21 05謝雨青、2106彭易素慧、2107蘇榮祥、2108王永榮、2109呂明智、2110陳維陽、2111徐志秉、2112華嘉睿、2113沈虹毅、2114陳永定、2115鄭智揚、2116張孟茜、2117阮蕙茵、2118林弈汝、2119邱雅雯、2120劉純萍、2121楊董素華、2122黃淑琴、21 23張靖翎、2124李佳蓁、2125鍾文嘉、2126謝雲亮、2127吳月娥、2128沈冠華、2129林木松、2130陳慶宇、2131廖智斌、2132張劉三妹、2133楊廖阿桃、2134周林月寶、2135楊張招、2136劉美玲、2137池國賢、2138林竹、2139白炳輝、2140廖志凱、2141王曾玉治、2142洪尾、2143陳不碟、2144羅林雪鳳、2145劉容利、2146林惠琴、2147蔡瑞男、2148蔡瑞宗、2149蔡月雲、2150蔡鳳英、2151王義順、2152張賴櫻桃、2153李芸蕙、2154張瑞潔、2155陳鳳鑫、2156張玉蘭、2157林哲緯、2158林妍青、2159鄒春玲、2160羅玉容、2161張長炎、2162張傳鍵、2163梅桃花、2164王憓英、2165許月英、2166鍾秀枝、2167胥光信、2168黃湘琪、2169黃氏金鶯、2170陳採雲、2171唐軒威、2172唐復興、2173唐復隆、2174蔡繡斷、2175吳秋綢、2176宮穎慧、2177宮穎埩、2178張日、2179李明、2180溫雲美、2181楊能俊、2182朱金彰、2183郭幸華、2184張主憫、2185陳彥麟、2186趙偉豪、2187謝東佑、2188廖素琴、2189黃鈺勛、2190黃麗珠、2191李鳳梅、2192張家榮、2193邱清平、2194王美文、2195洪秀鳳、2196鄭林玉珠、2197莊來發、2198劉碧玲、2199許荃沛、2200許翠玲、2201許奉儒、2202劉冠延、2203劉泉、2204羅翎瑜、2205曹惠貞、2206陳建雄、2207李懿瀅、2208鍾筵修、2209鍾維正、2210陳永達、2211吳奇勳、2212張國正、2213謝志任、2214賴惠珍、2215羅政芳、2216梁素娟、2217黃旺平、2218陳盈戎、2219吳承峰、2220曹峻源、2221李孟鑫、2222李珮甄、2223林玉珠、2224葉家妘、2225王志萍、2226王建柱、2227王黃月美、2228顏毓瑾、2229顏毓秀、2230林德旺、2231林德樑、2232林德坤、2233李惠萍、2234李惠娟、2235洪秀鳳、2236廖陳美惠、2237黃洪春蓮、2238蔡桂枝、2239賴柏彤、2240鄭彩鳳、2241張敬和、2242何長毅、2243張益嘉、2244張珮甄、2245張宇翔、2246王怡惠、2247陳俊淵、2248張運松、2249林志明、2250劉佳、2251張淳閔、2252尤敦隆、2253張接興、2254尤怡鳳、2255呂錦雲、2256許朝慶、2257程菊、2258林美枝、2259蔡如玲、2260吳美娟、2261謝靜茹、2262邱奕富、2263蔡憲騰、2264謝周桂英、2265謝玉梅、2266林奇主、2267張雨蘋、2268楊林爽、2269蔡明芬、2270陳乙蕙、2271陳珮綺、2272白大益、2273郭速勤、2274莊明理、2275陳村嘉、2276陳偉倫、2277黃文賢、2278元文企業社、2279廖述銘、2280廖繼耀、2281廖繼宗、2282陳榮志、2283廖述元、2284廖秀娥、2285鄭林碧慧、2286廖繼男、2287劉瑞雲、2288許淑滿、2289江傳盛、2290林意堂、2291陳佩伶、2292林秋素枝、2293林碧珠、2294陳秀春、2295楊佳儒、2296吳信芬、2297陳正男、2298廖詹月女、2299廖述文、2300許淑芳、2301林寶春、2302陳素娥、2303王美淳、2304王菁婉、2305鄭蔡惜金、2306莊士元、2307潘慧陵、2308洪秀宜、2309張家誠、2310黃子嘉、2311張云瀞、2312古德良、2313林雪鳳、2314蔡銘輝、2315林錦霞、2316詹信忠、2317詹宗樺、2318簡美蘭、2319張雅淑、2320洪幸義、2321洪秀味、2322張景盛、2323蔣穎武、2324趙明嬌、2325林子棋、2326黃凱斌、2327楊陳阿美、2328蔡志誠、2329羅勝鴻、2330吳綉雲、2331林勝彥、2332蔡志斌、2333黃偉人、2334李木村、2335楊美玉、2336鄧玲、2337曾啟明、2338林溢彬、2339胡明成、2340胡松賓、2341陳玉珍、2342李月鳳、2343賴豔琳、2344張馨分、2345陳映汝、2346謝幸慧、2347蔡淑苓、2348江志奇、2349郭尚萍、2350沈玟君、2351廖振吉、2352劉賴秀春、2353林素淨、2354劉原銘、2355周淑香、2356藍宇辰、2357巫泳嫻、2358藍敬宜、2359吳丞書、2360吳輝煌、2361曾玉珊、2362張筱晨、2363林秋芳、2364何秀蘭、2365葉孟偉、2366丁美嬌、2367董彥君、2368黃雯煊、2369張意苓、2370林名山、2371李茂昌、2372林金源、2373王鵬傑、2374尤琬瑾、2375王語慧、2376尤雅鈴、2377陳佩瑜、2378黃雅羚、2379吳建宇、2380王勝瓏、2381陳雅玲、2382吳美儀、2383林忠良、2384林雅純、2385杜諺泊、2386林忠信、2387林雅婷、2388林瑞璧、2389林志鴻、2390林玲寬、2391陳淑珠、2392林淑嵐、2393阮詩涵、2394郭東興、2395王添成、2396李阿嬌、2397李坤省、2398黃素錦、2399古金松、2400何啟宏、2401王怡萍、2402張珊瑜、2403盧婉瑜、2404呂彥徵、2405王美華、2406陳姿仔、2407李麗鈴、2408鄭登財、2409劉世弘、2410陳東海、2411廖淑玲、2412陳怡儂、2413李淑敏、2414吳怡靜、2415黃坤增、2416林傅玉香、2417謝春生、2418梁宜治、2419梁林春梅、2420陳楊葉、2421陳阿月、2422莊語真、2423林育聰、2424林王雲英、2425廖婉婷、2426呂婉鈴、2427吳烔彬、2428吳貴隆、2429尤瑞儀、2430陳玉梅、2431巫黃玉真、2432張麗絲、2433陳冰錫、2434陳家慶、2435林雨蓁、2436唐淑娟、2437羅傑民、2438陳玫瑜、2439羅傑鴻、2440朱新
丁、2441詹蝦、2442尤松柏、2443尤裕民、2444游家佳、2445周佳慶、2446周佳霖、2447楊宗秦、2448王文蘭、2449蔡佳璋、2450王慶元、2451張志誠、2452丁文波、2453游玉華、2454戴明旭、2455李家珍、2456陳哲夫、2457王方弘、2458詹宏文、2459林天元、2460李夢蘭、2461呂彩霜、2462吳麗芳、2463施友升、2464施鋒陽、2465潘維亞、2466陳呂幸、2467黃桂倫、2468陳銀備、2469黃淑君、2470黃淑貞、2471陳秋敏、2472劉進福、2473葛蕙蘭、2474李靜驊、2475李洛婕、2476葛張淑英、2477王永雨、2478王林樹玉、2479陳英仁、2480王朱玉里、2481王儷蓁、2482沈義雄、2483潘駿誼、2484陳白秋、2485謝達嘉、2486李汪寶、2487祁玉苓、2488祁凌雲、2489樓棟樺、2490吳錦雲、2491黃秋、2492黃淑晶、2493高玲君、2494葉英雄、2495黃梧貴、2496劉士華、2497沈金來、2498許吳珠、2499黃碧蘭、2500沈俊良、2501黃玉華、2502陳永輝、2503陳李月、2504周湘玲、2505蘇惠一、2506李素瑜、2507藍紅玉、2508鍾書慧、2509陳素定、2510賴美錞、2511廖瑞龍、2512游陳守、2513廖鴻杉、2514廖李坫、2515余佳慧、2516王惠美、2517陳再賢、2518謝宜芳、2519陳靜誼、2520蕭丁鈞、2521劉秀珠、2522蕭孟佳、2523蕭博源、2524陳玉蘭、2525林嘉盈、2526謝明樺、2527黃皓湧、2528伍順傑、2529黃品逸、2530廖天典、2531葉治侁、2532范志威、2533楊元寶、2534練怡芬、2535陳能僖、2536林建甫、2537邱雯琪、2538彭奕達、2539林貞君、2540紀文正、2541吳弘斌、2542蕭林錢、2543陳彥志、2544葉安莉、2545魏子濱、2546曾嘉信、2547紀淑淨、2548劉憲珍、2549陳安琦、2550張簡啟一、2551甘佳紜、2552林明忠、2553林昭璿、2554陳若慧、2555黃明瑞、2556柯昭宏、2557鄭建中、2558蔡黃雍、2559李陳阿蔥、2560廖宏進、2561謝中龍、2562林尾妹、2563莊翠菊、2564鄒慶錦、2565陳世乾、2566范菊花、2567許詹香、2568陳麗娟、2569陳小娟、2570李曉怡、2571陳彩錦、2572余洵、2573羅陳鴛鴦、2574黃譯賢、2575余宗龍、2576王金玉、2577賴建安、2578莊雅惠、2579盧榮冠、2580李秀榮、2581林文華、2582胡彩霞、2583茆明光、2584潘文進、2585葉天枝、2586蔡久美、2587葉美惠、2588朱邱雪霞、2589許錦凱、2590王美雪、2591鄭秀惠、2592許智皓、2593劉瑞霞、2594黃玉雪、2595梁威君、2596盧塗愛妹、2597陳阿英、2598劉屘、2599曹奕昌、2600張陳玉蘭、2601潘葉細妹、2602曾翠芳、2603簡銘億、2604林秀英、2605李玉露、2606鍾書婷、2607吳旺生、2608陳家慧、2609徐淑玲、2610王招治、2611張燈妹、2612陳武財、2613黃麗英、2614蘇鴻展、2615簡惠敏、2616巫有麟、2617沈妤蓁、2618黃淑菁、2619黃秋田、2620黃文祥、2621陳信良、2622簡洪金柳、2623簡靜蓉、2624王喻平、2625吳覺民、2626郭恩利、2627謝美玲、2628林千惠、2629鍾明維、2630吳宏偉、2631林任嫺、2632林瓊騰、2633陳月花、2634陳美文、2635伍育祥、2636蔡金容、2637鄭玫怡、2638劉耀明、2639郭筱芸、2640李玉蘭、2641胡永昌、2642胡永龍、2643胡坤林、2644胡錦祥、2645胡錦輝、2646胡鄭金鈕、2647羅素月、2648邱劍珠、2649簡光憶、2650曾碧蕙、2651黃進興、2652林美津、2653林梅芸、2654楊玉香、2655陳惠音、2656沈韡澔、2657林蘭珍、2658王朝受、2659張惠連、2660蔡文元、2661蔡黃民青、2662蔡森鐘、2663蔡素津、2664黃許菜、2665張智鈞、2666張秋雪、2667謝鈺炫、2668劉佳琇、2669謝新蘭、2670葉天財、2671邱國龍、2672朱雲瑜、2673羅小芳、2674張徐長妹、2675賴彩蓮、2676賴玉蓮、2677李清福、2678古焦維卿、2679古春蘭、2680古淑梅、2681賴欣宜、2682賴傳福、2683江瑞霖、2684謝金枝、2685李陳月、2686陳成敏、2687郭璧菱、2688駱忠偉、2689范義宏、2690賴金蓮、2691黃德盛、2692黃國盛、2693葉紹章、2694曾仁駿、2695古金安、2696邱雅坤、2697葉彩英、2698公益社團促、2699張壬宗、2700陳柔文、2701黃美娟、2702徐林桂妹、2703林宏輝、2704賴玉枝、2705徐義良、2706何俊葦、2707陳建龍、2708陳科源、2709諾亞坊國際、2710廖益賜、2711劉素真、2712黃文志、2713黃美芳、2714黃美倫、2715陳碧珠、2716蔡佳芬、2717林彥良、2718鄧淑珍、2719楊水文、2720陳秀英、2721鄭錦祥、2722葉菊枝、2723何鳳岐、2724陳建君、2725陳秀玲、2726陳榮華、2727潘傑仁、2728林宗治、2729工商團體促、2730李清正、2731廖葉秀梅、2732張麗娟、2733陳思宇、2734陳鵬凱、2735郭美雲、2736江松霖、2737卓珍慧、2738林文泰、2739陳寶鳳、2740蘇保翰、2741陳憶蘋、2742王之后、2743王江秀美、2744董江智美、2745陳秀蘭、2746黃芳營、2747黃俊銘、2748黃心蘭、2749陳淑凌、2750李忠勳、2751林文智、2752王濃、2753杜伊雯、2754呂靜怡、2755楊素貞、2756王若甯、2757劉玉涓、2758楊振固、2759張美馨、2760林建利、2761楊復儒、2762楊博雄、2763楊雅婷、2764簡美玉、2765葉麗君、2766游正雄、2767郭淑芬、2768林玉芳、2769藍玫樺、2770王舜弘、2771王川河、2772王靜婷、2773葉淑珍、2774孫孝安、2775李忠義、2776何松螢、2777粘嘉潔、2778邱慶勳、2779邱榮正、2780邱魏寶月、2781穆慧芳、2782王瓊慧、2783林文騫、2784王俞心、2785林城稼、2786劉湘瑀、2787張文正、2788岳沈愛妹、2789岳佩怡、2790楊薇婷、2791謝佩君、2792虞陳秀員、2793王酉錦、2794康育城、2795簡曾芳梅、2796簡擇良、2797謝龍伴、2798謝翔安、2799謝效儒、2800江寶春、2801謝李葉、2802江宜蓁、2803謝明諭、2804岳友芬、2805李俊選、2806彭美惠 、2807王稚閔、2808周素香、2809郭麗芳、2810劉興瑋、2811劉南君、2812鄺崑儒、2813俞崑曄、2814林甜、2815謝淑惠、2816蘇寶蓮、2817林鴻鈞、2818楊珠、2819謝明霏、2820楊湎華、2821鍾雅萍、2822鍾雅玲、2823鍾佳純、2824楊衍慶、2825邱淑慎、2826陳彥任、2827陳怡芸、2828陳源福、2829莊秀月、2830陳子瑩、2831陳素芬、2832黃文宜、2833葉煥棠、2834宋建國、2835游文慶、2836游義妹、2837朱益枝、2838李兆丙、2839賴吉輝、2840許登鳳、2841錢愛蒂、2842蔡炎坤、2843簡梅月、2844許智光、2845張輝中、2846成麗芳、2847錢學龍、2848錢福生、2849錢周玉女、2850張偉之、2851湯琦瓔、2852陳文揚、2853陳雙龍、2854許筱珮、2855邱美惠 、2856謝雅雯、2857謝雅惠、2858邱牡丹、2859林秀鳳、2860徐雅玲、2861徐雅微、2862潘清敏、2863王媚媚、2864陳雙喜、2865李琴媛、2866李忠民、2867潘尚武、2868潘紹儀、2869謝月紅、2870江羽婕、2871黃青媚、2872張藝諺、2873陳秉凌、2874劉佳琳、2875陳秋伶、2876陳詩雯、2877馮悅儀、2878徐立力、2879覃鴻玉、2880陳坤祺、2881李浿鈺、2882林繼山、2883黃柏鈞、2884趙潘萩、2885邱賢麟、2886王賢哲、2887王江秋月、2888王春菊、2889羅美鳳、2890鄭秀卿、2891蔡燕慧、2892廖文誠、2893朱金英、2894廖惠珠、2895李盛才、2896鄭寶玉、2897李聖芳、2898謝玉如、2899陳秀嬪、2900邱俊銓、2901劉柏樟、2902齊晏賢、2903齊永林 、2904邱明華、2905羅美英、2906莊育閔、2907張文政、2908莫顥程、2909范玉金、2910陳禮棋、2911邵學林、2912鄒年淦、2913黃世祥、2914彭思儀、2915林九枝、2916楊宛諭、2917陳慧莉、2918曾學志、2919林芫慶、2920謝孟樺、2921廖專伶、2922黃郁芬、2923蕭鳳智、2924羅文足、2925黃巧婷、2926蔡曉莉、2927詹益杰、2928詹益炘、2929邱貞菱、2930鍾金芳、2931詹玉美、2932陳盈作、2933許永政、2934許佳惠、2935張朝杰、2936林俊成、2937黎美雲、2938王東妹、2939彭增光、2940楊陳仲仙、2941宋惠娥、2942蕭忠柏、2943王興煉、2944謝麗美、2945曾鳳珠、2946林慧玲、2947黃金堂、2948謝秋香、2949吳振盛、2950曾健惠、2951王慧芝、2952高文琪、2953吳禮妹、2954王慧萍、2955黃文松、2956李素明、2957余秀梅、2958余秀玉、2959徐秀萍、2960廖宜昭、2961謝佩珊、2962謝? 鈺、2963鍾春妃、2964林曉琪、2965江淑慧、2966錢小慧、2967陳朝弘、2968張金立、2969林激、2970徐廖美榮、2971劉德笙、2972袁淑樺、2973田書慎、2974蔡美雲、2975溫旻蓁、2976蔡惠玉、2977簡佳芬、2978王得晅、2979王勇舜、2980王仁傑、2981王帝為、2982王躍諭、2983王帝尹、2984梁瑜庭、2985呂達偉、2986蔡美琪、2987褚美桃、2988卓立梅、2989蔡銘峰、2990古賢文、2991周芸奾、2992許佩渝、2993宋恩妹、2994明富莉、2995賴來均、2996葉秀丹、2997馬馨怡、2998陳秋汝、2999曾嬿嘉、3000薛榮錦、3001涂六郎、3002李佾儒、3003邱明仁、3004邱亭蓉、3005藍竹芳、3006郭文財、3007謝易玲、3008李瑞香、3009王瑞雲、3010蔡森東、3011蔡文萍、3012李添福、3013吳鴻儒、3014游巧筠、3015劉桃、3016陳秀菊、3017游文龍、3018周致惠、3019陳秋樺、3020王教文、3021張黃玉、3022黃輝堂、3023黃煊明、3024鍾曾建妹、3025黃潘金蓮、3026鍾文枝、3027石麗嬌、3028田惠美、3029陳咪春、3030劉生武、3031陳媽俐、3032許瑞益、3033陳志賓、3034宋文陽、3035徐志儀、3036李茂松、3037李忠憲、3038黃惠茹、3039王家煌、3040羅仕沐、3041李裔正、3042周婉如、3043王興嬌、3044徐玉妹、3045許美惠、3046胡志華、3047黃國泉、3048李芸葶、3049朱冠熹、3050陳曉意、3051王謹莉、3052邱金來、3053林雯玉、3054李阿松、3055李鐘茂、3056楊韻詩、3057李王菊子、3058李淑惠、3059李靆鎂、3060陳麵、3061何麗色、3062何明珠、3063莊振國、3064林志達、3065楊培倫、3066陳儀瑄、3067劉惠芬、3068吳亞芳、3069曹禮明、3070章昌浩、3071陳瑞基、3072楊祖培、3073林淳馨、3074李豋波、3075林石埤、3076林再忠、3077任子喻、3078林錡峰、3079章林罔市、3080許寶鑾、3081高富貴、3082董雲忠、3083李秀英、3084林煥長、3085林國檸、3086蕭明洲、3087郭冠廷、3088林宜萩、3089林儀姍、3090林育筑、3091張麗純、3092林玟妏、3093吳玉仙、3094朱榮華、3095林麥莉、3096朱妙娟、3097王娸璉、3098陳美蘭、3099陳韋明、3100林賜郎、3101林連發、3102傅二元、3103鄭旭晴、3104黃文滿、3105鐘德謨、3106林湫淞、3107李朝榮、3108吳信明、3109林建忠、3110李建葳、3111鄭國龍、3112陳林傳、3113李信宗、3114林吳阿吉、3115鍾林阿花、3116陳美玉、3117鐘筑盈、3118吳慧玲、3119李靜怡、3120陳素秋、3121郭秀美、3122李文龍、3123陳素月、3124林淑華、3125陳秋芬、3126林基學、3127桑子瑜、3128桑木彩霞、3129楊玉媚、3130林哲儀、3131林幸蓉、3132林誼蘋、3133林茂盛、3134王永村、3135王宏銘、3136陳淑貞、3137賴麗淑、3138賴永安、3139翁志鋒、3140洪張月清、3141陳冠蓁、3142徐敏容、3143李逸銘、3144彭美妹、3145謝陳鳳姐、3146王李秀鳳、3147吳鈺雯、3148洪素女、3149徐俊燵、3150簡小玲、3151黃宜嬪、3152張立璇、3153鄧銘棋、3154鄧凱元、3155陳美麗、3156鄧雅云、3157蕭秀微、3158李念祖、3159施文經、3160吳秀芳、3161蔡素珠、3162陳元忠、3163魏尚志、3164王騰德、3165莊敏永、3166潘瓊華、3167莊靜愛、3168張育翠、3169謝黃鳳嬌、3170謝易展、3171謝海拋、3172鄧美玲、3173連書晟、3174黃智傑、3175宋碧玉、3176范家榮、3177蘇晴美、3178連寯辰、3179簡曉菁、3180黃慧君、3181蘇明鈞、3182林耀輝、3183王愛華、3184江志維、3185賴文楠、3186賴蕾修、3187黃麗美、3188賴吳取、3189潘宇彬、3190李毓英、3191劉慶和、3192高薪企業有公司、3193呂欣芝、3194宋金鳳、3195徐米珍、3196朱宜莉、3197王美惠、3198蔡竺勳、3199蔡尚勳、3200蔡祈勳、3201李瓊琬、3202高鈺茹、3203高健文、3204邱垂昇、3205孟繁美、3206沈念靜、3207張鳳景、3208陳博憲、3209輝翔國際商、3210王靜瑛、3211陳敬源、3212管富華、3213蘇美英、3214趙正人、3215紀榮春、3216林麗鳳、3217章藝、3218董惠伊、3219張幸彥、3220伍曼琳、3221魏玉美、3222劉文煥、3223李淵廣、3224林子立、3225林學恆、3226張嘉倩、3227施柏賢、3228鍾美齡、3229王金蘭、3230李曾玉蘭、3231李旭榮、3232方兆莘、3233顏明營、3234久楊有限公、3235張美卿、3236陳光隆、3237林明毅、3238張淑虹、3239連仲義、3240陳傳吉、3241胡韋民、3242周詩媚、3243廖國郁、3244林青瀅、3245呂國鳳、3246郭錫鐘、3247黃滿惠、3248孟璟舜、3249李奇明、3250蔡明仁、3251蔡長宏、3252周宏訓、3253鄧志宗、3254鍾佳曄、3255廖宥棋、3256陳柏年、3257莊錦安、3258鍾定珍、3259廖文聰、3260吳昀蓁、3261黃惠珠、3262黃秋、3263黃文章、3264陳明珠、3265廖千慧、3266張明傑、3267李豊誠、3268田淑蕙、3269王淑真、3270陳榮二、3271曾聖哲、3272謝曉慧、3273黃俊雄、3274林楊秀琴、3275王維華、3276薛玉品、3277王立中、3278李貴美、3279李玉琴、3280李錦雲、3281王維城、3282彭家柔、3283蘇蘊如、3284陳美玉、3285林文貴、3286鄭曉鶯、3287林佳儀、3288宋登鳳、3289宋鄭菊妹、3290黃月英、3291袁德慶、3292韓志平、3293楊智偉、3294陳曾寶翠、3295徐逢均、3296柯榮順、3297梁清坤、3298梁尚鈞、3299林芸家、3300林建發、3301崔慧珠、3302史錫曾、3303潘亮縈、3304宋百蕙、3305許美陽、3306廖仕傑、3307于玉玲、3308陳姿方、3309陳博君、3310吳志平、3311許淑貞、3312何美玲、3313張美玉、3314周文雄、3315周億俊、3316周億信、3317周葉秋玉、3318何國威、3319何國雄、3320何宋秀妹、3321何國強、3322宋文智、3323宋文欽、3324黃中銓、3325陳建智、3326林聖智、3327林益銓、3328陳靜惠、3329陳靜文、3330鄧瑮蕓、3331趙志軒、3332吳佩凌、3333翁慧君、3334張家華、3335高銘晨、3336吳曉芳、3337邱馨瑩、3338林亭序、3339黃東人、3340王國書、3341簡瑞松、3342程正昌、3343邱繼煒、3344張晉豪、3345鄭薰華、3346邱鈺雲、3347李玉嵐、3348莊心怡、3349李怡瑩、3350胡慧婷、3351熊仁莊、3352林靜儀、3353林英聖、3354邱筱婷、3355盧雲帆、3356陳漢洲、3357胡飛福、3358蔣治桐、3359李陳桂妹、3360李和妹、3361李瑞蘭、3362胡敦梅、3363呂楷鴻、3364侯文榮、3365吳勇逸、3366陳宥任、3367陳泊旭、3368徐逸清、3369林桔、3370錢錦宮、3371楊明洲、3372陳百瑞、3373蘇蘭桂、3374劉智維、3375林正益、3376林惠君、3377王明秀、3378陳敏家、3379李偉德、3380吳志華、3381林許涓清、3382林淑琴、3383金文明、3384鄧穎聰、3385殷真娟、3386楊火因城、3387劉金瑤、3388伍姿陵、3389吳秀卿、3390邱子侃、3391劉文吉、3392王文祥、3393王高碧鳳、3394詹大為、3395吳柯慶、3396莊宇清、3397莊雁智、3398蔡金英、3399林玉雪、3400徐炳珠、3401賴安祥、3402陳秋月、3403陳明珠、3404賴怡秀、3405賴怡如、3406陳秋嬌、3407林素玉、3408李冠民、3409賴總貳、3410王文祥、3411何佳樺、3412連錦正、3413朱湘慧、3414鄧氏碧泉、3415賴威汎、3416賴良彬、3417張彩容、3418陳秀綿、3419王春珠、3420林珮鳳、3421劉陳駿、3422趙立人、3423林佳蓉、3424駱瑜芳、3425陳立忠、3426蕭運隆、3427陳立仁、3428陳麗娟、3429林素貞、3430羅文秀、3431簡絨、3432呂家綺、3433江根發、3434江祖震、3435盧秀鳳、3436彭蓁、3437許玉蘭、3438陳忠良、3439林岳築、3440王寶鈐、3441陳泰室、3442淇偉時、3443吳倩如、3444謝宜臻、3445盧志權、3446黃雅堂、3447阮福貴、3448簡秀蘭、3449王永安、3450張溪猛、3451蕭松喜、3452陳紹煇、3453黃雅俊、3454黃雅致、3455黃仁德、3456吳中立、3457洪慶福、3458陳紘逾、3459廖國富、3460廖顯奇、3461王金祥、3462廖伯豪、3463廖桂鸞、3464章琦琳、3465蘇麗華、3466周明珠、3467廖方瑜、3468李偉鳴、3469張達治、3470吳正義、3471謝淑美、3472簡滄田、3473董南雄、3474謝欽宗、3475吳正雄、3476陳世傑、3477張超賢、3478吳欽清、3479吳慶梓、3480黃茂樹、3481張慶煇、3482張秋霞、3483洪素芬、3484黃心怡、3485陳金蘭、3486王秀琴、3487吳泰男、3488吳坤達、3489吳福生、3490林詩翔、3491吳林花玉、3492吳秀蘭、3493吳思穎、3494吳欣穎、3495陳麗伶、3496劉治宙、3497閻立元、3498陳華樹、3499吳瑞華、3500張治宙、3501蔣煒峰、3502黃貞雄、3503黃俐娟、3504林維寧、3505王麗萍、3506陳清塗、3507陳淑美、3508陳致浩、3509吳文聖、3510劉德旺、3511謝秀女、3512陳秀鳳、3513江樹、3514陳月鶴、3515董春蘭、3516陳芝廷、3517林志勳、3518汪鈺強、3519李欣芝、3520王誌崗、3521莊祖彭、3522徐陳鐘鑾、3523連森吉、3524周龍彪、3525黃玉霞、3526張來好、3527蔡淑媛、3528許智維、3529陳六庄、3530林桂秋、3531郭耕溢、3532郭三靜憶、3533王寶瑛、3534蘇秀英、3535黃贊榮、3536陳思穎、3537陳映蓉、3538羅吉達、3539李振雄、3540羅張枝妹、3541稅康、3542王奎英、3543鄭榕瑛、3544廖思源、3545謝碧娥、3546廖崇洲、3547陳弘曄、3548莊富惠、3549蔡金壁、3550林建龍、3551林添丁、3552陳淳梗、3553駱慶祥、3554楊寶鳳、3555張源珠、3556張學寶、3557顏聯得、3558鄭惠惠、3559陳月清、3560楊黎鳴、3561塗清泉、3562單伶聰、3563江文晏、3564童叔玲、3565盧坤永、3566黃秀蘭、3567羅昭甫、3568陳家和、3569李進興、3570李路得、3571張劍峰、3572王暄棋、3573張雅萍、3574吳垟美、3575陳台華、3576王義達、3577陳台軒、3578吳易達、3579李翠王京、3580陳秀英、3581陳台麗、3582吳函蓉、3583石蔡素英、35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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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于殷、4428何銅城、4429黃芝雲、4430古秉弘、4431古東盛、4432古秉正、4433林祥平、4434李昀頷、4435王紅玉、4436賴建安、4437賴金鑫、4438賴邱玉雲、4439王耀宗、4440王耀威、4441王耀坤、4442王蔡慧英、4443謝蕙如、4444張惠美、4445王音培、4446張政春、4447郭碧英、4448郭瑞達、4449林昭慶、4450翁政志、4451嶧暉企業有、限公司、4452王份、4453曹超賢、4454黃憶萍、4455王賢才、4456鄭清波、4457鄭淑分、4458王珮蓉、4459陳佳吟、4460徐定嬌、4461吳昌明、4462蕭序欣、4463嚴翰傑、4464蔡林樹、4465范鈞皓、4466胥力韋、4467蔡敏儀、4468賴琦瑋、4469江怡慧、4470陳進成、4471呂榮基、4472 陳靖溫、4473蘇瑩芳、4474黃美璇、4475林哲玄、4476林振傑、4477魏吟真、4478張庭豪、4479陳怡君、4480楊凱婷、4481朱俊昇、4482林新發、4483林平益、4484陳柏沅、4485李奇峰、4486 李嘉偉、4487王啟華、4488湯建為、4489黃正男、4490李翠霞、4491吳正義、4492陳誌忠、4493詹陳愛珠、4494陳惠英、4495卓訓火、4496鄧銘昌、4497張光遠、4498康格國際開、4499王海倫、4500卓家慧、4501吳慧芳、4502吳文芳、4503謝承書、4504黃奕澄、4505翁琳靈、4506許惠珍、4507陳故宏、4508林惶博、4509廖江玉英、4510林英豪、4511蔡忠榮、4512林恩慶、4513張境元、4514廖國勝、4515簡淑貞、4516李瑞櫻、4517吳玉美、4518丁淑雲 、4519朱秀玲、4520林奮祥、4521余玉琴、4522徐子茵、4523陳運諆、4524翁國展、4525高碩璟、4526吳俊慧、4527楊慧慧、4528朱順彬、4529朱梁鳳嬌、4530朱秀娟、4531葉淑茵、4532王裕盛、4533王邱鳳華、4534許志銘、4535陳怡愷、4536陳鄭美玉、4537陳雅貞、4538劉亭誼、4539吳雅琴、4540孫于惠、4541廖大權、4542李永東、4543周永淼、4544丙○○、4545徐旻君、4546蔡嘉隆、4547劉素紅、4548劉素秋、4549韋蔡美雲、4550韋恩虎、4551馮國威、4552詹智米、4553簡慈妤、4554張迪鈞、4555張迪皓、4556朱若曦、4557吳萬寶、4558李政哲、4559蕭靜惠、4560劉英輝、4561劉順榮、4562張燕珠、4563陳素妊、4564游俊明、4565白玉禎、4566巨彥霆、4567巨彥霖、4568巨台梅、4569林小戀、4570吳國嚴、4571吳建成、4572張金枝、4573黃鍾賢、4574黃清香、4575楊永君、4576林林弘、4577王碧華、4578謝慧嬋、4579王維樹、4580陳南文、4581許鵬成、4582劉貴嬌、4583陳瑞卿、4584林金豊、4585徐聰銘、4586林恩澍、4587謝挹芳、4588劉正文、4589連俊桀、4590陳家和、4591張嘉祐、4592林槐門、4593張燦鎰、4594林善桂、4595陳永宙、4596簡仁禎、4597毛江任、4598涂仲駿、4599顏旭鴻、4600陳永昇、4601簡仕奇、4602毛江錤、4603陳寶鸞、4604吳何玉英、4605簡月鄙、4606馬秀美、4607任美惠、4608任美芳、4609張瓊華、4610梁碧玲、4611邱卉羚、4612簡雅忻、4613徐權文武、4614林村郎、4615邱佳莉、4616吳登芳、4617周陳秀葉、4618陳翁舜美、4619周惠琪、4620陳慶祥、4621毛岳千、4622毛正、4623劉慶堯、4624高啟躍、4625蔡殷傑、4626陳麗明、4627劉慧珠、4628許淑敏、4629王聰英、4630劉金蓮、4631劉文慧、4632謝素玉、4633涂春福、4634陳明通、4635林毅雄、4636蔡玉珍、4637陳呂月午、4638傅芷嫻、4639曾聲巧、4640吳蓓如、4641黃瑞英、4642魏勝文、4643魏鄭森妹、4644董清青、4645劉明祥、4646劉宇忠、4647劉宇振、4648陳滿芍、4649林美津、4650李運成、4651曾玉秋、4652蔡振銘、4653楊福霖、4654曾萬宏、4655曾煥哲、4656許福麟、4657莊憲忠、4658鄭邱秀鑾、4659許黃春蘭、4660曾素貞、4661曾素月、4662許芳怡、4663許麗如、4664葉庭佑、4665莊春娥、4666葉明莉、4667吳小蘭、4668陳瑋得、4669陳瑋婷、4670卓惠美、4671王廖靖、4672李秀綢、4673李光雄、4674張清溪、4675陳瑞良、4676陳淑穗、4677莊女英珺、4678趙丹、4679陳姿艷、4680柴陳靜惠、4681張美秀、4682李明珠、4683吳鳳頤、4684陳水池、4685黃瑞婷、4686呂柏熹、4687林清美、4688黃忠信、4689吳清燦、4690林昱均、4691劉瑞東、4692劉瑞峰、4693劉余鳳連、4694鍾恒君、4695何瑞平、4696李濬、4697廖丁民、4698彭振國、4699陳相如、4700林蘇嬌、4701己○○、4702劉素蓉、4703張子宜、4704邱慈慧、4705蔡淑敏、4706王海張、4707柳盈竹、4708蔡惠娟、4709陳玉英、4710 劉青青、4711徐世興、4712陶膺多、4713曾映綺、4714奇諾越福有、4715黃聖峰、4716陳棋文、4717張水園、4718李清溪、4719方培興、4720余福格、4721莊翠鳳、4722林家卉、4723余福壽、4724盧陳寶蘭、4725王武耀、4726吳金環、4727高瑞聰、4728白美麗、4729鄧祥敦、4730陳札秉、4731侯伊樺、4732侯合儒、4733邱垂泫、4734郭妙玲、4735陳俐蓉、4736楊昇叡、4737 黃茂助、4738吳芳靜、4739吳明姿、4740郭美輪、4741鄒志強、4742劉宛睿、4743陳秀鳳、4744簡美麗、4745林偉恩、4746林淑玲、4747黃彥文、4748張舒涵、4749李植蘋、4750蔡佩如、4751黃淑妃、4752黃郭於、4753林怡君、4754林家羽、4755陳麗如、4756溫美玉、4757陳信州、4758胡明宏、4759胡黃麗玉、4760張榮欣、4761伍國忠、4762李玉英、4763范美檍、4764涂榮良、4765宋庭貴、4766鍾張秀美、4767李秀鳳、4768唐美華、4769陳詠震、4770陳秉鋐、4771李鳳英、4772馮阿妹、4773朱金妹、4774陳添成、4775范玉蘭、4776李徽吧、4777李旻聰、4778 張浴蘭、4779洪莉婷、4780謝兆民、4781賴麗珠、4782湯玉枝、4783何迺豪、4784何啟中、4785謝鈺茹、4786楊彥鴻、4787陳治川、4788賴志明、4789馮至國、4790邱垂文、4791柯文雄、4792劉淑靖、4793林樹藤、4794陳月華、4795林葉青、4796李榮昌、4797李寶林、4798李大陽、4799蔡鄭屘春、4800郭正樂、4801詹佳惠、4802張木棉、4803鄭淑霞、4804萊寶國際有、4805李蔡金鸞、4806葉家麟、4807葉一宏、4808邱鳳儀、4809邱鳳凰、4810李萬得、4811李家儀、4812林建鴻、4813周俊賢、4814劉秀敏、4815陳駿宏、4816王利子、4817郭幼蓁、4818陳宇邦、4819胡玲玲、4820陳枝詳、4821陳建峰、4822楊博聲、4823黃品淳、4824張淑玲、4825郭其倡、4826林淑雲、4827蔡金來、4828 吳春玉、4829陳明君、4830楊建和、4831王志業、4832李忠良、4833余寶貴、4834林吳晟、4835吳靜子、4836孫美芬、4837吳靜萍、4838詹葉美秀、4839詹芳雄、4840詹承恩、4841謝胡阿鳳、4842謝玉燕、4843黃清舟、4844黃清閔、4845黃雅玲、4846楊麗珠、4847林駿翔、4848王美女、4849洪世宏、4850洪愷慶、4851 謝惠萍、4852林毅翔、4853吳麗雲、4854吳麗蘭雲、4855吳麗芬、4856林宜津、4857王尹汝、4858顏志丞、4859楊秀玲、4860顏維祺、4861吳志忠、4862鄭人碩、4863王文昌、4864許登任、4865王秋蘭、4866張瑞金、4867郭美惠、4868邱周秋美、4869 宋文垣、4870謝麗霞、4871山知裝璜工、4872林清水、4873謝許秀絨、4874顏新池、4875吳保宏、4876林麗華、4877顏珮君、4878洪珊婷、4879蔡月寬、4880張彩桃、4881張庭瑋、4882許陽辰、4883鄭氏錦菁、4884林偉麟、4885蔣秀美、4886林家亨、4887林聖茗、4888林煜文、4889黃美香、4890黃如萍、4891林淑惠、4892李黃龍、4893李錦龍、4894李世隆、4895李陳香、4896 李柑、4897李玉蘭、4898胡慧婷、4899吳聯昇、4900林佩青、4901王次郎、4902邱湘庭、4903邱意宣、4904游進財、4905陳永輝、4906陳宏昌、4907李美妹、4908陳貞如、4909團氏蘭、4910 李金滿、4911黃章嘉、4912李敏華、4913陳六妹、4914殷青木、4915張琪凰、4916楊進發、4917顏慧如、4918侯明再、4919吳金花、4920吳榮泉、4921陳王禹元、4922王基財、4923王金蓮、4924吳美琍、4925吳秀秀、4926吳憲麟、4927陳明菖、4928陳玉英、4929陳永桐、4930張子涵、4931林志忠、4932張進明、4933陳里路、4934戴榮美、4935詹正吉、4936廖培清、4937羅育珠、4938陳家玉、4939劉鳳春、4940廖玉雲、4941陳益勝、4942湯黃月英、4943湯嘉美、4944曾志勇、4945黃榮坤、4946張嘉容、4947邱雅玲、4948黃懷賢、4949康珈熏、4950李怡芬、4951楊秀鍾、4952侯雅芳、4953林玉芬、4954白景祺、4955陳永訓、4956黃榮芳、4957吳寶蓮、4958黃玉珮、4959張宗鋕、4960楊俊哲、4961姜昱宇、4962姜佩君、4963姜博仁、4964楊雅雯、4965曾伸福、4966李惠鳳、4967李怡滿、4968鍾信賢、4969朱英賜、4970朱冠豪、4971朱冠銘、4972王志豪、4973鄭沅侑、4974蔡孟峰、4975蔡宗憲、4976陳錦綉、4977謝純瑛、4978蔡名惠、4979 康振基、4980黃江山、4981黃玉珠、4982李豊如、4983謝佳峰、4984李重賢、4985翁武雄、4986翁鄭月、4987趙子慶、4988李俊毅、4989盧桂枝、4990曾俊深、4991黃筠瑄、4992張文雄、4993蔡秀金、4994林麗珍、4995程凱份、4996陳慧美、4997周雅琪、4998董瑞絲、4999陳囿汝、5000范福龍、5001耿齊雲、5002江語瑄、5003劉玉蓮、5004謝華洲、5005劉志鍵、5006林沛璇、5007陳寶珠、5008何固芳、5009林秀鳳、5010羅仁志、5011劉容利、5012林惠琴、5013施份、5014沈高雀、5015蘇秀香、5016 黃栩婷、5017王河桭、5018王萬枝、5019郭碧雲、5020楊居成、5021何玉梅、5022富慧如、5023周文傑、5024謝皖婷、5025劉雅婷、5026鄭珮萱、5027張志忠、5028蔡卓菜、5029林致億、5030邱相基、5031盧鵬、5032林立瑄、5033張榮灶、5034楊欽章、5035賴麗雪、5036蔡天送、5037陳東義、5038汪聖諺、5039陳志宇、5040章仁信、5041王麒荃、5042郭維彬、5043謝富凱、5044黃秀雪、5045柯玲杏、5046吳碧惠、5047陳智洛、5048李昇賢、5049林鈺祺、5050劉邦舟、5051李志緯、5052陳家鵬、5053 林添印、5054江春滿、5055許豐川、5056李信義、5057吳孟芳、5058李庭堯、5059魏見容、5060賴光建、5061李文振、5062洪雍智、5063鄭原泰、5064高文華、5065高秀梅、5066謝進財、5067 謝盡國、5068林玉婉、5069吳伊雯、5070林合聲、5071翁明鳳、5072黃秀琴、5073李瑋禎、5074簡傳益、5075吳華宗、5076黃游阿蟳、5077陳慧真、5078黃淑卿、5079黃淑英、5080黃素鈴、5081林淑娟、5082林素月、5083吳珮琦、5084林淑娟、5085蔡薰蘭、5086陳靜嬌、5087黃玉靜、5088吳幸子、5089林上筑、5090黃玉秋、5091郭安庭、5092林阿川、5093莊健、5094楊炳燦、5095林崇欽、5096藍錫煌、5097游程鈞、5098邱信擇、5099林志銘、5100吳美珍、5101陳秀琴、5102江素華、5103陳林淑美、5104林素香、5105李麗琴、5106張儷寶、5107賴永村、5108戴桂順、5109陳游月秋、5110林奕頡、5111李宗仁、5112陳詠傑、5113黃福義、5114黃鴻翔、5115游游林、5116朱永杰、5117林忠賢、5118黃盈豪、5119黃子豪、5120黃子凭、5121張黃美雲、5122朱郭碧雲、5123林阿貴、5124黃惠美、5125黃玉紅、5126朱秋蘭、5127游淑珍、5128陳鈺婷、5129黃千華、5130郭筱祺、5131陳俊志、5132陳曉芬、5133陳忠鏞、5134郭威、5135陳玫君、5136曾瑞德、5137許秋月、5138翁水金、5139張美珠、5140洪中樑、5141張黃寶、5142陳盛全、5143張永泉、5144張政雄、5145張來旺、5146張旺根、5147張金火、5148張俊明、5149林毅杰、5150邱博翔、5151張竣傑、5152張俊凱、5153張文信、5154林嵐清、5155張文漢、5156林呂巧、5157陳許彩雲、5158張陳素梅、5159曾羡美、5160邱碧貞、5161陳阿治、5162張阿梅、5163林孟玉、5164吳麗君、5165邱愛妮、5166張舒婷、5167林鄭素蘭、5168馮葉罔市、5169林素華、5170林文雄、5171章美娜、5172李憲一、5173陳宜珮、5174邱佩青、5175林游玉蝦、5176李碧霞、5177林水同、5178黃秋燕、5179許文章、5180謝旻展、5181李嘉倫、5182黃瑞芬、5183李秋虹、5184吳佩蓁、5185林政榮、5186林黃阿甜、5187李志強。
★附表一與附表二之投資總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5,606,400元。
附表三┌──┬─────┬───────────┬─────────┐│編號│投資人 │分得紅利、還本本金、其│出處 ││ │ │他獎金等(新台幣) │ │├──┼─────┼───────────┼─────────┤│1 │陳嘉嫻 │有領取紅利 │警卷【一】第6頁 │├──┼─────┼───────────┼─────────┤│2 │鄭登華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警卷【一】第10頁 │├──┼─────┼───────────┼─────────┤│3 │蔡炳東 │有領取紅利979200元 │警卷【一】第17頁 │├──┼─────┼───────────┼─────────┤│4 │陳德展 │有領取紅利430000元 │警卷【一】第30頁 │├──┼─────┼───────────┼─────────┤│5 │劉香蘭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一】第37頁 │├──┼─────┼───────────┼─────────┤│6 │李玉成 │有領取紅利132,000元 │警卷【一】第48頁 │├──┼─────┼───────────┼─────────┤│7 │張莉苓 │有領取紅利5,000元 │警卷【一】第56頁 │├──┼─────┼───────────┼─────────┤│8 │王若樺 │有領取紅利 │警卷【一】第66頁 │├──┼─────┼───────────┼─────────┤│9 │戴淑慎 │有領取紅利約9000元 │警卷【一】第70頁 │├──┼─────┼───────────┼─────────┤│10 │巫宇軒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一】第78頁 ││ │ │100000元 │ │├──┼─────┼───────────┼─────────┤│11 │汪何碧宜 │有領取紅利17000元 │警卷【一】第85頁 │├──┼─────┼───────────┼─────────┤│12 │黃玉雪 │有領取紅利500000元 │警卷【一】第100頁 │├──┼─────┼───────────┼─────────┤│13 │鄧桂蓮 │有領取紅利200000元 │警卷【一】第104頁 │├──┼─────┼───────────┼─────────┤│14 │莊雅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116頁 ││ │ │計67000元 │ │├──┼─────┼───────────┼─────────┤│15 │王金玉 │有領取紅利18400元 │警卷【一】第126頁 │├──┼─────┼───────────┼─────────┤│16 │卓怡伻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158頁 │├──┼─────┼───────────┼─────────┤│17 │范對妹 │有領取紅利18000元 │警卷【一】第173頁 │├──┼─────┼───────────┼─────────┤│18 │李錦雲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一】第187頁 ││ │ │19000元 │ │├──┼─────┼───────────┼─────────┤│19 │蔡嘒陵 │有領取紅利、本金及 │警卷【一】第208頁 ││ │ │獎金共計389000元 │ │├──┼─────┼───────────┼─────────┤│20 │洪金珍 │有領取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218頁 │├──┼─────┼───────────┼─────────┤│21 │劉繡潔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一】第227頁 ││ │ │1000元 │ │├──┼─────┼───────────┼─────────┤│22 │廖木思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一】第234頁 │├──┼─────┼───────────┼─────────┤│23 │翁婉純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一】第242、 ││ │ │ │263頁 │├──┼─────┼───────────┼─────────┤│24 │張蘇金秀 │有領取紅利 │警卷【一】第278頁 │├──┼─────┼───────────┼─────────┤│25 │陳秋月 │有領取紅利38,080元 │警卷【一】第282頁 │├──┼─────┼───────────┼─────────┤│26 │白東龍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一】第294頁 ││ │ │2000元 │ │├──┼─────┼───────────┼─────────┤│27 │林佩亭 │有領取紅利260000元 │警卷【一】第301頁 │├──┼─────┼───────────┼─────────┤│28 │張錫輪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314頁 ││ │ │計690000元 │ │├──┼─────┼───────────┼─────────┤│29 │張惠珍 │有領取紅利220000元 │警卷【一】第321頁 │├──┼─────┼───────────┼─────────┤│30 │王宜祥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330頁 ││ │ │計291600元 │ │├──┼─────┼───────────┼─────────┤│31 │王宏銘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341頁 ││ │ │計227232元 │ │├──┼─────┼───────────┼─────────┤│32 │王份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57頁 │├──┼─────┼───────────┼─────────┤│33 │徐永林 │有領取紅利1,153,40O元 │警卷【一】第370頁 │├──┼─────┼───────────┼─────────┤│34 │王舒綾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399頁 ││ │ │計450000元 │ │├──┼─────┼───────────┼─────────┤│35 │黃炎菊 │有領取紅利210200元 │警卷【一】第410頁 │├──┼─────┼───────────┼─────────┤│36 │郭茂生 │有領取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432頁 │├──┼─────┼───────────┼─────────┤│37 │陳黃桔庚 │有領取紅利300000元 │警卷【一】第441頁 │├──┼─────┼───────────┼─────────┤│38 │羅阿粉 │有領取紅利22000元 │警卷【一】第474頁 │├──┼─────┼───────────┼─────────┤│39 │鄒談秀滿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一】第481頁 ││ │ │計58000元 │ │├──┼─────┼───────────┼─────────┤│40 │姜俐 │有領取紅利369000元 │警卷【一】第502頁 │├──┼─────┼───────────┼─────────┤│41 │黃興晉 │有領取紅利16,200元 │警卷【一】第513頁 │├──┼─────┼───────────┼─────────┤│42 │彭驛翔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一】第551頁 ││ │ │0000000元 │ │├──┼─────┼───────────┼─────────┤│43 │溫媚娜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一】第564頁 ││ │ │0000000元 │ │├──┼─────┼───────────┼─────────┤│44 │吳舜 │有領取紅利182000元 │警卷【一】第578頁 │├──┼─────┼───────────┼─────────┤│45 │劉恙 │有領取紅利35000元 │警卷【二】第2、4頁│├──┼─────┼───────────┼─────────┤│46 │黃樟 │有領取紅利6850元 │警卷【二】第8頁 │├──┼─────┼───────────┼─────────┤│47 │曾文良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17頁 ││ │ │14000元 │ │├──┼─────┼───────────┼─────────┤│48 │簡月薰 │有領取紅利約200000元 │警卷【二】第26頁 │├──┼─────┼───────────┼─────────┤│49 │賴巧彗 │有領取紅利22000元 │警卷【二】第35頁 │├──┼─────┼───────────┼─────────┤│50 │柯麗珍 │有領取紅利375,200元 │警卷【二】第49頁 │├──┼─────┼───────────┼─────────┤│51 │廖紀現 │有領取紅利70000元 │警卷【二】第61頁 │├──┼─────┼───────────┼─────────┤│52 │吳念娥 │有領取紅利368,600元 │警卷【二】第67頁 │├──┼─────┼───────────┼─────────┤│53 │戴菁蓉 │有領取紅利295200元 │警卷【二】第82頁 │├──┼─────┼───────────┼─────────┤│54 │楊榮釗 │有領取紅利15,200元 │警卷【二】第91頁 │├──┼─────┼───────────┼─────────┤│55 │賴潔筠 │有領取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第98頁 │├──┼─────┼───────────┼─────────┤│56 │黃宥紫 │有領取紅利約220000元 │警卷【二】第102頁 │├──┼─────┼───────────┼─────────┤│57 │林上筑 │有領取紅利、本金及推薦│警卷【二】第109頁 ││ │ │獎金 │、本院卷【七】第 ││ │ │ │126頁到庭結證 │├──┼─────┼───────────┼─────────┤│58 │李秋玥 │有領取紅利 │警卷【二】第143、2││ │ │ │08頁 │├──┼─────┼───────────┼─────────┤│59 │王美雲 │有領取紅利99880元 │警卷【二】第211頁 │├──┼─────┼───────────┼─────────┤│60 │卓立梅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二】第224頁 ││ │ │500,000元 │ │├──┼─────┼───────────┼─────────┤│61 │蔡如玲 │有領取紅利3,000元 │警卷【二】第246頁 │├──┼─────┼───────────┼─────────┤│62 │李玉馨 │有領取紅利129,200元 │警卷【二】第253頁 │├──┼─────┼───────────┼─────────┤│63 │廖江玉 │有領取紅利198,600元 │警卷【二】第260頁 │├──┼─────┼───────────┼─────────┤│64 │陳惠珍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二】第267頁 ││ │ │計600000元 │ │├──┼─────┼───────────┼─────────┤│65 │張惠蘭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275頁 ││ │ │ │、本院卷【七】第 ││ │ │ │132頁到庭結證 │├──┼─────┼───────────┼─────────┤│66 │賴萬里 │有領取紅利18000元 │警卷【二】第282頁 │├──┼─────┼───────────┼─────────┤│67 │陳銘智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294頁 ││ │ │150000元 │ │├──┼─────┼───────────┼─────────┤│68 │林宴君 │有領取紅利28,000元 │警卷【二】第301頁 │├──┼─────┼───────────┼─────────┤│69 │章仁郁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二】第308頁 ││ │ │計93600元 │ │├──┼─────┼───────────┼─────────┤│70 │吳嘉芳 │有領取紅利175,000元 │警卷【二】第316頁 │├──┼─────┼───────────┼─────────┤│71 │廖方興 │有領取紅利360,000元 │警卷【二】第324頁 │├──┼─────┼───────────┼─────────┤│72 │黃淑青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二】第333頁 ││ │ │計62400元 │ │├──┼─────┼───────────┼─────────┤│73 │周志祥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339頁 │├──┼─────┼───────────┼─────────┤│74 │吳林秀敏 │有領取紅利1,341,400元 │警卷【二】第348頁 │├──┼─────┼───────────┼─────────┤│75 │張麗絲 │有領取紅利509000元 │警卷【二】第371頁 │├──┼─────┼───────────┼─────────┤│76 │王貴仁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二】第388、3││ │ │3600元 │93頁 │├──┼─────┼───────────┼─────────┤│77 │張逸豪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406、4││ │ │100000元,並有領取業務│12頁 ││ │ │獎金約500000元 │ │├──┼─────┼───────────┼─────────┤│78 │鄭福裕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415頁 ││ │ │11200元 │ │├──┼─────┼───────────┼─────────┤│79 │蔡端惠 │有領取紅利118,660元 │警卷【二】第426頁 │├──┼─────┼───────────┼─────────┤│80 │徐武鑽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二】第436頁 ││ │ │計88000元 │ │├──┼─────┼───────────┼─────────┤│81 │林濬哲 │有領取紅利260,000元 │警卷【二】第444頁 │├──┼─────┼───────────┼─────────┤│82 │郭秋華 │有領取紅利109000元 │警卷【二】第451頁 │├──┼─────┼───────────┼─────────┤│83 │段安麗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150000│警卷【二】第458頁 ││ │ │元 │ │├──┼─────┼───────────┼─────────┤│84 │廖馨蓓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467頁 ││ │ │70000元 │ │├──┼─────┼───────────┼─────────┤│85 │陳勇志 │有領取紅利11,000元 │警卷【二】第475頁 │├──┼─────┼───────────┼─────────┤│86 │蘇夷之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481頁 ││ │ │0000000元 │ │├──┼─────┼───────────┼─────────┤│87 │王重昆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第494頁 ││ │ │172000元 │ │├──┼─────┼───────────┼─────────┤│88 │蘇文英 │有領取紅利92,000元 │警卷【二】第506頁 │├──┼─────┼───────────┼─────────┤│89 │賴素玲 │有領取紅利255,000元 │警卷【二】第518頁 │├──┼─────┼───────────┼─────────┤│90 │黃億萍 │有領取紅利320000元 │警卷【三】第12頁 │├──┼─────┼───────────┼─────────┤│91 │鄭秀卿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18頁 ││ │ │310000元 │ │├──┼─────┼───────────┼─────────┤│92 │羅婉毓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25頁 ││ │ │計31960元 │ │├──┼─────┼───────────┼─────────┤│93 │杜伊雯 │有領取紅利108,800元 │警卷【三】第34頁 │├──┼─────┼───────────┼─────────┤│94 │張有玲 │有領取紅利7,200元 │警卷【三】第43頁 │├──┼─────┼───────────┼─────────┤│95 │許碧月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三】第50頁 ││ │ │共計l23,790元 │ │├──┼─────┼───────────┼─────────┤│96 │黃心蘭 │有領取紅利1,713,600元 │警卷【三】第58頁 │├──┼─────┼───────────┼─────────┤│97 │廖明忠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二】第75頁 │├──┼─────┼───────────┼─────────┤│98 │蔡琅湖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83頁 ││ │ │計280000元 │ │├──┼─────┼───────────┼─────────┤│99 │鄭志貞 │有領取紅利11,000元 │警卷【三】第99頁 │├──┼─────┼───────────┼─────────┤│100 │陳家慶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107頁 ││ │ │計180000元 │ │├──┼─────┼───────────┼─────────┤│101 │李淵廣 │有領取紅利70000元 │警卷【三】第115頁 │├──┼─────┼───────────┼─────────┤│102 │嚴翰傑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123頁 │├──┼─────┼───────────┼─────────┤│103 │葉林釵 │有領取紅利約16000元 │警卷【三】第131頁 │├──┼─────┼───────────┼─────────┤│104 │謝碧霞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三】第136頁 ││ │ │1000元 │ │├──┼─────┼───────────┼─────────┤│105 │吳益堂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三】第144頁 ││ │ │共計20000元 │ │├──┼─────┼───────────┼─────────┤│106 │楊建和 │有領取紅利32,400元 │警卷【三】第152頁 │├──┼─────┼───────────┼─────────┤│107 │李碧華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三】第159頁 ││ │ │7000元 │ │├──┼─────┼───────────┼─────────┤│108 │陳誌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三】第166頁 ││ │ │3000元 │ │├──┼─────┼───────────┼─────────┤│109 │郭瑞達 │有領取紅利10000元 │警卷【三】第174頁 │├──┼─────┼───────────┼─────────┤│110 │廖峰毅即廖│有領取紅利26000元 │警卷【三】第182頁 ││ │柏荃 │ │ │├──┼─────┼───────────┼─────────┤│111 │古淑梅 │分得紅利約104000元 │警卷【三】第201頁 │├──┼─────┼───────────┼─────────┤│112 │姚小萍 │有領取紅利約38,800元 │警卷【三】第211頁 │├──┼─────┼───────────┼─────────┤│113 │張江裕美 │有領取紅利262400元 │警卷【三】第221頁 │├──┼─────┼───────────┼─────────┤│114 │陳永勝 │有領取紅利約33000元 │警卷【三】第230頁 │├──┼─────┼───────────┼─────────┤│115 │張來好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238頁 ││ │ │計300000元 │ │├──┼─────┼───────────┼─────────┤│116 │何彥儒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251頁 ││ │ │48000元 │ │├──┼─────┼───────────┼─────────┤│117 │吳春珠 │有領取紅利224,600元 │警卷【三】第260頁 │├──┼─────┼───────────┼─────────┤│118 │陳素娥 │有領取紅利約60000元 │警卷【三】第282頁 │├──┼─────┼───────────┼─────────┤│119 │廖顯臣 │有領取紅利1400元 │警卷【三】第289頁 │├──┼─────┼───────────┼─────────┤│120 │吳素圓 │有領取紅利 │警卷【三】第307頁 │├──┼─────┼───────────┼─────────┤│121 │陳劉菊春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336頁 ││ │ │43510元 │ │├──┼─────┼───────────┼─────────┤│122 │吳麗雪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317頁 ││ │ │計22000元 │ │├──┼─────┼───────────┼─────────┤│123 │蔡忠宸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327頁 │├──┼─────┼───────────┼─────────┤│124 │楊甘妹 │有領取紅利 │警卷【三】第345頁 │├──┼─────┼───────────┼─────────┤│125 │鄭貴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363頁 ││ │ │計10000元 │ │├──┼─────┼───────────┼─────────┤│126 │賴萬枝 │有領取紅利約18000元 │警卷【三】第371頁 │├──┼─────┼───────────┼─────────┤│127 │鄭寶宮 │有領取紅利52,000元 │警卷【三】第378頁 │├──┼─────┼───────────┼─────────┤│128 │連世罕 │有領取紅利約49,000元 │警卷【三】第386頁 │├──┼─────┼───────────┼─────────┤│129 │黃美園 │有領取紅利105,400元 │警卷【三】第399頁 │├──┼─────┼───────────┼─────────┤│130 │朱玉鈴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15頁 │├──┼─────┼───────────┼─────────┤│131 │彭美珠 │有領取紅利11,500元 │警卷【三】第422頁 │├──┼─────┼───────────┼─────────┤│132 │官菊英 │有領取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429頁 │├──┼─────┼───────────┼─────────┤│133 │廖昭君 │有領取紅利約50000元 │警卷【三】第436頁 │├──┼─────┼───────────┼─────────┤│134 │胡慧儀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444頁 ││ │ │83,800元 │ │├──┼─────┼───────────┼─────────┤│135 │楊文綺 │有領取紅利204,600元 │警卷【三】第462頁 │├──┼─────┼───────────┼─────────┤│136 │楊韻珊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472頁 ││ │ │0000000元 │ │├──┼─────┼───────────┼─────────┤│137 │洪銘遠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82頁 │├──┼─────┼───────────┼─────────┤│138 │廖秀惠 │有領取紅利約55,000元 │警卷【三】第488頁 │├──┼─────┼───────────┼─────────┤│139 │鍾曾義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499頁 ││ │ │計265000元 │ │├──┼─────┼───────────┼─────────┤│140 │黃鈺勛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503頁 │├──┼─────┼───────────┼─────────┤│141 │陳慧進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511頁 ││ │ │4000元 │ │├──┼─────┼───────────┼─────────┤│142 │蔡蘇心榆 │有領取紅利24000元 │警卷【三】第518頁 │├──┼─────┼───────────┼─────────┤│143 │游美里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517頁 ││ │ │7200元 │ │├──┼─────┼───────────┼─────────┤│144 │蔡易珍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536頁 ││ │ │30000元 │ │├──┼─────┼───────────┼─────────┤│145 │陳瑋瑜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545頁 ││ │ │0000000元 │ │├──┼─────┼───────────┼─────────┤│146 │王茉蓁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552頁 ││ │ │計927500元 │ │├──┼─────┼───────────┼─────────┤│147 │李韻琴 │有領取紅利31200元,及 │警卷【三】第559頁 ││ │ │領取推薦獎金4000元 │ │├──┼─────┼───────────┼─────────┤│148 │楊英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三】第569頁 ││ │ │6700元 │ │├──┼─────┼───────────┼─────────┤│149 │陳向杰 │有領取紅利3600元 │警卷【三】第576頁 │├──┼─────┼───────────┼─────────┤│150 │彭明慧 │有領取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83頁 │├──┼─────┼───────────┼─────────┤│151 │黃琦媜 │有領取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94頁 │├──┼─────┼───────────┼─────────┤│152 │林水同 │有領取紅利19,000元 │警卷【三】第610頁 │├──┼─────┼───────────┼─────────┤│153 │吳晉州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三】第618頁 ││ │ │計90000元 │ │├──┼─────┼───────────┼─────────┤│154 │蔡景菘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2頁、 ││ │ │52000元 │本院卷【七】第154 ││ │ │ │頁到庭結證 │├──┼─────┼───────────┼─────────┤│155 │王淑婉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9頁 ││ │ │120000元 │ │├──┼─────┼───────────┼─────────┤│156 │鐘文智 │有領取紅利30,000元 │警卷【四】第16頁 │├──┼─────┼───────────┼─────────┤│157 │楊琼 │有領取紅利3600元 │警卷【四】第23頁 │├──┼─────┼───────────┼─────────┤│158 │潘林秀玉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30頁 ││ │ │50,000元 │ │├──┼─────┼───────────┼─────────┤│159 │陳宏銘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四】第37、38││ │ │計60000元 │頁 │├──┼─────┼───────────┼─────────┤│160 │紀宏儒 │有領取紅利10000元 │警卷【四】第45-1頁│├──┼─────┼───────────┼─────────┤│161 │王啟禎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60頁 ││ │ │335,000元 │ │├──┼─────┼───────────┼─────────┤│162 │羅烽樑 │有領取紅利約162000元 │警卷【四】第70頁 │├──┼─────┼───────────┼─────────┤│163 │樓海渼 │有領取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79頁 │├──┼─────┼───────────┼─────────┤│164 │廉千慧 │有領取紅利 │警卷【四】第86頁 │├──┼─────┼───────────┼─────────┤│165 │黃進澂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92頁 │├──┼─────┼───────────┼─────────┤│166 │曾水發 │有領取紅利9000元 │警卷【四】第99頁 │├──┼─────┼───────────┼─────────┤│167 │陳永輝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112頁 ││ │ │21600元 │ │├──┼─────┼───────────┼─────────┤│168 │吳輝煌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119頁 │├──┼─────┼───────────┼─────────┤│169 │陳郁雯 │有領取紅利 │警卷【四】第133頁 │├──┼─────┼───────────┼─────────┤│170 │許宗傑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警卷【四】第141頁 │├──┼─────┼───────────┼─────────┤│171 │郭麗敏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149頁 ││ │ │100,000元 │ │├──┼─────┼───────────┼─────────┤│172 │謝古權 │有領取紅利69,600元 │警卷【四】第165頁 │├──┼─────┼───────────┼─────────┤│173 │鄒彩潤 │有領取紅利約500000元 │警卷【四】第175頁 │├──┼─────┼───────────┼─────────┤│174 │蔡金換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四】第182頁 ││ │ │計40800元 │ │├──┼─────┼───────────┼─────────┤│175 │蔡文萍 │有領取紅利約85400元 │警卷【四】第192頁 │├──┼─────┼───────────┼─────────┤│176 │杜郭錦秀 │有領取紅利9200元 │警卷【四】第199頁 │├──┼─────┼───────────┼─────────┤│177 │顏良有 │有領取紅利約2,869,700 │警卷【四】第208頁 ││ │ │元 │ │├──┼─────┼───────────┼─────────┤│178 │楊靜怡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294頁 │├──┼─────┼───────────┼─────────┤│179 │羅魏良璧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約10幾│警卷【四】第301頁 ││ │ │萬 │ │├──┼─────┼───────────┼─────────┤│180 │林文祥 │有領取紅利35000元 │警卷【四】第312頁 │├──┼─────┼───────────┼─────────┤│181 │陳光隆 │有領取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334頁 │├──┼─────┼───────────┼─────────┤│182 │陳素月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四】第338頁 ││ │ │6600元 │ │├──┼─────┼───────────┼─────────┤│183 │廖梅椿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345頁 ││ │ │50000元 │ │├──┼─────┼───────────┼─────────┤│184 │洪銓陽 │有領取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352頁 │├──┼─────┼───────────┼─────────┤│185 │江其賢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359頁 ││ │ │250,000元 │ │├──┼─────┼───────────┼─────────┤│186 │林美香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四】第373頁 ││ │ │7000元 │ │├──┼─────┼───────────┼─────────┤│187 │張江敦美 │有領取紅利 │警卷【四】第381頁 │├──┼─────┼───────────┼─────────┤│188 │胡存智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395頁 │├──┼─────┼───────────┼─────────┤│189 │李淑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401頁 ││ │ │35000元 │ │├──┼─────┼───────────┼─────────┤│190 │黃麗珠 │有領取紅利48600元 │警卷【四】第410頁 │├──┼─────┼───────────┼─────────┤│191 │單大民 │有領取紅利1000元 │警卷【四】第446頁 │├──┼─────┼───────────┼─────────┤│192 │林瓊蓮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452頁 ││ │ │100000元 │ │├──┼─────┼───────────┼─────────┤│193 │劉碧玲 │有領取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459頁 │├──┼─────┼───────────┼─────────┤│194 │鍾幸宜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四】第465頁 ││ │ │11000元 │ │├──┼─────┼───────────┼─────────┤│195 │許昭德 │有領取紅利49,200元 │警卷【四】第479頁 │├──┼─────┼───────────┼─────────┤│196 │陳筱婷 │有領取紅利275,600元 │警卷【四】第495頁 │├──┼─────┼───────────┼─────────┤│197 │林峻毅(即│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四】第506頁 ││ │林盈村) │有領取推薦獎金 │、本院卷【七】第 ││ │ │ │201頁廖柏荃到庭結 ││ │ │ │證 │├──┼─────┼───────────┼─────────┤│198 │陳敏青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3頁 ││ │ │260000元 │ │├──┼─────┼───────────┼─────────┤│199 │蔡淑苓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1頁 ││ │ │43200元 │ │├──┼─────┼───────────┼─────────┤│200 │郭秀鳳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6頁 ││ │ │51,200元 │ │├──┼─────┼───────────┼─────────┤│201 │賴叔珍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23頁 ││ │ │21,600元 │ │├──┼─────┼───────────┼─────────┤│202 │陳力心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34頁 ││ │ │64,000元 │ │├──┼─────┼───────────┼─────────┤│203 │林育鴻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40頁 ││ │ │20000元 │ │├──┼─────┼───────────┼─────────┤│204 │陳子涵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44頁 ││ │ │41,480元 │ │├──┼─────┼───────────┼─────────┤│2054│王忻絨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49頁 ││ │ │10000元 │ │├──┼─────┼───────────┼─────────┤│206 │王永村 │有領取紅利約132,400元 │警卷【五】第56頁 │├──┼─────┼───────────┼─────────┤│207 │黃怡萍 │有領取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60頁 │├──┼─────┼───────────┼─────────┤│208 │賴錦治 │有領取紅利6600元 │警卷【五】第67頁 │├──┼─────┼───────────┼─────────┤│209 │蔡智賢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五】第77頁 ││ │ │計15800元 │ │├──┼─────┼───────────┼─────────┤│210 │徐敏娟 │有領取紅利3,421,600元 │警卷【五】第84頁 │├──┼─────┼───────────┼─────────┤│211 │彭明暉 │有領取紅利247,400元 │警卷【五】第100頁 │├──┼─────┼───────────┼─────────┤│212 │曾泓凱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五】第107頁 ││ │ │計500000元 │ │├──┼─────┼───────────┼─────────┤│213 │徐沛蓁 │有領取紅利130,000元 │警卷【五】第116頁 │├──┼─────┼───────────┼─────────┤│214 │李美珠 │有領取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36頁 │├──┼─────┼───────────┼─────────┤│215 │陳建智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40頁 ││ │ │680000元 │ │├──┼─────┼───────────┼─────────┤│216 │楊仲康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50頁 ││ │ │2000元 │ │├──┼─────┼───────────┼─────────┤│217 │陳淑貞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61頁 ││ │ │240000元 │ │├──┼─────┼───────────┼─────────┤│218 │關麗娟 │有領取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66頁 │├──┼─────┼───────────┼─────────┤│219 │黃文彬 │有領取紅利10990元 │警卷【五】第170頁 │├──┼─────┼───────────┼─────────┤│220 │陳心華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74頁 ││ │ │70000元 │ │├──┼─────┼───────────┼─────────┤│221 │葛行玫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180頁 ││ │ │360000元 │ │├──┼─────┼───────────┼─────────┤│222 │林永森 │有領取紅利 │警卷【五】第185頁 │├──┼─────┼───────────┼─────────┤│223 │陳建志 │有領取紅利3500元 │警卷【五】第189頁 │├──┼─────┼───────────┼─────────┤│224 │洪寶環 │有領取紅利 │警卷【五】第194頁 │├──┼─────┼───────────┼─────────┤│225 │林愛媛 │有領取紅利5600元 │警卷【五】第198頁 │├──┼─────┼───────────┼─────────┤│226 │蕭幼英 │有領取紅利150000元 │警卷【五】第202頁 │├──┼─────┼───────────┼─────────┤│227 │鄭珮萱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五】第214頁 │├──┼─────┼───────────┼─────────┤│228 │劉雅婷 │有領取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224頁 │├──┼─────┼───────────┼─────────┤│229 │宋劉受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 │警卷【五】第228頁 │├──┼─────┼───────────┼─────────┤│230 │林淑娟 │有領取紅利 │警卷【五】第238頁 │├──┼─────┼───────────┼─────────┤│231 │張美貞 │有領取紅利約11200元 │警卷【六】第12頁 │├──┼─────┼───────────┼─────────┤│232 │張宸華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五】第249頁 ││ │ │1000元 │ │├──┼─────┼───────────┼─────────┤│233 │張昌平被告│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7 ││ │⑱ │有領取獎金及車馬費 │頁、本院卷【七】第││ │ │ │48、49頁到庭結證 │├──┼─────┼───────────┼─────────┤│234 │謝華霖被告│有領取紅利約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5││ │㉗ │ │頁 │├──┼─────┼───────────┼─────────┤│235 │邱順嬌即邱│有領取紅利、推薦獎金 │警卷【二十二】第 ││ │澤理 │ │201頁、本院卷【七 ││ │ │ │】第135頁到庭結證 │├──┼─────┼───────────┼─────────┤│236 │王聖裕 │有領取紅利約1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11頁 │├──┼─────┼───────────┼─────────┤│237 │劉素秋 │有領取紅利3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20頁 │├──┼─────┼───────────┼─────────┤│238 │謝雅玲 │有領取紅利10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36頁 │├──┼─────┼───────────┼─────────┤│239 │洪桂卿 │有領取紅利435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58頁 │├──┼─────┼───────────┼─────────┤│240 │盧泀妡 │有領取紅利6101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71頁 │├──┼─────┼───────────┼─────────┤│241 │梁志強 │有領取紅利35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191頁 │├──┼─────┼───────────┼─────────┤│242 │邱玉玲 │有領取紅利5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09頁 │├──┼─────┼───────────┼─────────┤│243 │葉文堂 │有領取紅利4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15頁 │├──┼─────┼───────────┼─────────┤│244 │黃俊哲 │有領取紅利7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20頁 │├──┼─────┼───────────┼─────────┤│245 │范鈞皓 │有領取紅利,領取推薦獎│警卷【二十二】第 ││ │ │金後全數歸還。 │235頁、本院卷【七 ││ │ │ │】第143、144頁到庭││ │ │ │結證 │├──┼─────┼───────────┼─────────┤│246 │古志勝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40頁 │├──┼─────┼───────────┼─────────┤│247 │呂蘭若 │有領取紅利44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51頁 │├──┼─────┼───────────┼─────────┤│248 │潘啟豐 │有領取紅利6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55頁 │├──┼─────┼───────────┼─────────┤│249 │古金松 │有領取紅利1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60頁 │├──┼─────┼───────────┼─────────┤│250 │古春蘭 │有領取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66頁 │├──┼─────┼───────────┼─────────┤│251 │周佳霖 │有領取紅利56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372頁 │├──┼─────┼───────────┼─────────┤│252 │李怡慧 │有領取紅利約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333頁 │├──┼─────┼───────────┼─────────┤│253 │陳弘國 │有領取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336頁 │├──┼─────┼───────────┼─────────┤│254 │趙秀卿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二十二】第 ││ │ │672,000元 │445頁 │├──┼─────┼───────────┼─────────┤│255 │李泰毅 │有領取紅利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389頁 │├──┼─────┼───────────┼─────────┤│256 │周仕堂 │有領取紅利1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394頁 │├──┼─────┼───────────┼─────────┤│257 │賴育延 │有領取紅利99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13頁 │├──┼─────┼───────────┼─────────┤│258 │黃雅羚 │有領取紅利1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16頁 │├──┼─────┼───────────┼─────────┤│259 │何志元 │有領取紅利15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19頁 │├──┼─────┼───────────┼─────────┤│260 │王建登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22頁 │├──┼─────┼───────────┼─────────┤│261 │范文齊 │有領取紅利12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25頁 │├──┼─────┼───────────┼─────────┤│262 │廖莉榛 │有領取紅利4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28頁 │├──┼─────┼───────────┼─────────┤│263 │張珮甄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二十二】第 ││ │ │計240000元 │431頁 │├──┼─────┼───────────┼─────────┤│264 │鄭婷尹 │有領取紅利34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35頁 │├──┼─────┼───────────┼─────────┤│266 │羅玉旻 │有領取紅利83,800元、推│警卷【二十二】第 ││ │ │薦獎金及組織獎金 │464頁、本院卷【七 ││ │ │ │】第198頁到庭結證 │├──┼─────┼───────────┼─────────┤│266 │徐勝彥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頁 │├──┼─────┼───────────┼─────────┤│267 │賴玟銨 │有領取紅利15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471頁 │├──┼─────┼───────────┼─────────┤│268 │邱菊廷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3頁 ││ │ │70000元 │ │├──┼─────┼───────────┼─────────┤│269 │楊陳仲仙 │有領取紅利約46,800元 │警卷【六】第8頁 │├──┼─────┼───────────┼─────────┤│270 │尤碧鑾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19頁 ││ │ │100多萬 │ │├──┼─────┼───────────┼─────────┤│271 │王賴妙美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48頁 ││ │ │18,200元 │ │├──┼─────┼───────────┼─────────┤│272 │羅麗技 │有領取紅利4000元 │警卷【六】第57頁 │├──┼─────┼───────────┼─────────┤│273 │梁來玉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2頁 │├──┼─────┼───────────┼─────────┤│274 │徐國螢 │有領取紅利約119,000元 │警卷【六】第66頁 │├──┼─────┼───────────┼─────────┤│275 │賴來足 │有領取紅利約96,000元 │警卷【六】第71頁 │├──┼─────┼───────────┼─────────┤│276 │劉懿瑩 │有領取紅利40,800元 │警卷【六】第101頁 │├──┼─────┼───────────┼─────────┤│277 │葉欽炎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109頁 ││ │ │138,600元 │ │├──┼─────┼───────────┼─────────┤│278 │曾芳怡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117頁 ││ │ │77000元 │ │├──┼─────┼───────────┼─────────┤│279 │陳致浩 │有領取紅利222200元 │警卷【六】第126頁 │├──┼─────┼───────────┼─────────┤│280 │陳淑鳳 │有領取紅利約140000元 │警卷【六】第475頁 │├──┼─────┼───────────┼─────────┤│281 │張荔荔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500頁 ││ │ │1,204,000元 │ │├──┼─────┼───────────┼─────────┤│282 │劉峰佳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504頁 ││ │ │604,800元 │ │├──┼─────┼───────────┼─────────┤│283 │廖明良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528頁 ││ │ │700000元 │ │├──┼─────┼───────────┼─────────┤│284 │林寶春 │有領取紅利2,014,400元 │警卷【六】第618頁 │├──┼─────┼───────────┼─────────┤│285 │朱文一 │有領取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47頁 │├──┼─────┼───────────┼─────────┤│286 │粘雅涵 │有領取紅利約0000000元 │警卷【六】第683頁 │├──┼─────┼───────────┼─────────┤│287 │林慧菊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 │警卷【六】第689頁 ││ │ │計940000元 │ │├──┼─────┼───────────┼─────────┤│288 │吳佩珊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696頁 ││ │ │260000元 │ │├──┼─────┼───────────┼─────────┤│289 │許秀怡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702頁 ││ │ │34,000元 │ │├──┼─────┼───────────┼─────────┤│290 │張高誌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707頁 ││ │ │260000元 │ │├──┼─────┼───────────┼─────────┤│291 │施文潔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712頁 ││ │ │110000元 │ │├──┼─────┼───────────┼─────────┤│292 │蕭予宸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 │警卷【六】第716頁 ││ │ │226626元 │ │├──┼─────┼───────────┼─────────┤│293 │曾淑惠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733頁 ││ │ │560000元 │ │├──┼─────┼───────────┼─────────┤│294 │梁素娟 │有領取紅利約0000000元 │警卷【六】第155頁 │├──┼─────┼───────────┼─────────┤│295 │李惠蘭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六】第187頁 │├──┼─────┼───────────┼─────────┤│296 │梁葉妹 │有領取紅利50000元 │警卷【六】第198頁 │├──┼─────┼───────────┼─────────┤│297 │劉黃月春 │有領取紅利及獎金 │警卷【六】第218頁 │├──┼─────┼───────────┼─────────┤│298 │莊瑪麗 │有領取紅利約29,600元 │警卷【六】第247頁 │├──┼─────┼───────────┼─────────┤│299 │陳怡靜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258頁 ││ │ │350000元 │ │├──┼─────┼───────────┼─────────┤│300 │詹昌玶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369頁 ││ │ │0000000元 │ │├──┼─────┼───────────┼─────────┤│301 │邱意純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417頁 ││ │ │28,000元 │ │├──┼─────┼───────────┼─────────┤│302 │刁瑞銘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424頁 ││ │ │200000元 │ │├──┼─────┼───────────┼─────────┤│303 │蔣彩萍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433頁 ││ │ │138,600元 │ │├──┼─────┼───────────┼─────────┤│304 │潘靜怡 │有領取紅利及本金共計約│警卷【六】第439頁 ││ │ │855,000元 │ │├──┼─────┼───────────┼─────────┤│305 │張蕙蘋 │有領取紅利1,587,600元 │警卷【六】第443頁 │├──┼─────┼───────────┼─────────┤│306 │林哲玄 │有領取紅利 │偵卷【十七】第25頁│├──┼─────┼───────────┼─────────┤│307 │王啟禎 │有領取退股金共0000000 │偵卷【十七】第94頁││ │ │元 │ │├──┼─────┼───────────┼─────────┤│308 │徐擁珵 │有領取紅利0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 │ │ │230頁 │├──┼─────┼───────────┼─────────┤│309 │陳禮監 │有領取推薦獎金 │本院卷【七】第154 ││ │ │ │、155頁證人蔡景崧 ││ │ │ │到庭結證 │├──┼─────┼───────────┼─────────┤│310 │謝茹茵 │有領取紅利約7000元 │偵卷【十七】第頁 │├──┼─────┼───────────┼─────────┤│311 │陳岱偉 │有領取紅利 │偵卷【十七】第18頁│├──┼─────┼───────────┼─────────┤│312 │蘇浩偉 │有領取紅利約100000元、│本院卷【七】970609││ │ │有領取推薦獎金 │審理筆錄 │├──┼─────┼───────────┼─────────┤│313 │汪建和 │有領取紅利約0000000元 │本院卷【七】第28頁││ │ │、領取組織獎金及推薦獎│到庭結證 ││ │ │金 │ │├──┼─────┼───────────┼─────────┤│314 │吳美娟 │有領取紅利 │偵卷【十七】第102 ││ │ │ │頁 │├──┼─────┼───────────┼─────────┤│315 │王玉菁 │有領取推薦獎金 │本院卷【七】第37頁││ │ │ │到庭結證 │├──┼─────┼───────────┼─────────┤│小結│ │00000000元 │ │└──┴─────┴───────────┴─────────┘以上各欄位僅記載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而未記載金額者,表示其僅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而其金額不詳。
附表四:(沒收)┌──┬────────┬───┬─────┬─────┬───┐│編號│品名 │ 數量 │ 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1 │聯合生技公司會員│ 12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5箱 ││ │申請書 │ │ │ │ │├──┼────────┼───┼─────┼─────┼───┤│2 │庫存明細表 │ 2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3 │委託代轉所得申請│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 │書 │ │ │ │ │├──┼────────┼───┼─────┼─────┼───┤│4 │會員佣金收入資料│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5 │人事資料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6 │現金收入簿 │ 2本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7 │照片 │ 2張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8 │重覆消費名單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9 │會員名冊 │ 3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0 │會員合約書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1 │獎金明細資料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2 │會員所得資料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3 │營運日報表 │ 3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4 │會員收款證明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5 │發票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6 │聯合生技公司存摺│ 27本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7 │存款憑條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8 │總分類帳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19 │客戶簽單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0 │大宗入戶匯款單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1 │合約編號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2 │營運計畫書 │ 1份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3 │磁片 │ 13片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4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5 │文宣資料 │ 1份 │ 張簡清欽 │林碧霞 │第4箱 │├──┼────────┼───┼─────┼─────┼───┤│26 │台中營運處 │ 2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日報表 │ │ │ │ │├──┼────────┼───┼─────┼─────┼───┤│27 │聯合生技業績表 │ 3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28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 2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函 │ │ │ │ │├──┼────────┼───┼─────┼─────┼───┤│29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 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錄 │ │ │ │ │├──┼────────┼───┼─────┼─────┼───┤│3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 3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一欄表 │ │ │ │ │├──┼────────┼───┼─────┼─────┼───┤│31 │營運企劃書 │ 1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2 │聯合公司集團資料│ 1冊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3 │會員申請書 │ 18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4 │易富資融公司資料│ 7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5 │聯合公司產業共同│ 9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發展合約書 │ │ │ │ │├──┼────────┼───┼─────┼─────┼───┤│36 │貸款相關資料 │ 3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7 │雜記資料 │ 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8 │蘭花相關資料 │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39 │精英業務檢討會議│ 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 │ │ │ │├──┼────────┼───┼─────┼─────┼───┤│4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 8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一欄表 │ │ │ │ │├──┼────────┼───┼─────┼─────┼───┤│41 │台新銀行繳息資料│ 1冊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2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3 │聯合生技公司資金│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相關資料 │ │ │ │ │├──┼────────┼───┼─────┼─────┼───┤│44 │雜記資料 │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5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6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7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 │ │ │ │├──┼────────┼───┼─────┼─────┼───┤│48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49 │聯合生技公司相關│ 1份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資料 │ │ │ │ │├──┼────────┼───┼─────┼─────┼───┤│50 │獎金明細表 │ 17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51 │獎金明細表 │ 23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52 │獎金明細表 │ 24頁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53 │繳息資料 │ 1本 │ 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54 │筆記本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55 │聯合生技相關資料│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56 │輔導組織圖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57 │會員申請書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58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會會議資料 │ │ │ │ │├──┼────────┼───┼─────┼─────┼───┤│59 │身分證影本及帳戶│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往來明細資料 │ │ │ │ │├──┼────────┼───┼─────┼─────┼───┤│60 │易富資融申請人資│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料 │ │ │ │ │├──┼────────┼───┼─────┼─────┼───┤│61 │雜記紙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62 │組織圖結構表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63 │合約書 │ 1冊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64 │聯合公司相關資料│ 5張 │ 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照片 │ │ │ │ │├──┼────────┼───┼─────┼─────┼───┤│65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 6頁 │ 王酋錦 │王酋錦 │第1箱 ││ │書 │ │ │ │ │├──┼────────┼───┼─────┼─────┼───┤│66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 2份 │ 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 │書 │ │ │ │ │├──┼────────┼───┼─────┼─────┼───┤│67 │蘇浩偉支票影本 │ 6頁 │ 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68 │匯款申請書 │ 3頁 │ 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69 │合約書 │ 1冊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70 │蝴蝶蘭投資相關資│ 1本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料 │ │ │ │ │├──┼────────┼───┼─────┼─────┼───┤│71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 1份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會會議資料 │ │ │ │ │├──┼────────┼───┼─────┼─────┼───┤│72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 8頁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函 │ │ │ │ │├──┼────────┼───┼─────┼─────┼───┤│73 │委託代工合約 │ 2頁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74 │林語堂勞工保險投│ 3頁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保資料 │ │ │ │ │├──┼────────┼───┼─────┼─────┼───┤│75 │身分證影本駕照健│ 2頁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保卡影本 │ │ │ │ │├──┼────────┼───┼─────┼─────┼───┤│76 │聯合生技存摺影本│ 2頁 │ 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77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78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79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0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1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2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3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4 │會員申請書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5 │委託書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6 │員工手冊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7 │分紅員工名單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8 │會員轉讓名單 │ 25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89 │A級客戶檔案 │ 24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0 │每日庫存明細表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1 │日營業明細表 │ 32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2 │新竹分公司營收日│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報表 │ │ │ │ │├──┼────────┼───┼─────┼─────┼───┤│93 │營收日報表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4 │台北分公司日報表│ 15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5 │瑞祥分公司日報表│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6 │合約編號 │ 10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7 │新竹分公司雜記本│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8 │會員缺件名單 │ 10頁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99 │重消業績明細12月│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份 │ │ │ │ │├──┼────────┼───┼─────┼─────┼───┤│100 │銀行存摺身分證影│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本等資料 │ │ │ │ │├──┼────────┼───┼─────┼─────┼───┤│101 │貸款申請書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2 │貸款申請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3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4 │產業共同發展合約│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書 │ │ │ │ │├──┼────────┼───┼─────┼─────┼───┤│105 │合約書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6 │印章 │ 5枚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7 │會員資料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8 │磁片 │ 9片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09 │會員申請書 │ 1冊 │ 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110 │光碟片 │ 1片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2箱 │├──┼────────┼───┼─────┼─────┼───┤│111 │易富公司會計聯 │ 12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2箱 │├──┼────────┼───┼─────┼─────┼───┤│112 │瑞祥會計聯 │ 5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2箱 ││ │ │ │ │ │有2冊 ││ │ │ │ │ │。第3 ││ │ │ │ │ │箱有3 ││ │ │ │ │ │冊。 │├──┼────────┼───┼─────┼─────┼───┤│113 │3-7月報表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4 │8-12月報表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5 │會員申請流程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6 │傳票資料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7 │雜記資料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8 │客戶存摺影本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19 │委託代轉申請書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0 │雜記資料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1 │發票影本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2 │合約書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3 │瑞祥會員申請書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4 │易富會員申請書 │ 6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5 │匯款單 │ 8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6 │瑞祥營收日報表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7 │昇展公司總分類帳│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8 │薪資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29 │重複消費名單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0 │存貨分類帳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1 │日記帳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2 │雜記資料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3 │合約書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4 │會員付款明細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5 │客戶資料 │ 1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6 │收入證明 │ 7冊 │ 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137 │公司制度規章 │ 1份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138 │職員名冊 │ 1冊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139 │優麗富國際公司 │ 8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組織架構等資料 │ │ │ │ │├──┼────────┼───┼─────┼─────┼───┤│140 │雜記 │ 1份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141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 36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客戶簡介資料(1 │ │ │ │ ││ │) │ │ │ │ │├──┼────────┼───┼─────┼─────┼───┤│142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 62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客戶簡介資料(2 │ │ │ │ ││ │) │ │ │ │ │├──┼────────┼───┼─────┼─────┼───┤│143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 41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客戶簡介資料(3 │ │ │ │ ││ │) │ │ │ │ │├──┼────────┼───┼─────┼─────┼───┤│144 │職員聯絡電話表及│ 4張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名片 │ │ │ │ │├──┼────────┼───┼─────┼─────┼───┤│145 │獎金總表 │ 2張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46 │業務行銷資料 │ 9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147 │94年度會議紀錄 │ 12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148 │優麗富國際公司人│ 13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事資料 │ │ │ │ │├──┼────────┼───┼─────┼─────┼───┤│149 │合約書1-1000 │ 10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7箱 │├──┼────────┼───┼─────┼─────┼───┤│150 │合約書0000-0000 │ 10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8箱 │├──┼────────┼───┼─────┼─────┼───┤│151 │合約書0000-0000 │ 10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9箱 │├──┼────────┼───┼─────┼─────┼───┤│152 │合約書0000-0000 │ 10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0箱│├──┼────────┼───┼─────┼─────┼───┤│153 │合約書(0000-00 │ 1箱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1箱││ │00、0000-0000、 │ │ │ │ ││ │0000 -0000、700 │ │ │ │ ││ │0-7300) │ │ │ │ │├──┼────────┼───┼─────┼─────┼───┤│154 │會員退換申請書 │ 1箱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2箱│├──┼────────┼───┼─────┼─────┼───┤│155 │聯合生技公司營業│ 2張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登記影本 │ │ │ │ │├──┼────────┼───┼─────┼─────┼───┤│156 │宅配合約 │ 2張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57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 14本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存簿正本 │ │ │ │ │├──┼────────┼───┼─────┼─────┼───┤│158 │支票、本票各乙簿│ 2簿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59 │轉讓名單 │ 5張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0 │特約廠商合約書 │ 1份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1 │供應合約書 │ 1份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2 │登記文件 │ 1本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3 │會員資料 │ 1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4 │會員現金點數回饋│ 2本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卷 │ │ │ │ │├──┼────────┼───┼─────┼─────┼───┤│165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 4枚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印章 │ │ │ │ │├──┼────────┼───┼─────┼─────┼───┤│166 │聯合開發公司支票│ 1封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及存摺印章 │ │ │ │ │├──┼────────┼───┼─────┼─────┼───┤│167 │昇展生技公司印章│ 1封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168 │聯合生技公司各分│ 1冊 │ 張簡清欽 │劉淑華 │第1箱 ││ │公司營業日報表 │ │ │ │ │└──┴────────┴───┴─────┴─────┴───┘附表五:(不沒收)┌──┬────────┬───┬─────┬─────┬───┐│編號│品名 │ 數量 │ 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 1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 48頁 │ 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表 │ │ │ │ │└──┴────────┴───┴─────┴─────┴───┘